深度解答!香港离岸豁免优化热点问题
香港拟优化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近期,香港拟优化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消息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通过香港公司开展业务的企业主也十分关注离岸豁免优化对公司的影响。
为此,我们总结了一些热点问题并进行初步分析和解答,以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理解:
1.香港优化离岸豁免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是了回应欧盟对于双重不征税问题的关注,防止被加入税收不合作黑名单(目前香港已经被纳入待观察的灰名单内)。
根据香港财经和税务部门在立法会会议上的自述,香港政府的目的并非增加税收收入;相反的,立法会各议员都明确表示非常担心离岸豁免规则的修订会影响香港的经济和国际竞争力(尤其是与新加坡相比)。
因此,最终的政策将会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既不能对香港离岸经营企业造成很大冲击,又需要通过欧盟的最终审查。
2. 香港会改变属地征税原则吗?
不会。
本次优化仅涵盖离岸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等四种被动收入,其他类型的收入(如贸易、服务费等主动收入)依然遵循现有规则。
3.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
采用经合组织公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以下简称“支柱二”)*所载的定义进行界定。
根据支柱二对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定义:
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例如,中国母公司持股香港子公司,香港母公司持股中国子公司,或者香港母公司持股其他税务管辖区子公司,都会构成跨国企业集团,而香港本地集团和个人持股的香港公司不受影响。
成员实体是指被纳入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中任何实体。可以简单理解为受集团控制,需要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而不构成控制的参股公司或金融资产则不受影响。
存在一些排除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支柱二中虽规定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实体,但此项排除并非针对跨国企业集团定义的排除,因此目前离岸豁免优化规则中暂未排除年收入7.5亿欧元以下的小型集团。
*支柱二全文链接:
l英文原版:
https://www.oecd.org/tax/beps/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of-the-economy-global-anti-base-erosion-model-rules-pillar-two.pdf
l中文翻译: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71595/5171595/files/《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中文翻译版).pdf
4.满足实质经济活动的具体标准?
参考欧盟行为守则小组发出的《GuidanceontheInterpretationoftheThirdCriterionoftheCodeofConductforBusinessTaxation》(《关于商业税收行为守则中第三项标准的解读指引》,以下简称“欧盟经济实质指引”)。
欧盟经济实质指引极大程度的影响了BVI、开曼等地经济实质法案的订立,是国际通行且欧盟认可度最高的判断标准,目前离岸豁免规则优化讨论稿中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和“关联法”均参照了其中的内容。
因此,实操中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对于纯控股公司而言,可能1-2位雇员,甚至无全职雇员(不建议)也可能满足条件。
后续香港税务局将就经优化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发出行政指引,其中将涵盖以上各项因素以及一些实操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在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了一项新的最低实质法案,拟于2024年1月生效,明确了识别和监管空壳公司的方法,其中包括消极所得超过75%,全职雇员不到5名等直观、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如香港的新规则无法在2023年底之前得到欧盟完全认可,不排除在后续修订过程中受到新规的影响。
*欧盟经济实质指引全文链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0419-2018-INIT/en/pdf
5.无法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就需要在香港交税吗?
并非如此。
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离岸豁免的适用规则存在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收入,不需要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而需要满足关联法;
对于利息收入,的确必须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对于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即使不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也可以通过享受持股免税继续豁免在香港纳税。
同时,即使无法在香港享受离岸豁免,如相关收入已经在其他税务管辖区纳税,也可以在香港享受税收抵免,以防止双重课税。
对于与香港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香港也会提供新的单边税收抵免政策。
6.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实地经营,是否会与原规则下离岸豁免的申请产生冲突?
有可能,但影响不大。
虽然实地经营原则上不会直接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离岸豁免,但在实操中,在香港拥有办公室和人员会很大程度的影响离岸豁免地位的认定,降低离岸问卷通过的概率。
然而,本次优化仅针对四类被动收入:
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并不需要单独申请享受,因此只要不在新规则下被认定为香港应税收入,即无需在香港纳税;
知识产权收入不适用实质经济活动测试,而需要满足关联法。在关联法下,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将研发活动外包给香港外的非关联方的方式在香港豁免纳税;
利息收入受到影响最大,即如利息收入不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则会在新规则下被视同为来源于香港的收入纳税,而如利息收入满足实质经济活动的要求,很难通过离岸问卷从而享受离岸豁免。税务局是否会进行实操层面的调整和优化有待观察。
由于主动收入不受新规则的影响,但新规则下的优惠条件可能反而影响主动收入的离岸豁免地位,我们建议企业主考虑将贸易和持股职能的公司进行拆分,防止因收入类型的混合增加离岸豁免申请的难度。
7.香港政府如何进行监管?
纳税人须在收取离岸被动收入的课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内主动申报。如当局尚未要求该纳税人填交报税表,该纳税人须就收取该项收入一事通知税务局。
此外,该纳税人须就有关收入向税务局提交若干资料,包括被动收入类型、收取地点和方式以及满足实质经济活动、关联法、持股免税、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的说明等。
税务局将根据该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和任何其他经查询取得的数据(如有需要),并按每宗个案的情况来决定:
是否已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是否已符合关联法;
持股免税安排是否适用;
应否给予税收抵免。
香港税务部门将成立单独的部门或业务岗位进行专岗管理,确保投入足够的人力。
离岸公司和离岸法区有什么不同
1-离岸法区: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以法律手段制定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有人称之为避税天堂。属于离岸法区的国家及地区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开曼群岛(CaymanIsland)、百慕达(Bermuda)、巴哈(Bahamas)、巴拿共和国(TheRepublicofPanama)、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毛里求斯(Mauritius)、科可群岛(CookIsland)、西萨摩亚(WesternSamoa)、恩岛(IsleofMan)、赛舌尔群岛(Seychelles)、纽埃岛(TheIslandofNiue)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离岸公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经营,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使用离岸公司,可以合理规避税收,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均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上,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收负担、无外汇管制,因而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3-离岸公司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4-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香港属于什么区域?
自治区
在来自离岸法区注册离岸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1)一位或一位以上股东;(2)所有股东满18周岁即可,国籍不限;(3)提供所有股东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4)以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企业法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5)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0元港币,无须验资。但必须支付1/1000的注册资本厘印税。如: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必须交付港币1000元的一次性税金。多个股东的则需要分配好所占股份比例。(6)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7)委任香港人或香港公司担任公司法定秘书;其他离岸法区跟香港的差不多。
香港深层次问题:在香港的离岸公司到底有多强大?
“ 香港所有土地在任何层面上都是属于所有香港公民,只要身分证上有三粒星星,就代表着你拥有对香港任何一片土地的『定价权,议税权,分配权』独特而不可取代的发言权和投票权。
不管任何人,即使会飞天遁地,只要一天利用香港的任何一寸土地发财致富赚钱,就应该透过税务制度把你赚到的利益的一部份归还给香港社会。
土地作为香港所有产业的根源,数十年来一直强调『小政府大市场』原则,在不干预的情况下,允许香港土地价格急升,资产泡沫迅速膨胀,令到各行各业陷入崩溃和消失。
在港英时代的背景下,英国人利用这套离岸公司制度,把他们在香港赚取大量的金钱合法地离开香港,用香港人的劳动偿还他们英国政府天价的债务。
在回归后就把这种『离岸公司避税制度漏洞』交给了一众华人资本财团。今天打开香港上市公司名单,大部分都是离岸公司登记注册。
在改革的进程当中,某程度上是在可以允许离岸公司在某些产业出现,但是关乎不可替代的稀有资源,例如土地房屋物业,民生交通运输,这些东西所产生的经济收入不可以允许离岸公司染指,不可以允许他们自由地把从老百姓身上赚取的利益,全部带离香港。”
坐稳,我们一起来揭开这层一点都不神秘的面纱。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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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的概念在我国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似乎很陌生,但其实,自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吸收国外投资的政策开始,离岸公司就大量的进入了中国。
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计,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在前10位的国家地区中,来自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简称BVI)和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地区的投资分别名列其中的前三位。
而随着近20年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浪、搜狐、网易等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后续蒙牛、阿里巴巴等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以及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历史上募集资金最大的IPO,离岸公司的概念又一次次出现在大众眼前,带来的冲击非常巨大。而这些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上市公司主体无一不是离岸公司。
作为年轻人一份子的我忍不住想,为什么明明是中国的公司却要注册在一个荒无人烟的小岛上?
离岸公司跟我们并不遥远,可谓无处不在,而且影响深远。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及我国企业的境外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以搜狐为例,对这么一家在中国国内几乎家喻户晓的公司,很少有国内的网民知道其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更多的人会想当然的以为搜狐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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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特点
毫无疑问,这些上市公司都是以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以“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其在我国国内子公司的收益转让到上市主体。
在上述这些公司注册地,如美国特拉华州、开曼群岛,以及都是一些岛国(区域),而这些岛国往往是荒无人烟,资源匮乏,没有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这些岛国制定的那一些特别宽松的公司法,允许非本岛法人和自然人在其法域内设立公司,但必须在本岛以外运营该等公司。
正是由于这些岛国注册地远离大陆岸边,故统称为“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由于各国对离岸法域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由此认定的离岸法域的数目也各不相同。
这些区域主要有:
BritishVirginIsland(简称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CaymanIslands(开曼群岛),
CookIslands(库克群岛),
HongKong(香港),
Ireland(爱尔兰),
Liechtenstein(列支墩士登),
Delaware(即美国特拉华州),
Switzerland(瑞士),
Panama(巴拿马),
Luxembourg(卢森堡),
Liberia(利比里亚)、
Seychelles(英属塞舌耳群岛)、
MarshallIslands(马绍尔群岛)、
Mauritius(毛里求斯)、
Singapore(新加坡)、
Samoa(赛摩亚群岛)、
IsleofMan(马恩岛)、
Vanuatu(瓦努阿图)。
除瑞士、巴拿马、卢森堡、利比里亚以外,这些区域在历史上大多曾是英国殖民地。
加勒比海上的开曼群岛
以位于加勒比海上的开曼群岛为例,它是一个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1948年)为基础,但经过开曼政府多年的数次修订,其中已经具有了很多本地特色。
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税务豁免公司可以得到政府20年不征税的保证,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还可以不必每年召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
离岸法域具有以下特征:
成立离岸公司,在银行开启户口,在本地(例如在香港)做生意赚香港人的钱,但是公司所赚的钱不需要在香港交税;
很多离岸法区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公司信息高度保密,即使是税收信息也不公开;
如果上市公司在未来的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裁决过程所适用的开曼法律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逃避某些责任或者占据有利的位置。
除了法律宽松,开曼,百慕达,维尔京等地的税收相当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现任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他太太许步明一直深谙开立离岸公司之道,早于90年代初已出任秘书公司“ExcellentCorporateServicesLtd”及“FidelityCorporateServicesLtd”董事,业务重点正是成立离岸公司及户口。
无论为他人开设海外空壳机构、抑或如囤地风波中,以BVI公司持有本港地皮,陈茂波家族都有纯熟的操作技巧。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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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岸公司形式存在的上市公司如何控制香港?
1968年,美孚油库迁往青衣牙鹰洲,原址改建为現在的美孚新邨,原本的发展商为美孚石油所创立的美孚企业有限公司。
1991年,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美孚企业,继承了美孚新邨几乎所有道路的拥有权及未用尽的可建楼面。从而产生了著名的2010年美孚新邨第八期“偷窃”剩余地积比率事件,日后详谈。
美孚共八期的管理工作,均由汇秀企业有限公司负责,现时美孚管理费平均约每呎$1.5左右。
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81年注册成立,原名美孚管理有限公司。现时作为富城集团子公司之一,而富城集团则是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的全资子公司。
汇秀企业有限公司,前身名为美孚投资有限公司(MEIFOOInvestmentsLTD)从1965年美孚新邨建立至今一直作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公司。现时作为富城集团子公司之一。
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是一间位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一份2019年的股份收购书,清晰显示了集团目前的架构资料。包括全资拥有富城集团及桥乐集团。
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股东披露信息
丰盛创建控股有限公司,是持有上市公司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的母公司,而丰盛创建控股有限公司,则没有任何资料披露股东信息以及股权成份,包括向政府缴税的状况。
在2019年丰盛服务集团的股份收购书,清晰显示了富城集团及桥乐集团的核心业务,包含物业的清洁,保安维修及保养。管理写字楼,购物商场,酒店,政府机构,机场,生态园,香港不同大学,停车场,住宅等等。
丰盛服务集团(股份代号331)网站上显示他的核心客户
2016年一则关于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17楼的买卖消息。该大厦的16楼目前为丰盛创建控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地址。
根据ICIJ数据库所展示的巴拿马文件当中,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17楼这个地址相当有趣。它是一位黄/王先生WongAlbertChiChiu的住址或通信地址
黄/王先生WongAlbertChiChiu拥有一个NUCHANNELHOLDINGCOLTD公司
根据ICIJ数据库所展示的巴拿马文件当中,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17楼这个地址同时也是新世界电讯的公司地址。
而这新世界电讯的公司同样也是离岸公司,成立于1995年,原为新世界发展子公司,是其时香港开放固网电讯之后,四间主要供应商之一(另三间为香港电讯、香港新电讯及和记广讯)。
NUCHANNELHOLDINGCOLTD公司非常复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可以留意上图的离岸公司,该公司还是有上千个公司业务不等。。
新世界电讯公司
目前仍然存在,不过已经更换了名字,并且有其他控股公司持有股份,可以留意上图的离岸公司,该公司还是有上千个公司业务不等。非常复杂,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深入了解。
根据ICIJ数据库所展示的巴拿马文件当中,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楼这个地址相当有趣。这个物业有大量离岸公司存在,而这些离岸公司都分别在香港不同的上市公司当中,扮演子公司的角色或者控股公司的角色。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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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经济低迷,老百姓总是期待政府兴建更加多的公屋和居屋,解决住屋需要。
站在政府立场当然要考虑政府库房的情况,就是到底钱袋子里有没有足够的钱兴建公共房屋和居屋。
作为一个年轻人以为政府卖地能够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地产商动辄数以百亿计的买地费用,原以为会为政府大大增加收入。
但是细心思考,假如不同的私人住宅,他们的物业管理公司纷纷是属于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或者是属于以离岸公司注册的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他们收取的管理费用减除成本后的利润,到底会有多少成为政府的税务收入?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假如一个个不同的私人住宅或者屋苑,他们的商场住户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租金,设施服务费用等等一系列经济价值,只有很少部份落在政府的税收内。
这种情况岂不是像当年列强瓜分上海?在上海不同地方设立租界,抢夺租界内的征税权,资源分配权以及定价权?
每年的『卖地』岂不是『割地』?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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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当代香港研究
香港公司属于离岸来自公司吗?
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等(详见下述法域列表,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域内依据离岸公司法规范注册成立,只能在公司注册地以外法域从事经营的公司(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离岸管辖区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法域列表编辑1、塞舌尔离岸公司香港(HongKong)-香港私人有限公司(HongKonglimitedcompany)2、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英属维尔京离岸公司(BVIoffshorecompany)3、塞舌尔(Seychelles)-塞舌尔离岸公司(Seychellesoffshorecompany)4、巴拿马(Panama)-巴拿马离岸公司(Panamaoffshorecompany)5、巴哈马(Bahamas)-巴哈马离岸公司(Bahamasoffshorecompany)6、美国特拉华州(USADelaware)7、纽埃(Niue)-纽埃离岸公司(Niueoffshorecompany)8、开曼群岛(CaymanIsland)-开曼群岛离岸公司(CaymenIslandsoffshorecompany)9、百慕大(百慕达,BermudaIsland)-百慕大(百慕达)离岸公司10、美国;(USA,Nevada)-美国有限责任公司(NevadaLLC)11、马绍尔(MarshallIslands)-马绍尔离岸公司(MarshallIslandsoffshorecompany)12、伯利兹(Belize)-伯利兹离岸公司(Belizeoffshorecompany)13、新加坡(Singapore)-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limitedcompany)14、萨摩亚(Samoa)-萨摩亚离岸公司(Samoaoffshorecompany)15、英国(UK)-英国私人有限公司(UKoffshorecompany)16、多米尼克(多明尼克,RepublicofDominica)-多米尼克(多明尼克)离岸公司(Dominicaoffshorecompany)17、注册瓦努阿图公司(用于国际贸易的公司种类:根据公司条理(第191章)注册的豁免公司或根据国际公司条理注册的国际公司。国际公司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和最低限度的限制。)18、注册成立安圭拉岛公司。19、文莱(Brunei)-文莱离岸公司(BruneiOffshorecompany)20、英属马恩岛(IsleofMan)
解读:全球税务信息透明之后,离岸法区何去何从?
福布斯中国集团是一家集咨询、社群于一体的企业。集团秉承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坚持专业、公正、创新和进取的价值观。
ID: forbes_china
“全球税务信息透明“成为这两年国人讨论的最热门话题,而其中提到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Ownership)的要求,更成为众人的关注焦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各国对于受益权穿透的态势,持续发展成为越来越严的走向。如果读者最近想在境外(比如香港或者新加坡)开户或成立公司等,都会发现机构都会要求对于公司结构持股10%(而不是25%)以上的股东进行进一步穿透。
有条重要新闻在国内却没有太多报道:英国议会在2018年5月21日通过《SanctionsandAnti-MoneyLaunderingBill制裁和反洗钱法案》,这项法案要求如开曼、BVI等英国海外领土(BritishOverseasTerritories),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公开有效的受益所有权登记册(PublicRegistersofBeneficialOwnership)。
这项措施的实施在英国海外领地引起了恐慌及反弹。虽然这些措施尚未强加在耿西、泽西、马恩等海峡群岛皇家属地法区上,但笔者认为这项法案已经将UBO穿透带入走火入魔的阶段,因此简单撰文分析几项观点:
离岸法区不应承担原罪
许多人想到开曼BVI就想到“避税天堂”四个字,笔者对此并无法认同:离岸管辖区规模特色各有不同,其基于一个大法律框架原则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以不同的方式进化。
不同的管辖法区衍生出各有不同的专业领域:
譬如百慕大专长在于保险结构,海峡群岛则擅长各种信托结构,开曼群岛在各种基金和银行有独特的发展,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则在资产持有工具有着自己的特别模式。
譬如Cayman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结构业务比重很高。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有限合伙制运作。为了增加更复杂、更高附加值工作的份额,BVI最近通过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希望在这项业务与开曼群岛一争高下。
“争端解决机制”则是BVI开曼等英国海外领土法区的另外一个主要优势,其在公司法方面高度发达,而且不偏不倚,并可以获得包括伦敦首席律师在内的专家律师的帮助,并在法律制度中来解决争端。因此我们在选择资产保护结构的管辖法区时,原本的司法判例内容就是判断的主要参考。
然而自2008年以来,欧盟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日益重视反洗钱等问题下,离岸司法机构的运作方式也逐渐改变。大部分拥有足够资源来支撑有效监管的离岸法区,都已配合并以合规强制力来执行高度反洗钱标准,来确认受益所有权。譬如在BVI地区当需要时,依法经当地法院授权,即可获得最终受益权UBO信息。
这里必须提到BVI努力的实际状况:BVI原本的资产控股公司设立业务占有非常重要的比例。经营范围从合资载体、开发自然资源、财产持有结构各有不同,无论客户原本设立结构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合法的隐私、抑或为了部分所有权或资产规划,现在都需要经过核实的UBO信息,对于最终受益人进行穿透,虽然这样的规定对BVI此类业务产生巨大的挑战,但该法区对新成立任何BVI公司,仍然皆已将UBO穿透列为必要条件。因此将离岸金融中心污名化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做法。
UBO的穿透规定不应叠床架屋
近年来要求登记受益所有权的举措、欧盟黑名单、以及对顾问、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andcompanyserviceproviders,TCSP)、以及其他所谓的“看门人”的义务,随着不断出台的各种规定而日益沉重,这一切规定都代表这两年间,资产规划因为合规的操作要求,不断产生负担增加、成本上升、收费上升以及随后对客户的压力的循环。而这些成本不仅会发生在机构、从业人员及客户身上,同时也在各国政府监管等成本上体现。
事实上,关于在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上保存的信息的公布,并没有任何国际标准,而且对于个人受益权信息公布,其本身就产生直接与《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和数据保护(dataprotection)等相冲突的法律问题。
而从法律上,英国该项法案在其本土也有严重的相互矛盾及冲突之处:
1.英国海外领土根据英国宪法安排而享有高度自治。
虽然根据此宪法安排,英国对海外领土法律有干预的空间,但这种干预应该参照一些特殊的必要条件来证明其干预是合理且相称的。但这个法案事实并非如此。
2.将最终受益所有权(UBO)数据公开供查询是极度不合理的。
海外领土已经建立了一个可搜索的有益所有者登记册,并附有经过核实的客观文件。当英国海外领土法区和英国共同合意时,UBO信息可在24小时内由有关当局获得,在紧急情况下可在1到2小时内获得。而且这还是在大量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以外额外的协定。
3.英国通过了该法案完全没有考虑合格隐私的合法权利,且也与英国目前的数据保护法及银行账户信息保护规定本身相冲突。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通过BVI设立的一家公司在伦敦购买房地产。这些资金银行账户大多不会在BVI设立,而应该会开在伦敦、瑞士、或其他一些在岸法区的银行。这个时候用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就受到当地银行依照现有规定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用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来源地和目的地。买卖双方的律师也依照现行法律,可要求提供信息,且都必须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的资金、潜在受益所有人的真实情况(bonafides)感到满意。如果在岸银行的人员中对资金来源存疑,就依法可提出适当的可疑交易报告。这已经符合目前国际的监管标准的,实在不需要另行规定。
4.在法律上和实践上,没有必要迫使海外领土要符合超过英国本土要求的监管标准。
人口远少于10万的海外领土已经完成了英国在编制核实的UBO数据登记册方面无法完成的工作。譬如苏格兰,其虽然苏格兰有限合伙立法要求披露这些实体的UBO,但实际上这些规定被无视而不受惩罚,实际上57%的苏格兰有限合伙公司没有提供他们必须提供的信息,结果产生了22亿英镑的过期但未收的罚款。
英国的独立报在2018年五月就报道:除了一两个检举案外,几乎没有人因为提交关于英国公司重大控制的不准确信息而被起诉。在苏格兰和英格兰,现在因为执法基础设施没有到位,无法要求核实的文件来证实UBO的身份和地址。那么为何当人口仅约4万人的BVI等地已经建立了基础设施,而超过6千万的英国本土还做不到的状况下,再颁布一些英国自己毫无执行能力的法案?
离岸业务搬迁会是唯一造成结果
市场对于过度的UBO穿透等政策,开始产生转移反应是必然的结果。UBO的信息公开只会与其表面的目的适得其反:原本合法的税收筹划结构,被迫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而因英国现行对外国公司的豁免,反而会导致英国原本通过英国公司投资结构,开始转移到通过外国公司的英国分支机构进行投资。
事实上离岸市场上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客户已开始研究离开原本注册的离岸金融中心,转向其他司法管辖区迁移,其主要搬迁的方向是向某些监管要求较低的离岸法区、印度洋、甚至到美国南达科他州、内华达州等监管较少的法区迁移。客户此时惊讶的发现:在美国反而要求的报告极为有限,成为名副其实的“天堂”。
反观美国本土,当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案“反恐怖主义和非法金融法案草案“中,提到加强美国境内的“受益所有权报告”时,立刻遭到美国法律界的严厉反对,其认为这项法案将对小企业及其律师施加繁重、昂贵和不可行的新监管负担。
同样,当OECD国际经合组织也公布了其“处理CRS规避安排和离岸结构的强制性披露规则”的提案,明确旨在攻击那些流向美国或其他地方的资金,以避免CRS报告。同样的,法律专业人士对这些提议持高度批评态度。例如STEP就特别对“追溯性立法”的不可取性,和对法律特权(legalprivilege)提出严重质疑。
美国对最终受益人是否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以及OECD在CRS依照“反规避原则“的最终举措,仍然还有待观察。但无可避免的是相对于以前,客户对于资产保护结构,只会有更多更复杂的需求及想法。
受益权造册公开对投资和商业也极为不利。世界主要的投资参与者都对海外投资架构,现在已大多采取谨慎面对态度。英国此法案影响了超过二百万家全球公司。但是立法有效的必要条件是执行力。如果此法案是为了实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需要有效的数据核实手段作为目标,那么可笑的是英国本土法案中却没有这种手段。也就是说要求开曼BVI等英国领土满足FATF的要求,但英国自己却诉之阙如。
受法案影响的其实大多都是中小企业,其中主要企业家经常拥有超过25%的股份,这使他们都会属于受益所有权人。试问今天有多少中小企业(包含中国人在英国设立的公司)清楚意识到,如果依照法案未能进行公开登记收益所有权,就会被列为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守法的无辜企业来说,这些规定只是代价高昂的麻烦,而对于有心人士,仍然就很容易就避免掉这些无聊的规定。
建议参考先行者的经验,避免法令相抵触
透明度是需要透过若干重要和相互联系的机制来促成,这些机制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对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筹资的强烈要求。英国将最终受益权目的是“增加透明度”,但却直接构成了对隐私的不可接受的侵犯,而这些事实上是可以参考先行者的经验的。
譬如耿西岛在20年前就为监督信托和服务提供商建立了完整框架,致力建构符合最高标准的税务信息交换数据。并在2017年引入类似泽西岛的一个集中审查的受益权登记制度,此符合了FATF各种形式信息交换的标准,并在其2015年9月的相互评价报告中得到MONEYVAL等国际机构的认可。
英国应该参考耿西岛监督框架、及其委员会在监督信托和服务提供商方面的长期经验,以及经过审查的受益权中央登记册,确保了执法和税务当局都能够获得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模式。而非粗制滥造出自相矛盾的条款,这是第一个建议想法。
其次,英国此次的新法另一个原因,是基于G8国家的共识基础:公司/监管单位应该知道谁是他们的股东。这点无可厚非,监管等单位本来应该拥有这些信息,但绝非让商业竞争对手、直销商、垃圾信息散布者和媒体人士、以及其他可能滥用公开可用的私人信息者,都可以随手取得原本属于个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英国如此的立法如果不做细则修订,那么势必受到滥用。
整体来看,明智的办法是依各国立法收集收益权信息,但是同时需要保护受益所有权登记册,只允许有关当局查阅有关国家安全、人身安全和税务调查的事项。这种善意且符合公众利益的查询可以迅速进行,且个人信息仍然符合隐私保护。
最后重申:任何人都应有权自主以不同模式管理其自身税务,并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务责任,合法的海外税收计划是衍生自各国国内税法条款。因此各国无需对不合理的原则规定概括全受,方能在符合公义的原则下让税务信息透明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地执行。
来源:福布斯中国作者Antoine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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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离岸公司加离岸账户要多目雨计巴慢望少钱?
还可以吧,,今年注册香港公司的人也蛮多的,目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流程也比较简单,我当时是交给“正大国际商务”注册的,才几千元。现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开展以来对海外及国际市场的冲击也是比较大的。
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有什么区别?是不是离岸公司就是香港公司啊?
您好楼主周五中午好,您这个问题有点质量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公司,包括香港公司,塞舌尔,马绍尔,BVI,英国,美国等公司香港公司只是算其中一种离岸公司有2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分开,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不需要验资到位我是兴业国际咨询,专业从事香港等离岸公司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这是QQ,欢迎来询
注册香港公司和注册美国公司有什么区别?
英国经济虽然经历过一些波折,但依然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是中国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时,英国与美国和欧盟间血脉相通的关系又给了投资者比其他国家更多的贸易机会与空间。英国还是与其他国家签订税务协定最多的国家,因此,想树立国际形象,开拓国际市场,便于国际贸易,注册英国公司是不二的明智之选。注册英国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1、确定英国公司名称(英文);2、提供至少一位董事和一位秘书的身份证明;3、提供注册英国公司担保;(可由本公司提供);4、提供英国本土的注册地址(本公司提供);5、确定英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0,高于此数需另付5‰的厘印税费。注册香港公司好还是注册英国公司好这个不能单纯直接的说哪里注册比较好,具体在哪个离岸法区注册要根据投资者具体需求来说。离岸公司注册后在所有有离岸业务的银行开户其管理费用与功能都一样,主要区别在各注册地的免税条件不同,也决定其后续管理费用和方式。目前来看注册费用差不多,但维护费用肯定是香港的比较多,因为需要做账审计。英国公司注册完成以后则不需要报税只要年审就行,但是香港公司操作方便,结汇方面也简单。不过目前的形势是:内地企业注册香港公司的数量远远超出了注册英国公司的数量。因此还是要看投资者的具体需求以及实际情况来选择注册香港公司还是英国公司。英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1、英国离岸公司若不在本土经营则报税时不需做帐、审计,也无需纳税,只需每年进行年鉴,后续管理工作简单。但因英国离中国遥远,操作复杂。而且若在本土经营,运营费用会比香港公司高出许多。2、香港公司每年需要年审。不管是否本土经营,只要有业务发生,在报税时都需要做帐审计,其费用与公司年营业额和做账单据数量有关。如果公司利润来自于香港之外,即可申请离岸免税,一旦豁免也无需在港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