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的运作中主要费用有(基金运作费含义和提取规定?)

2023-11-17 09:32:57 59 0

基金运作费含义和提取规定?

基金费用

基金的运作中的主要费用有_______。

AB

大成研究|龚俊锋:私募基金项目中常见的风险雷区及私募基金合规管理建议

私募基金项目中常见的风险雷区

及私募基金合规管理建议

近年来,私募基金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投资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索赔,要求管理人返还或赔偿投资本金、预期收益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认购费等费用。实务案例中,投资者一般以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等义务,或者认为管理人在基金项目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阶段存在过错,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近期,大成律师团队承办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件,该案件疑难复杂,仲裁庭在审理前后陆续更换多名仲裁员。同时,受理本案的仲裁院已经有同类型案件裁决支持投资者全部请求,本案案件代理效果深受前案生效裁决思路限制。经大成律师代理后,案件结果最终为仅裁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偿付投资者请求支付本金损失的50%部分,驳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律师费等其他损失的请求。现结合大成律师团队近期承办的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经验,披露私募基金项目中常见的风险雷区,并且为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提供相关建议。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基金项目情况、告知基金投资风险,同时在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能力后适当推荐与该投资者相匹配的基金产品。实务中,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情形如下:

1.宣传推介材料具有误导性、夸大性。管理人在销售基金时的基金产品介绍资料、路演推介书以及口头宣传上存在夸大基金发展前景及未来收益的宣传语,淡化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2.资金募集阶段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程序缺失或者不合规。管理人在资金募集阶段向投资者出具的认购流程中缺失客户风险测评流程,或者管理人要求投资者先支付基金认购费后补签基金合同,无视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在不知晓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在意识到程序缺失后管理人可能会临时增补风险测评,但测评结果因时间性而不真实。

3.未充分向投资者告知目标基金的具体投资风险。管理人向投资者出示的《风险揭示书》等风险告知文件是格式条款,向投资者告知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其他风险等一般性市场风险,但未详细、充分、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销售基金项目因投资标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未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5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履行相应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运营全过程定期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实务中常见的管理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的类型如下:

1.错误披露基金净值

基金净值是投资者调整、筹划自身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数值,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告知基金净值变动情况。尤其是当基金净值对投资者止损及基金赎回价格起着决定性的实质作用,基金净值的变化情况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心理底线,如果因管理人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或者发布错误的基金净值报告,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受损,则投资者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依据,要求解除基金合同。[1]

2.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3.未披露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重大事件

虽然管理人有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义务,但投资者不可过分苛责管理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需以未披露内容是否在基金合同中有约定或者是否会对基金价值产生实质影响为评价标准。

对于基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影响投资者投资份额权益认定的、投资者有相关渠道可以自行获得的等相关基金材料,法院一般不会将该披露义务归于管理人。在(2019)鲁71民初121号案例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案涉宣传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和宣传推介文件,但法院认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系基金募集机构向特定投资者发出的要约邀请,而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即使投资者并未收到上述募集宣传推介材料,也不影响其私募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及其对基金份额权益的主张,且案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包括基金募集宣传材料。

对于影响投资者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等基金财产运作的相关信息,诸如基金年度报告、处分基金资产的银行划款记录等材料,管理人有义务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合同对基金清算时间点有明确约定,一般为基金存续期满后如果各主体未对该基金进行展期的,基金应当终止,管理人应进行清算。清算方式包括向用资方发起诉讼、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基金财产变现等多种方式,需要投资者在内的各方主体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确定。但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一般会尝试各种方式回笼资金,尽可能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投资者权益,如此一来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点进行清算变现。比如管理人会与用资方进行谈判沟通,协商用资方返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款的方式及期限;也会寻找对本基金项目有投资意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投资,引入资金从而实现现有投资者的退出。

私募基金清算并非一蹴而就,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管理人未及时跟进清算事宜,或者清算未取得实质结果,投资者往往会以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或履职不当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维权。

1.管理人应当如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在举证责任承担上,适当性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履行适当性义务。[4]管理人通常以“投资收益风险提示”“管理人声明与承诺”“合格投资者承诺”等双方签字按印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充分告知投资风险,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部分法院认为,应当穿透式审查管理人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仅凭书面文件进行判断,会架空适当性义务的设立目的,使其流于形式化、表面化。类似前述文件仅能证明管理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但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不能等同。告知说明义务是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知情的同意”,而适当性义务则是防止卖方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推荐不适合的产品,对其课以确保投资建议适当的实体性义务。[5]“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管理人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者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管理人免责的依据。[6]

2.管理人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的免责情形

在管理人未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管理人就该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相应赔偿。如果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8条[7]规定的情形的,因投资者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降低,管理人可参考以下角度进行举证要求减免部分或全部责任: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阶段时是否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私募基金从业经历等材料证明其系合格投资者。

(2)管理人已向投资者提出基金购买建议,但投资者拒绝听取管理人建议,根据其自主判断执意购买该基金的。

(3)即使在基金募集阶段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但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金融、财务等专业学历背景,以往从事金融投资行业,或者常年购买基金产品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了解购买通常的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该投资者从实质上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除法条规定的以上特定情形,司法实务中还会将管理人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对投资者认购案涉基金的影响程度作为评价标准。[8]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除了基金管理人的自行推介,长年涉猎私募基金投资行业的合格投资者本身对相关基金产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有所了解,或者基于目前投资风口及业内人士的相互推荐自行抢购明星基金产品。在这种前提条件下,虽然基金管理人未向合格投资者充分介绍揭示涉案基金风险,未对该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承受能力进行测评,但基金管理人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仅需对其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进行酌情赔偿。

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中是否存在过错、投资者是否能就此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管理人未完成基金清算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已经确定

管理人在基金清算环节中如果存在违约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填补投资者损失为原则,即管理人给投资者造成的现实的现有财产的减少,那么损失金额的确认是进行赔偿的关键。投资者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及具体损害金额的确定,需基于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的基金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

由于基金清算是一个长期过程,目前基金无法退出或者无法赎回的情况仅代表眼下取得的清算成果,并不意味着基金项目已经终局,故一般的基金纠纷维权事宜多受限于损失结果尚未定论。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明确具体地确定下来,那么投资者要求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一般侵权责任之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会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或者表示投资者可以在侵害损失确定之后另行提出相关侵权之诉。

但是部分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可以依法认定损失。比如管理人在案涉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履行适当性审查、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未及时进行基金清算等过错,并且管理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目前案涉基金有回款可能,那么法院因此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产生,管理人应当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赔付之后管理人相应可取得该基金后续回款的受偿权。

2.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中存在的过错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部分案件中存在管理人故意拖延或怠于行使赎回投资标的或起诉该标的的执行合伙人的权利的情形,或者未将前述情形及时告知投资者,致使基金到期后,管理人和投资者从未向相关基金回购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至最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基金项目执行合伙人及相关担保主体已不知所踪,投资者的权益已丧失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与管理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积极采取基金清算措施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在基金即将到期后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司法裁判措施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他主体主张权利,而是通过分析前述主体的涉诉情况判断主体的清偿能力,基于节约应诉成本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考虑,采取谈判协商等路径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主体的还款承诺或赎回协议等清算方案,在前述清算方案未得到兑现时再以诉讼仲裁的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权益。在这种情况中,投资者可能会以管理人未及时履行诉讼仲裁行为为由认为管理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虽然管理人同样也“未及时”以诉讼仲裁的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而是在基金到期若干年后才采取诉讼仲裁措施,但是在清算的过程中管理人积极向各方主体争取清算退出的方案,未采取诉讼仲裁路径可以视为管理人基于其专业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基金管理能力作出的管理决策。并且从事实层面看,不论是基金到期几年后采取诉讼仲裁措施还是基金刚到期时即采取诉讼仲裁措施,对投资者的损失差异的影响并不明显,那么此时投资者的损失与管理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联系较为勉强。

3.管理人从案涉基金获取的既得利益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及应承担的赔付责任之间是否程度相当

在基金纠纷案件中,基金到期后未实现退出或赎回,投资者通常以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履行基金清算义务要求管理人还本付息,假如判决投资者胜诉,那么管理人赔付金额累计达上千万。如果管理人在整个基金运营阶段收取的管理费等收益远低于行业标准,则在管理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评价其在基金清算阶段履行的管理行为是否尽责,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综合评价。管理人从案涉基金获取的既得利益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向投资者承担的赔付金额之间需满足相当性,即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但如何评价“卖者尽责”的衡量标准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建议将管理人在基金项目中的获利程度作为评价管理人履行义务程度的评价标准之一。[9]

1.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私募基金是一种基于高风险项目设立的投资形式,基金运营过程中面临投资本金亏损的风险。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要求下,投资者被课以更为独立的风险承担义务。为避免基金清算后期投资者在心理层面和经济能力无法承受基金投资亏损的打击,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阶段给投资者打好“预防针”,即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管理人应以适当方式了解投资者,包括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并且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投资者告知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告知内容需详尽至基金产品的运作模式、交易性质及法律关系、底层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流向与资金用途、价款及费用构成、收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投资风险和担保情况,并且就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说明,尤其需要就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向投资者作出特别说明,从而确保投资者在信息充分对等的情况下作出自主的投资选择。

2.披露义务充分完善且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管理人需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投资者间的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出现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由时及时召开投资者大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重大事由的解决路径进行磋商、表决,以便管理人在符合程序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后续措施维护案涉基金利益。

3.完善投资者参与基金清算机制

私募基金清算程序是基金运行后期阶段,也是基金能否退出或赎回的最后关键机会。经过数年的基金运营周期,投资者在本阶段已经对基金项目的退出难点和管理人的基金运营能力有了较为具体的认知和了解。并且从常理逻辑可知,对基金权益维护最具有积极性和谨慎性的一定是基金投资者本人。因此,面对这一至关重要的权益落实程序,强化投资者在基金清算全过程的参与度,完善投资者参与基金清算机制,是增强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信任度、降低基金无法退出赎回时管理人心理落差的重要举措。

鼓励管理人从投资者中选择具有较强领导组织力、专业能力的投资者参与基金清算过程,在管理人的专业指引下,使投资者充分发挥自主选择,参与基金清算措施的决策。同时,让投资者参与基金清算程序,也是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有效举措,使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更为谨慎实施清算行为和忠于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基金项目的投资成效深受金融监管政策、资本市场发展变化等系统性、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是机遇与风险的二元对立,投资者享受投资复利是其预测前景的经验眼光、参与博弈的专业水平、承受风险的抗压能力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性有清醒认知。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阶段做好尽职履责义务,切实有效地防范、降低、披露私募基金运营风险,避免承担不合理的巨额赔偿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应得利益,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

[1]李献红与北京锋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7)京0108民初2790号]、北京锋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张小溪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京03民终7234号]

[2]吴玉林、广东君心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0)粤01民终15306号]

[3]彭伟等营业信托纠纷[(2018)京03民终138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常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020)沪74民终461号]

[6]刘斌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2018)沪0107民初690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董振远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482号

[9]刘斌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2018)沪0107民初690号]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基金的运作费包括哪些?

基金的运作费包括以下几类:

托管费:这是为了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防止基金公司盗用资金,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这是为了补偿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等人的专业服务,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扣除的费用,交给基金公司及其专业团队作为报酬。

销售服务费:这一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代销平台的费用,通常由基金公司收取,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扣除。

基金产品定来自价中,()属于基金运作过程袁字商让挥半尽中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A.申购费率B360问答.管理费率C.赎回费率D.托管费率此题...

正确答案:BD解析:基金产品定价就是与基金产品本身相关的各项费率的确定,主要包括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等。前三者是基金投资者在“买进”与“卖出”基金环节一次性支出的费用,后两者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

基金费用包括哪些?

在基金运作中涉及的费用分为两大类:

1.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客户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

2.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基金的费用包括哪些?

在基金运作中涉及的费用分为两大类:

1.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客户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2.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基金运作费用怎么算?

基金运作的费用一般分两种方式进行扣取:第一是管理费和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每日计提,这样的操作就无需我们投资者在每次的交易中另行支付;第二是不计提,这样的操作就是若每个工作日公告的基金净值,没有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则投资者需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些运作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

  其实在生活中基金的各种收费其实也算比较多的,例如基金在买入时一般有个手续费,例如大致上目前基金的买入费率是0.12%-0.15%这个附近。所以买入后的实际运作环节,基金的运作费率主要有三个部分,分别是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注意这个费率是每日收取的,在你的基金收益里面扣除,就是货币基金也要扣运作费率。

  另外还有基金持有时间不同也会导致卖出费率不同,例如持有天数小于7天,卖出费率是1.5%,持有天数大于7天,各基金会在卖出费率上有一定程度的调整。对此,我们在基金操作中一定要多注意下,切勿盲目进出。

基金买卖中的几个主要费用

1、销售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基金的时候,需要向基金的销售机构付一定的手续费,目前国内基金的销售手续费费率一般在基金金额的1~1.5%之间。在基金发行期的销售手续费叫认购费用,发行期结束后的日常销售费用叫申购费用。一般来讲,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在基金发行时买基金,认购费率比申购费率要便宜一些。为了使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有些基金公司还推出了后端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买基金的时候不收手续费,而将此项费用延迟到投资者赎回的时候再收取。但如果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赎回的时候便不用付费了。  2、赎回费。目前国内基金在赎回的时候还要收取赎回费,主要是支付在赎回时的操作费用。一般的赎回费率在赎回金额的0.5%左右。同样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一些基金公司推出了赎回费随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的收费方式,即持有基金的时间越长,赎回时付的赎回费越少,持有时间长到一定程度,赎回时就可不收赎回费。根据最新的基金法规,25%的赎回费是要计入基金资产的,以补偿没有赎回的投资者可能受到的损失。  3、基金管理费。基金是委托专家理财,应该付给专家,也就是基金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目前国内的年管理费率一般在0.3-1.5%之间,视投资目标和管理的难易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收益和风险较高的品种,管理难度也较大,如股票型基金,管理费较高;而收益和风险较低的品种,如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较低。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销售费、赎回费不同。后两种费用是在买卖基金的时候支付或从赎回款中扣除,而管理费则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在实践中,一般是每天计算,从当日的净值中扣除,投资人不需要额外拿钱出来。  4、托管费。基金的管理原则是“投资与托管分离”。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等工作,同时还有监督基金公司的职能,所以需要付给托管机构托管费。一般在国内,年托管费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左右。  各种费用的收取和计算方法,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都会清楚载明,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以上文件。

21家基金降管理费、长城基金涨管理费,基民会买账吗?

公募市场普遍降费趋势下,逆势增加管理费的基金是咋想的?

2023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安排。当日,有部分头部公募,包括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广发基金、招商基金、汇添富基金、兴证全球基金等宣布调降存量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具体来看,上述管理人对旗下管理费高于1.2%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管理费调降至1.2%,托管费调整到0.2%。

随后,又相继有天弘基金、国投瑞银基金发布降费公告。据《中国证券报》旗下财经资讯网站“中证网”报道,截至7月15日,已有21家公募机构加入了降费队伍。

不过,也有基金公司逆势增费。近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基金”)发布公告称,旗下一只货币产品拟增加管理费0.02个百分点,调整后,该只基金的管理费为0.27%。

1

9年“老基”管理费从0.25%增至0.27%

来源:长城基金公告

7月10日,长城基金的一则公告内容显示,拟将长城工资宝的管理费从0.25%调整为0.27%,托管费从0.08%调整为0.06%。

来源:天天基金网

基金运作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均从基金资产中每日计提。每个交易日显示的基金净值已经是扣除上述三个费用之后的数值。

总的来看,若长城工资宝管理费增加0.02%,托管费下降0.02%,从基民手中扣除的总费率并没有发生变化。

长城基金表示,在确定调整长城工资宝费率具体议案前,已听取了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综合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如议案未通过,则将进行适当修改。

独角金融梳理发现,长城工资宝分为A、B、C、D四类份额,分别成立于2014年6月、2017年4月、2020年9月、2022年11月。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四类份额的规模分别为0.68亿元、45亿元、19.18亿元、6027元。

长城工资宝成立时,即由基金经理邹德立管理,2017年增聘新人徐涛国,该产品也是徐涛国管理的首只产品。

邹德立为11年老将,2009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曾任运行保障部债券交易员兼固定收益研究员。2011年10月,邹德立开始担任长城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目前该只产品为长城基金旗下规模最大的一只产品;2014年6月又管理了长城工资宝。

截至2023年7月14日,长城工资宝任职回报27.64%,年化回报2.73%,在217只产品中排第138位。

长城工资宝是长城基金旗下唯三的货币产品,其他产品表现又如何呢?

2

靠货币产品撑起32%管理费

长城基金成立于2001年12月27日,是国内第15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长城证券(002939.SZ),持股47.06%,此外,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东方证券(600958.SH,3958.HK)各持股17.65%,并列第二大股东。

Wind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长城基金公募产品总规模为2733.6亿元,在154家基金公司中排第29位。

从产品结构来看,货币型产品是其主力型产品,3只产品规模为1706.21亿元,占比达62%;其次为债券型产品,规模为598.7亿元;此外,混合型产品规模为387.38亿元,股票型产品为39.56亿元。

来源:Wind

权益类产品反映基金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是最核心的竞争力。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这样的产品结构和基金规模,说明长城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业绩并非特别优秀,对于后续扩募权益型基金,乃至维持原有的规模而言都是十分不利的。

梳理长城基金旗下3只货币产品,分别为长城货币、长城收益宝、长城工资宝,除了长城工资宝为邹德立和徐涛国共管外,其他两只产品均由邹德立独立管理。

天天基金网显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长城基金货币型产品近1年、近6个月收益率分别为1.9%、1.01%,略高于同类平均的1.8%、0.97%。

相较而言,长城基金主动权益类产品则表现不佳。截至2023年3月21日,长城基金旗下股票型产品近1年、近6个月收益率分别为-13.88%、-9.7%,低于同类平均的-7.64%、-2.55%;混合型产品近1年、近6个月收益率分别为-14.76%、-7.03%,低于同类平均的-8.48%、-3.57%。

2022年,长城基金共收管理费10亿元,其中有32%来自货币型产品。具体来看,长城货币收管理费2.4亿元,长城收益宝收4879万元,长城工资宝收管理费3075万元,3只货币型产品2022年合计收管理费3.2亿元。

3

缘何逆势增收管理费?

近两年,公募市场收益出现下滑,基民投资受损,而基金公司靠收着高额的管理费“旱涝保收”。

基金公司赚钱,基民不赚钱的现象引发监管层的注意,陆续出台了相应政策。

2022年4月,证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切实做到行业发展与投资者利益同提升、共进步。

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提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2023年7月初,证监会制定了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其中包括,即日起,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超过1.2%、0.2%。

不过,在公募基金普遍降费的背景下,也有货币型产品出现逆势增费的情况。

比如,2022年5月,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万家日日薪管理费从原来的0.15%调整为0.25%。同年9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将旗下永赢货币基金的管理费从原来的0.2%调整为0.3%。两只货币型产品各提高了0.1个百分点的管理费。

在柏文喜看来,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好,收益相对稳定,主要依靠规模取胜,而后者也使得货币基金呈现较强的头部效应,反过来也支持了头部公募在货币基金领域内有较强的定价权,这也就是货币产品逆势增费的主要原因。

有沪上一位公募市场部人士对《中国基金报》分析,基金公司提升管理费,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货币管理运作成本入不敷出,确实需要覆盖产品运作的成本;二是可能是部分代销机构要求提升尾随佣金或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迫于压力提升管理费,提高可供分配的费用;三是也有可能是管理费原来设置偏低,可能会考虑提升至行业平均水平。

从管理费设置来看,公募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率通常为0.15%-0.33%。

长城基金旗下3只货币产品管理费均在此范围内,具体来看,长城货币为0.33%、长城工资宝为0.25%、长城收益宝为0.15%。

来源:Wind

此次调整费率的长城工资宝费率居中。此外,在提升管理费同时,该产品同步降低托管费,一升一降下,等于基民在投资该类产品时并未提高总费率。

今年以来,长城基金还调整了旗下两只债券型产品的托管费。1月1日、3月29日,长城泰利纯债以及长城嘉裕六个月定开债托管费率分别由0.1%下调至0.05%。

上述两只产品的管理费分别为0.2%和0.3%,相较债券型基金普遍在0.3%-1%之间的管理费而言已是处于低位,而下调托管费率相当于让利于民,当基民购买这类产品时,减少0.05%费用。

你能接受所买产品提升管理费吗?对于增管理费、降托管费,你怎么看?评论区留言讨论吧。

版权声明:本文为独角金融原创作品,转载或引用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及作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独角金融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收藏
分享
海报
0 条评论
4
请文明发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