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法修订了几点亮点和特色(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23-11-16 19:31:43 59 0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农产品产地安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区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在农产品生产区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综合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新增内容和亮点?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农产品来自质量安全法》规定,()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

C。解析:本题考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法首次提出了什么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规定提出了“食品安全链”的概念,要求从农作物种植、开发到农产品出售,消费者购买,都要建立一条严格的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链条。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月1日正式施行,亮点有哪些?速看→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它关系到每个人能否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此次新法的修订与施行,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也体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入法等重要制度创新。

那么,此次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亮点?将如何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压实责任执法监管更有力度

相关资料显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首次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此次新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既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也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使用国家明确禁用的农药、兽药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罚款等常规处罚措施。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达到情、理、法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

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在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方面,新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这些条例的制定对夯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考核约束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建设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持续高效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并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强化农产品上市前的速测抽检。

明确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法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随着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已然进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时代。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试点,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新法施行正式将其上升为法定制度。

仔细阅读相关条例可以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而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清楚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

“之所以要把这项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一是为了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二是可以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三是能够增加一道质量安全防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对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承诺内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江苏宿迁,当地以校园食堂“阳光直采”工作为契机,制定种养基地参与校园直供准入标准,将农产品生产基地落实带合格证配送和实现可追溯监管作为准入前置条件,助推本地农产品直供校园。目前全市共有264家农产品基地和企业实现校园直供,累计交易金额29.5亿元。

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少地区作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探索建设的先行者,已经将其纳入地方性法规,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例如,自2020年10月起,承诺达标合格证已成功入住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吉林全省52.7万户养殖户可线上开具合格证;江苏省自2019年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以来,累计通过平台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超过2亿张次。“这项制度已经进行了广泛试点,各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施经验,相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制度内涵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这次制度入法,为全面实施奠定了更好的基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内涵外延进一步拓展。此次施行的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要大力发展新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强调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让放心消费更有保障。

当下,居民健康理念不断升级,消费正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健康”加快转变。因此,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是供给适配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农安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在此背景下,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进一步助力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方面,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针对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突出标准化生产,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对健全标准体系、推动按标生产、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方面作了规定。通过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各项绿色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落实落地。

突出品质提升,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使产地的“好产品”转化为消费者口中的“好味道”。

突出质量标志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丁乐坤

来源:农民日报

图片:新华社

监制:高雅 编辑:李忆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赔偿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锋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基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拿仿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产品质量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区别

只适用于经过加工。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区别是只适用于经过加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亮点有:

一、压实责任 执法监管更有力度。

二、明确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四、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重大变化和亮点,看过来→

把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法律责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重大变化和亮点

赵华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一个重要亮点,是顺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明确把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规定了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全覆盖,并且法律细化强化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责任追究的可实现性,以用好法治手段,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治理、全主体监管、全方位保护。

(一)农户生产经营在农产品供给中占据重要地位,新时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必须把农户管起来。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现实需要。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进度、质量和成色。与加速推进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相比,农业农村现代化目前仍然是突出短板。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大国小农将是很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国情,这决定了中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并解决小散农户的问题,把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起来,加速推动农户的现代化转型。

现阶段农户生产经营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面。据有关方面统计,按照世界银行耕地面积2公顷及以下为小农户的标准,2019年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户有2.1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6.9%;现有的15.45亿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仍然由承包农户耕种的为9.9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近2/3;流转出去的耕地5.55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略强。从流入的主体看,流入到农户的面积最大,为3.12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6.78%,其他流入方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因此,农户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和粮食生产的基本力量。如果考虑到老百姓日常消费的“菜篮子”产品品种多、生长周期短、劳动密集型强,农户生产所占的比例只会更加可观。

2006年制定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当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带来的食物中毒事件高发频发。当时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先从规模主体抓起,对监管对象“抓大放小”,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农户提出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性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实践发展,对农户加强监管变得越来越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实践上压实农户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次法律作出修订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因素考量。

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对加强农户监管有明确指向。

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就是要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早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只有把所有农户、食品加工企业和作坊、食品经营企业都纳入监管视野并落实责任追究制,才能真正织出一张确保食品安全的天罗地网;2015年5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把所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都纳入监管视野,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加强对农户的监管、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法律修订明确农户法律责任的重要思想源泉和行动指引。

第二,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农户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各地监管也积累了实践经验。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农户在内的所有生产者、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该法还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要求,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等,这些要求对农户也具有强制约束力。2017年国务院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户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细化,例如第六十条规定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行为,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看,农户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承担法律责任是有规可依、有例可循的。

为落实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严防严控严管要求,各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条例,在加强农户监管上做了很多探索,还发布了一些案例,发挥了以案释法的警示作用。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2021年6月监督抽查中,发现青铜峡市庄某某生产的辣椒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经调查是庄某某把自家购买的用在玉米上的农药氧乐果喷在了辣椒上。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辣椒予以查封并对整个大棚就地销毁,将该案移送到公安局。再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抽查时,发现新津区张某某生产的韭菜常规农药腐霉利超标,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处以罚款750元。这些案例从网上可以公开查阅,都是地方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农户有的是违规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有的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但都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说明对农户进行处罚有实践基础。

第三,新时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需要补齐农户监管这个短板。

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不合格农产品仅占2%~3%,其中农业生产方式的绿色化、规模化转型发挥了根本作用。之所以个别品种质量安全水平还不太高,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农户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农业农村部在2021年专门部署开展了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其中要解决的一个重点突出品种是豇豆药残问题。调研反映,在很多主产省,豇豆种植都是以农户为主,每户种植一般不超过5亩,不少农户用药凭感觉、多种药随意混用、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不到位。如果不把农户纳入监管,豇豆药残这样的问题就很难解决。因此,明确农户法律责任,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农户纳入监管。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也指出要加快修法,拓宽法律调整范围。

(二)明确把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重要制度创新。考虑到农户的实际生产条件和担责能力,法律对农户的法律责任做了合理区分。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这样一个看似常识性的观念,却并不容易被大家接受。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非常关注,不管是前些年曝光的“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现象,还是近年来公众担忧的农药残留超标、兽用抗菌药物滥用,只要问题一曝光,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职了?”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民生福祉上,政府部门的监管履职确实责任重大、不可或缺,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忘记,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政府监管履职不能包打天下,不能替代或包办生产经营者本身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否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不仅不能正本清源,反而会因为监管不能承受之重,而导致权责失衡、责任错位。

正因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是第一位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制度构建的基石,所以这次法律修订把农户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立法价值导向的一个重要引领,有利于压实各方面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对法律修订明确农户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把握。

第一,法律对农户责任的规定要放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这一大概念范围内理解,既要遵照对所有生产经营者的普遍性要求,也要把握对农户的差异性要求。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名称有多种表述,最常见的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这一概念出现了29次。法律中还出现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环节或新业态的具体生产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农户的法律责任,首先要明确农户本身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类型,法律规定的对所有生产经营者都普遍适用的法律责任,农户也必须遵守。比如,法律第七条规定的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普遍性责任还包括不得违反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要求,不得向农产品产地违规排放,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等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农户的特殊责任条款,比如,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检测为上市农产品把关,但考虑到不宜加重农户负担,也为满足农户的检测需求,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检测技术服务。

第二,法律对农户责任的规定是全方位的,包括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保障上市农产品安全等多方面内容。

当前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种现象,觉得“监管就是搞检测”“检测就是抓快检”,把每年完成多少个快检样品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这种以快检为中心的乡镇监管工作布局,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也给生产者一种误解,仿佛农产品质量安全由政府检测把关就行,而不是由自己对全链条质量安全把控负责。实际上,不管2006年原法还是这次修订后的新法,都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上市把关等内容,是对质量安全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对农户的法律责任,本次修订贯穿了风险预防、全程控制的要求。比如,在产地环境上,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就肯定包括农户在内。在投入品管理上,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意味着农户也需要履行回收义务。在农产品销售上,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农户对此也必须执行。这些要求的落实,都有赖于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日常巡查检查,这也是基层监管应当重点发力的。

第三,法律对农户责任的规定既有强制性也有引导性的,兼顾了现实监管需要和未来提升空间。

法律的价值功能是多向度多层次的,既有约束性,也有引领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比较好的贯彻了这一原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方面从守底线、保安全的角度,用“禁止”“不得”“应当”等条款规定了强制性义务,体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刚性;另一方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用“鼓励”“支持”“引导”等表述,从激发潜能的角度,给生产经营者提供了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地方创设政策支持。对农户的法律责任规定上也是如此,既坚持原则坚守底线,也把握灵活性和可行性,努力做到该严的严,该硬的硬,该柔的柔。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正是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守底线严字当头、拉高线创新活力,为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以人为本、刚柔并济提供了指引。

第四,法律充分考虑国情农情,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农户在处罚额度和责任追究形式上作了合理区分。

农户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是我国农产品生产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中既要明确底线责任要求,但也不宜超越实际过高要求,否则法律条款规定罚款太多执行不下去,还影响法律严肃性。本次法律修订做出了与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有区别的制度安排。比如,在内部管控制度、人员配备、产品上市前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方面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主要通过扶持政策进行引导和帮扶提升。在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对农户的处罚额度也明显低于规模生产主体,避免罚款过多过重。比如,针对使用禁用药物这一行政处罚上最重的违法情形,对农户罚款是一千到一万元范围,对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最低为十万元。这样设置充分考虑了农户的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特别是一些自产自销的小农户,有时违法货值金额可能仅有几十上百元,实际获利非常有限,因此罚款幅度也定得比较低。

此外,在责任追究形式上,考虑到罚款这一经济处罚方式,对故意违法添加、使用禁用药物的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难以发挥震慑和防范作用。法律按照严字当头、处罚到人的精神,专门新增“拘留”处罚措施。修法调研中,地方反映对农民罚款,罚的多了执行不下去,罚的少了没效果,但是拘留几天对农民声誉有影响,教育和威慑效果好。新法第七十条专门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的三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使用禁用药物、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三)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需要抓紧把农户的宣传培训工作做到位。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注重情理法统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重典治乱,在守底线、保安全的问题上怎么重视都不为过,但重视不等于重罚,执法要有温度。考虑到我国农业种植养殖效益比较低,绝大多数都是微利经营,针对农户的执法工作需要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统筹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关部门对农户的执法,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特别是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农户,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教育提醒和督促整改做到前面。对确实需要给予罚款处罚或治安拘留的,应确属公平、必要、适当,符合公序良俗和百姓期待,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023年新修订哪些法律?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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