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87的黑龙股份现在重组进展怎么样了让便粉倒限班伟做特船甚,国中水务何时支付股权款并完成过户及进行股改?
现在重组暂时还没有消息.不过不要着急,有消息马上会公布的现在600187扭亏已经没有悬念,新大股东国中水务暂时还没有收到股权,不过一旦转让完成,马上就会有重组式股改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
股改是什么意思啊?
股改也称为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以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上市企业非流通股东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给流通股东,以取得股票的流通权。
原始股解禁之后多久之后才可以抛售?
锁盘期解禁后就可以抛售了,有翻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可能。
国有股权转让将进入新时代800家公司受影响
据消息称,国资委正在制定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其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是以市价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按照一位资深投行人的说法,这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具有着颠覆性意义,对于沪深股市的800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影响巨大,股市又将增加新的题材。2月6日,同方股份公告按市价转让所持诚志股份的股权,之后二家公司齐齐涨停,可谓是市场对《暂行办法》的影响提前做一注解。 800家公司受影响 以市价作为确定股份转让价格的基准,这与以前的国有股权转让定价方式完全不同。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2003年12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及2006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西南证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周到分析说,变更为以市价为基准是股市全流通时代到来的必然。“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法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所以股权转让是国有资产变现的主要来源,但是转让价格与二级市场的股价基本没有多大关系。”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按净资产评估价格还是产权交易所的公开竞价结果,都与二级市场股价相差不少。“但是全流通时代就不同了,非流通股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由二级市场对其定价,因此股权转让以市价而不是以前的资产评估价为基准变得切实可行。”东方高圣财务顾问公司首席分析师冀书鹏认为,以市价为基准意味着国有股权场外交易(包括各地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将大部分被交易所交易取代,股权转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共有800多家,绝大多数都具有重组需要,小比例股份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出,但大宗交易在二级市场上解决过于麻烦,单靠协议转让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行为,速度远远不够,而且排除证券市场之外的产权转让,其信息披露、统计报告等程序性工作会更加繁重复杂。对于这个问题,周到表示:“全流通时代下非流通的国有股权性质变了,原来的法规不再适用于其转让问题,大宗转让需要出台新的法规为其解除障碍,加快转让速度,同时也是对其进行规范,保护国有资产。”国有股市值定价和交易强化了后股改时代的定价游戏规则,意在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对股权真实价值的发现功能。 利好还是利空需要重新解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据了沪深两市的大半壁江山,《暂行办法》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与股市息息相关。几年前,国有股拟市价减持对股市打击巨大,被许多权威机构认为是漫漫熊市的症结。著名市场分析人士贺宛男认为,之前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之所被市场视为重大利空,关键是因为当时的国有股是非流通的,国有股股东有大量减持变现的冲动,股民们对自我监督国有股东并不信服,对股份大量涌入股市也感到压力巨大。而如今股市已经旧貌换新颜,股改的实施让国有股减持问题变得被股民所接受,新的规范制度需要出台。相比于原来的按净资产或资产评估价,按市价转让存在更高的溢价,这会给股市带来哪些多方面的影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受访者倾向于认为该项措施一旦实施,总体上是利好。由于国有股东受益最大,有利于大股东更加重视公司的股价表现,愿意将好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然后以市价以为基准实现高溢价转让,公司股价自然也水涨船高了。贺宛男就将目前整体上市的疯狂与市价转让联系起来进行了解释,她说:“整体上市股改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是反响不大,将鞍钢新轧(现在的鞍钢股份)和沪东重机的表现相比较就知道,之所以这样就是定向增发价格的基准由净资产价变成了股价,这样净资产增加了,而对于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却小了。”但是,周到也提醒道,市价为基准也很有可能导致发生大股东操纵股价的现象,尤其是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转让价格是内部商量的结果,公司很可能通过抬高或者压低市价,达到内部公司间转移利益的目的。不过如果双方是纯粹的市场买卖关系,以市价为基准买卖股权,能够起到公司真实价值发现的作用。
【干货】“股改基准日”之后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2.亿纬锂能:股改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3.川东环能:股改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4.昆工恒达: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5.欧亚股份: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在股改基准日前进行过股权转让,由于某些原因,在股改基准日后撤销股权转让,将股权转回,恢复原股权结构,且不调整股改基准日。如某企业由于新投资者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控股股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控股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后与新投资者签订股权交割协议,同意原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并恢复原状。通常情况下,对于股权转回,由当事双方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从证明股权转让真实性角度出发,企业采用仲裁、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恢复原状、签订股权交割协议等手段,实现股权转回。上述处理方式实质为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变种。
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本应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件,为什么会造成专业机构的关注与困扰?主要是在涉及受让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适格性问题方面存在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改基准日后的受让方于股改基准日之时并非企业股东,不拥有截止股改基准日的公司股东权益,从而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禁止或限制股改基准日后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亦未见审核部门对此予以关注,且已有相当数量的案例。
二、股改基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个通俗叫法,原本的作用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为界确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实际上,正由于被冠以“股改基准日”之名,该基准日的含义被不正确地扩大化了。当然,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于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不同,但并不构成工商登记的障碍。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通常会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在验资报告亦予以说明。
总之,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下,专业机构应当关注核查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时的发起人资格,而非股改基准日。
创业者思想汇集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限售期是什么意思?
股改的意义是让大小股东的利益相同,让股票全流通。因为如果大股东的股票不能卖的话,他们就会把利润全部隐藏起来,而如果他们可以卖以后,可以在资本市场获利.就会尽可能的把利润做到上市公司里去,从而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按照股改的约定,股改结束后,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将有一段时间不能卖出,这些不能卖出的股票便是——限售股了
股改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股权分置改革
股改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挂牌上市︱确定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股权转让?
一、持续经营期间下的整体变更
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都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据此,在实务操作中,基于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二、如何处理:不同认识与不同做法
问题在于:
1、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
对于上述问题,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笔者结合已有案例,发现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修改基准日
即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这是最常见、最稳妥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式:提前协议转让日
即在股改基准日前较短时间,甚或股改基准日当日进行股权转让。
实例如:“实益达”的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3月31日,而在2005年3月30日、2005年3月31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种处理方式:保持原状,都不改
即在股改基准日后进行股权转让,不调整股改基准日。
此类案例有:
1、怡亚通:股改基准日为2003年8月31日,2004年2月6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2、亿纬锂能:股改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22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3、川东环能:股改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1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4、昆工恒达: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5、欧亚股份:股改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上述5个案例中的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一种特殊情形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在股改基准日前进行过股权转让,由于某些原因,在股改基准日后撤销股权转让,将股权转回,恢复原股权结构,且不调整股改基准日。
通常情况下,对于股权转回,由当事双方签订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从证明股权转让真实性角度出发,企业采用仲裁、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恢复原状、签订股权交割协议等手段,实现股权转回。上述处理方式实质为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变种。
三、股改基准日不是影响发起人资格的考虑因素
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本应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件,为什么会造成专业机构的关注与困扰?主要是在涉及受让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适格性问题方面存在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改基准日后的受让方于股改基准日之时并非企业股东,不拥有截止股改基准日的公司股东权益,从而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禁止或限制股改基准日后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转让,亦未见审核部门对此予以关注,且已有相当数量的案例。
二、股改基准日并非法定概念,是审计基准日的另一个通俗叫法,原本的作用在于核定企业某一时点的权益与经营成果,并无以此时点为界确定受让方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的功能。实际上,正由于被冠以“股改基准日”之名,该基准日的含义被不正确地扩大化了。
当然,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于审计基准日之时的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股东会因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而有所不同,但并不构成工商登记的障碍。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通常会在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在验资报告亦予以说明。
总之,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下,专业机构应当关注核查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时的发起人资格,而非股改基准日前后的股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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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改后多久能上市
国内上市股改完成后的下一个程序是向所在省的证监*报“上市辅导”,这个周期一般6-12个月,如果中介机构各方面关系比较好,最短可以3个月。当然,也有辅导期超过18个月的。辅导期结束后就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材料,证监会接到材料后安排发审委审核,这个时间不确定,要看同时期报送材料的企业数量而定。如果能够过会,那么往下就是择期挂牌上市。如果没有过会,半年内还有第二次机会,要是还是被否,以后就不好说了。股改的定义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改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七个步骤,即: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进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界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认缴出资以及最后申请登记。股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要制度改革,其全称是股权分置改革。1、企业要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并由股东发起股东会进行商议并做出最终决定。2、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即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以及款项往来进行盘点,核实。3、企业要对其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依法明确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产权归属,对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界定。4、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依据法定标准和流程对企业资产的现值进行科学评估,以报告的形式进行确认。5、企业要应聘具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企业改制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6、企业认缴出资,出资额包括两方面:一个是企业改制前的原资产换算,另一个是注入的新认缴资本。7、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股改是什么意思呀?
股改是指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