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要求([选择抗不题]基金信息披露方难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体现了()。)

2023-11-18 10:32:06 59 0

[选择抗不题]基金信息披露方难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体现了()。

A解析:A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体现了真实性原则。

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意思就是说,股权和创投私募要披露年报、半年报,但季度报告采取自愿原则。这和证券私募的披露频率要求很不一样。首先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其次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二是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四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五是管理人报告;六是托管人报告;七是审计报告。最后是季度报告,是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截至目前为止,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文件: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并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同日发布并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以下简称《指引1号》);再有便是2016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引2号》)。

根据上述文件以及相关通知和公告,结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实务操作经验,本文拟对法律法规、披露内容以及备份系统进行综合性的整理,以望厘清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操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备案在谁的名下就由谁进行信息披露,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有专人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包括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私募基金备份系统进行备份披露,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与向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是两个独立的事件,下面就分别对二者进行阐述:

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就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而言,主要依据《管理办法》第9条、第14条、第17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简单来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募集期的信息披露以及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其中前者是指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进行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以及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等。

2、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披露、季度披露以及月披露。其中年度披露要求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具体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季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月披露只针对单只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做要求)管理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曾经达到5000万元的),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对于重大事项的变更还要进行临时报告。

3、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禁止事项

4、未履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二、向私募基金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目前来说,涉及私募基金的平台有四个,包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老系统),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新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网址:https://pfid.amac.org.cn/pof/login.do)。老系统和新系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新系统与老系统并行使用,以后将会整合为统一的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与新系统配合使用,用于高管登记和管理。无论是在老系统还是新系统备案的管理人,都需要登陆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信息披露,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向私募基金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因目前备份系统刚刚投入运行,许多技术仍不完善,对于系统内问题,可以加入官方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支持群,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支持群目前1、2、3群群满,4群QQ号为415686311.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2月5日《关于及时备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12月5号的《提示》,私募证券基金依据《指引1号》披露年度、季度和月报告。因《指引1号》同《管理办法》都是于2016年2月4日发布并生效,因此私募证券基金与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是一致的,具体来说:

年度披露要求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季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成立不满2个月的基金,则不需要报送季度报告;月披露只针对单只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做要求)管理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曾经达到5000万元的),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对于重大事项的变更也要进行临时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中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管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只要对投资者和备份平台进行临时报告,还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于2016年10月10日起在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补齐2016年度发生的年度、季度以及月报告,补齐部分不为逾期,如关于此部分有问题可以加入私募基金系统支持的官方QQ群,将情况私信群中的系统支持人员进行解决。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自2017年1月1日起,私募股权基金将按照《指引2号》进行信息披露。《指引2号》规定:PE/VC应定期、定向给投资者披露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季度报告不再做强制要求。

《指引2号》区别与《指引1号》,简化了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期末投资组合等内容的报告内容,使之更适应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情况,实用性更强。股权类私募基金于2017年1月1日起于备份系统进行备份,目前上传仅限于附件上传(zip.pdf格式),2017年6月底前需进行上一年度信息披露,9月份进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对2016年年度其他报告,协会鼓励披露但不做强制要求。

3、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此处需要注意,逾期报告可以在下一个报告开放日补报,但是补报之后,报告状态仍然是逾期。报告逾期未报,协会会公示,并且会在以后的评分系统中扣分。同时按照上款第(2)项规定,报告逾期将会累计,累计达2次,即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目前而言,即使是清盘产品每期也需要按时进行披露,所以管理人需注意应按照《指引1号》和《指引2号》规定的时间对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及时向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以上便是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简要介绍,至于每个报告具体报送内容过于繁杂,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指引1号》和《指引2号》中进行详细查看。

金融大神来!基金要求运作信息的披露。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基金年度

你好!不需要,非常肯定告诉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有哪些?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

(已更新,作废)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依据

  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⒈基金招募说明书;

  ⒉基金合同;

  ⒊基金托管协议;

  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⒌基金募集情况;

  ⒍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⒏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⒑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⒒临时报告;

  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⒕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⒖澄清公告;

  ⒗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⒉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⒊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⒋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⒌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⒍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七、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

  ⒈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⒉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⒍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应至少提前一天信息披露。(注:本条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属于窗口指导以及行业通行作法)

  八、基金运作的信息披露

  ⒈日常运作的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⒉季度、半年报、年报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基金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0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03.基金扩募;

  0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0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0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0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0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0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其他临时信息披露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⒍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⒈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⑴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⑵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置备义务;

  ⑷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

  ⒊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的,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⑴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⑵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⑶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基金信息;

  ⑷未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⑸未能保证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⑹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早于规定媒介;

  ⑺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媒介公开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不一致。

  说明:

  此处所说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版)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版)的第九十三条,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版)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⒋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

  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⑶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⒍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诚信档案记载。(编者注:全文取自《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中间只有少量内容是编者的语言,而且能够明显识别出来)

(本文封面照片为金融街,取自胡立峰朋友圈,特别感谢)

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体现来自了()。

A解析: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体现了真实性原则。

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有哪些?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目前,来自按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不包括( )。

C解析:目前,按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2)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3)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知识点】基金净值公告【考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考查方向】概念释义【难度】易

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你需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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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

0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1

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及对象

2

信息披露的内容

(i)基金合同;(ii)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iii)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iv)基金的投资情况;(v)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vi)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vii)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viii)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ix)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x)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i)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ii)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iii)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iv)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v)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vi)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vii)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viii)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信息披露的方式

03

信息披露系统

1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负责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高管信息填写等事宜;

2

信息披露系统(https://pfid.amac.org.cn/pof/login.jsp):负责基金信息的披露及备份,以协助基金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向基金业协会的报送等;

3

从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person.amac.org.cn):负责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注册、信息更新及年检等事宜。

04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利后果

1

未在基金设立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事项:不利后果为在基金备案过程中由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2

未向信息披露系统报送信息,或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3

存在公开披露或虚假披露等严重违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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