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证券回购是一种抵押贷款行为,贷款行为我懂,可为什么证券也能作抵押呢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回购协议的概述
回购协议: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的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1.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 2.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3,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 4。回购协议有两种:一种是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的行为; 另一种是逆回购协议(reverserepurchaseagreement),是指买入证券一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证券的协议。 5.回购协议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见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长的。此外,还有一种“连续合同”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回购协议没有固定期限,只在双方都没有表示终止的意图时,合同每天自动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终止为止。
证券来自回收协议和证券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你好!证券回收协议证券回购指正回购方在交易日首日出质证券融入资金逆回购方出质资金融出证券双方签订协议并在交易到期日由正回购放出质资金购回证券的融资形式回购业务可以在沪深交易所进行成为场内交易市场回购内容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回购日期由交易所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65天场外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样的是交易双方操作方法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回购品种只为国债和金融债券回购日期由交易双方确定回购还分为质押式回购和断式回购两种回购对所抵押的要求不同标的证券也不同。证券抵押贷款即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莫迪格利亚尼指出的:“资产证券化真正的意义并不在于发行证券本身,而在于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架起了更有效的融资渠道。”在美国,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称之为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finance)。结构性融资与传统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在于:1)结构性融资是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从而降低了金融中介机构的诸多风险,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2)结构性融资是将金融资产按其特点(期限、利率、信贷品种)分解、细分、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和重新分配风险与收益,通过对金融中介初级产品的一种深加工,以实现提高金融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和分散风险的目的。3)结构性融资不仅是对银行的资产分解,也对银行的中介功能进行分解,即将过去由银行一家承担的发放抵押贷款、持有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等业务,转化为多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活动,将传统的由借款人-金融中介机构-储蓄者组成的信用链条,延长为由众多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更长的信用链,从而降低、分散或化解了金融风险
关于股票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当然是利好啊,股票回购通常是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少了,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地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当然会升了。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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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
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
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
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
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
资金提供方角度
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
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12条问答
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券仍在客户账户中,只是处于被质押冻结状态。待购回后标的证券的质押状态被解除。
融入方:资金需求方
融出方:融出方可以为证券公司,或者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结算模式)。融入方可以自行选择融出方。
T日进行初始交易,T+1日资金可用可取。不限制资金使用范围。
1、初始交易向客户收取:
(1)佣金:初始交易金额*佣金费率。
(2)质押登记费:质押股数*1‰;若质押股数超过500万股,则500万股(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照0.1‰收取。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5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9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400元=5400元。
(3)经手费:初始交易每笔100元。
2、购回交易
(1)佣金:购回金额*佣金费率。
(2)利息。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需要单独开通权限并按照客户账户资产情况申请最大交易额度。客户申请开通上海的权限次日可用,深圳的权限当日可用。
办理权限开通临柜一次即可办理完成。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上海市场的,还需权限开通后再次临柜办理交易申报。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深圳市场的,则开通权限当日即可进行交易申报。
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标的股票:
(1)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票;
(2)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
(3)连续停牌超过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4)近三个月价格涨幅偏离值超过200%的股票;
(5)新股上市不足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6)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的股票;
(7)公司规定的证券监控黑名单中的股票;
(8)法律法规限制的股票。
符合规定的限售股份也可以提交进行质押。
(1)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表
(2)股票质押回购征信调查表
(3)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最大交易额度申请表
(4)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书
(5)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6)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协议
(7)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按照营业部提交交易申请的头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20日均价孰低的价格作为标的证券的价格。
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申请延期购回。公司根据客户情况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
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客户不允许提前购回的,则客户无权提前购回。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允许客户提前购回的,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提前购回。客户申请延期购回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延期购回。
(来源: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交易所债券回购三种方式全解析(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与三方回购)及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前言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以从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到期解除质押返还资金的交易。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包括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与三方回购。
一、基础要点
(一)通用回购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通用回购”。简单来说,就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正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买入,逆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卖出。
其是三种方式中唯一的一个场内业务,正回购交易流程比较简单:
持有债券——质押券入库,设置质权(注1),额度增加(注2)——融资回购交易申报——到期还本付息——继续通用回购的融资交易/解除质押,质押券出库回到原证券账户。
注1:通用回购质权自登记结算机构将质押券转入质押库并进行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享有的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处置质押券产生的全部税费等。
注2:增加的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具体的折算率见《标准及折扣系数指引》附件。
(二)协议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简称“协议回购”。就是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正回购业务流程一般是:
签署主协议报交易所备案——意向申报——协商一致,正回购方进行成交申报——逆回购方确认成交,债券质押——正回购方发起到期结算,进行到期确认申报/到期续做申报(注3)
注3: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
(三)三方回购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这里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是指交易所和中证登。其中交易所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中证登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业务流程:
签署主协议,电子扫描件报交易所备案——专用账户开立(注4)——授信白名单——质押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质押券选取+指定质押券(或有)(注5)——协商成交(注6)——到期购回/续作(注7)
注4:正回购方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持有的证券账户指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正回购方同时还需指定且仅能指定一个普通证券账户用于开展三方回购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一对应,从而进行担保品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双向划拨。逆回购方为普通证券账户。
注5:回购双方在交易环节主要协商回购交易的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质押券篮子等基本要素。回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指定具体质押券,指定的质押券应在交易申报确定的质押券篮子范围内,且指定质押券到期日应晚于回购到期日。初期,自行指定的质押券不能超过3只。双方也可不指定具体质押券及折扣率,质押券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相关规则及约定事后选取并进行存续期管理。
注6:协商成交申报的具体要素包含违约后担保品是否由质权人处置。
注7: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回购逆回购方。初期,续做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回购金额。
二、区别要点
(一)协议签署
通用回购需要签署相关结算协议,如果是经纪客户还需要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通用回购委托协议。
协议回购需要签署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如果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三方回购需要签署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这份主协议是开放式协议,即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另外,市场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后电子扫描件需提交交易所备案。
回购双方也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质押券篮子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补充协议也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补充协议的格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内容由双方自行履行,文本由双方自行留存。
(二)投资者范围
通用回购:满足《风险控制指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专业投资者(与《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一致)才可以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可以参与利率类债券融资回购交易。
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均可以作为逆回购方参与通用回购交易。
协议回购:需要是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三方回购:理论上跟协议回购一样。但是在业务开展初期,正回购方限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担保品范围
通用回购:抵押券得是满足《标准及折扣系数指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利率债、一定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和满足特定条件的债券基金。此外**支持债券、政金债ETF也属于质押券范畴。
对质押券的信用等级要求相对是比较高的,比如对于信用债,2017年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是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入库开展回购,需满足债项和主体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要求;2017年4月7日(不含)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入库开展回购,需满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要求。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对于经审核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投资者可以将该债券及对应的合格信用保护凭证一并提交转入质押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
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不仅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还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它产品。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也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哦。
三方回购:也是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但是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比较特殊的是,交易所根据债券类型、债券评级和发行方式,将交易所挂牌债券按资质从高到低分为八个“质押券篮子”,并匹配了相应的折扣率,协商成交申报需要指定质押券篮子。
(四)期限
通用回购:标准化,一共就九个回购期限(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
协议回购:很自由,只要不超过365天,由双方自行协商,当然,期限不能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三方回购:同协议回购。
(五)结算方式
通用回购:由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协议回购: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实行实时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三方回购:同协议回购。
(六)交易平台及方式
通用回购:新债券交易系统,匹配成交方式。
协议回购:固定收益平台,协商成交。
三方回购:同协议回购。
(七)违约处置
通用回购:结算参与人需要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经纪客户或托管客户融资回购到期违约风险由结算参与人承担。结算机构会于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融资额度核算,如果某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融资额度与提交的现金担保品之和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欠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所以通用回购一般不会出现交收层面的违约。
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经纪客户、托管客户之间的违约处理,双方可以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中进行约定。
协议回购: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对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或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
三方回购:协商成交申报的具体要素已经包含了违约后担保品是否由质权人处置一项。如果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未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由逆回购方直接处置质押券的,可以另行约定其他处置方式。
注:协议回购、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可根据与出质人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建立的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担保品处置平台的地址为https://bond.uap.sse.com.cn。)对债券担保品进行处置。
总结而言,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三方回购都是投资者通过质押债券获取融资的渠道。其中通用回购作为场内交易,要求更为严格,安全更有保障。协议回购呢,担保品、期限、利率等交易要素约定的自由度更高。三方回购在保留与协议回购相媲美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能够享受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对担保品管理的“服务加持”。
三、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一)背景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作为交易所多层次回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盘活存量债券、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健全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沪深交易所于2022年12月30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于2023年2月6日起正式实施。
(二)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法条:
第五条 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协议回购的融资和融券交易。
简析
指引明确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范围,考虑到协议回购业务特性,仅限定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与通用质押式回购相比,投资者范围进一步缩小。强调协议回购中,投资者应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并承担风险。此外,沪深交易所就券商对于投资者的持续风险评估职责表述有所区别,深交所特别提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违约情形等风险因素调整其适当性安排。
(三)细化委托及申报要求
法条: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对交易对手方信用资质、质押券资质以及折算比例等进行审慎评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理财产品的,在申报协议回购交易时,应当向协议回购逆回购方披露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委托人和管理人信息,并就协议回购交易违约时的风险处置和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简析
指引第三章规范协议回购委托申报要素及交易行为。对于经纪客户签署的必要文件由证券公司进行确认,交易所不做实质审核。明确协议回购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自行审慎评估相关交易信息,充分体现了协议回购异于其他回购类型的自主协商和自担风险的特点。
在申报要素方面,进一步细化要求。对于超过回购利率报价和折算比例相应限制的要求备注原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沪深交易所此处要求存在不同标准,应进行差异化申报管理。
(四)完善违约处置约定
法条: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应当约定,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交易申报中约定由质权方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的,根据相关约定办理;交易申报中约定质权方不得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交易申报中约定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当在交易申报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协议回购违约宽限期。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后,质权方可以根据相关约定在违约宽限期经过后直接处置质押券。回购双方在违约宽限期内协商一致并另行达成约定的,从其约定。
简析
在协议回购违约处置层面,指引第十二及十三条规定回购双方应当对于违约情形下的质押券处置方式和违约宽限期进行约定,但具体是否同意违约情形下可以直接处置质押券以及宽限期期限都没有作限制,由双方自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之间构成以债券为质押物的质押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四百三十六条,正回购方作为出质人可以与逆回购方(质权人)签署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在交易申报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情形下的处置方式以及违约宽限期,便利了后续双方争议解决。
特别地,结合此前市场上存在的逆回购方对于正回购方属于理财产品的情形下,相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常存在争议的情况,指引要求正回购方对产品委托人和管理人信息进行披露,并就违约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可能考虑到通过协议回购进行结构化发行和关联交易的情形,指引第十条规定限制正回购方以与自身主体或关联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有利于防范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完善存续期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法条:
第十四条 参与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有关规定建立协议回购交易持续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风控流程,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确保协议回购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 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自身以及客户的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将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建立健全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简析
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控指引中对于参与机构持续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协议回购业务中对于参与机构的要求为“风险可控”去掉了“可测”和“可承受”,这与两个业务的特征和参与机构在结算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有关。
对于协议回购,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参与机构应当指定相应的风控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完善对经纪客户参与协议回购情况的监测及数据报送工作。对于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可能出现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且无法偿还等情形的,参与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并要求其改正或者降低风险隐患,同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在开展自营协议回购方面,上交所特别规定应当按照指引第五章建立内部风控机制。
指引第五章明确参与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并指定联络人等。此处与通用质押式回购差异不大,均要求纳入公司风控总体框架,此处不再赘述。
(六)名词释义
简析
特别地,上交所在本次新规附则中关于协议回购正/逆回购方的定义,明确为符合指引规定的各类合格投资者。此前不少债券质押式回购违约争议案件中,提供经纪业务服务的券商属于“回购方”还是“回购方经纪商”仍是部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上交所本次将“回购方”直接明确界定为“投资者”对于后续在违约案件中厘清相关定义和责任具有一定的意义。
什么是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
证券回收协议和证券抵押贷款有要向什么区别?
你好!证券回收协议证券回购指正回购方在交易日首日出质证券融入资金逆回购方出质资金融出证券双方签订协议并在交易到期日由正回购放出质资金购回证券的融资形式回购业务可以在沪深交易所进行成为场内交易市场回购内容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回购日期由交易所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65天场外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样的是交易双方操作方法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回购品种只为国债和金融债券回购日期由交易双方确定回购还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回购对所抵押的要求不同标的证券也不同。证券抵押贷款即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莫迪格利亚尼指出的:“资产证券化真正的意义并不在于发行证券本身,而在于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架起了更有效的融资渠道。”在美国,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称之为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finance)。结构性融资与传统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在于:1)结构性融资是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从而降低了金融中介机构的诸多风险,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2)结构性融资是将金融资产按其特点(期限、利率、信贷品种)分解、细分、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和重新分配风险与收益,通过对金融中介初级产品的一种深加工,以实现提高金融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和分散风险的目的。3)结构性融资不仅是对银行的资产分解,也对银行的中介功能进行分解,即将过去由银行一家承担的发放抵押贷款、持有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等业务,转化为多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活动,将传统的由借款人-金融中介机构-储蓄者组成的信用链条,延长为由众多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更长的信用链,从而降低、分散或化解了金融风险
什么叫股票质押式回购应收账款抵押与质押一样吗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则转移。因此,抵押主要针对不动产设立,动产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主要是企业的浮动抵押。举例说,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还是你占有,你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抵押有的自登记时生效,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则针对动产。比如说,你把自己的电脑质押给债权人,那么你应当把电脑交给债权人占有保管。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是质押生效的前提。因此,抵押不同于质押,抵押合同也不同于质押合同。
债券回购为什么是质押式而不是抵押式?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