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好吗(股市重大资产重组是利好吗?)

2023-12-01 10:54:09 59 0

股市重大资产重组是利好吗?

也不见得,比如神车,联通的重组就是折腾。只是官媒的鼓吹惑乱人心而已,神车已经现出原型,联通驱使民资交钱已经完成,未来起码.会跌5元附近。说来好笑,一个公司经营不善眼看要倒下,正常情况是跌到谷底,然后有识者兜底重组,而联通却是垃圾卖出白金价,无能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层继续骄横站在台下。这是重组吗?马云化腾讪笑随流吧。

深天马A重大特意资产重组股票停盘来自一月,开盘后是好是坏

重组是大利好,开盘后一般都有至少三个涨停;但如果重组流产,而其业绩又不是很好的话,开盘后会补跌。

股票重组是什么意思,好是不好?股价会涨还是会跌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股票公司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根据是否涉及股权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为战略性资产重组和战术性资产重组。上述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的重组,我们称之?quot;战术性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常是巨大的,我们称之为"战略性资产重组"。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股权存量变更在实务中又存在股权无偿划拨、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抵押拍卖、国有股配售、二级市场举牌、间接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增加又可区分为非货币性资产配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法人股三种方式,而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支付方式不同,则可分为以现金回购和以资产回购两种形式。“上市公司如何实现资产重组?”——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资产重组具体要做哪些工作?”——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重组;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我听说实现资产重组会带来以下几个好处1提高资本利润率2避免同业竞争3减少关联交易4把不宜进人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为什么会有这些好处?(就是这些好处与资产重组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1提高资本利润率:因为剥离了不良资产;2避免同业竞争:因为进入了新的业务领域;3减少关联交易: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4把不宜进人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这和1其实是一会事,即剥离不良资产,不过1同时还倾向于引入新的优良资产。“什么样的公司应该进行资产重组?”——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此外你可以研究一下具体的资产重组案例,举个比较近的例子吧:600159,看一下它的基本资料,那是一次脱胎换骨型的资产重组

创业板股票能重大资产重组与不能借壳上市有什么不同

虽然从本质上来讲,并购重组也能实现低成本融资,但是无疑与正的上市仍然有所区别,有一个精妙比喻,IPO项目像是一场养在青楼多年的“花魁”出阁戏,券商们精心培养努力包装,只有怀揣巨资的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才有机会“一亲芳泽”,而并购重组更类似于“嫁娶”,讲究的是“情投意合”,凡是事先给了“份子钱”的投资者都能拿回一份红包做回礼,而如果你事后补给,运气好的也能收到回礼。  从花钱的角度来讲,“花魁”总是招恨,因打新必须持有市值,无形中便造成了抽血的效应,而会讲故事的并购重组却因伴随着股价连续涨停的造富的效应同时还没有门槛,因此成为吸引外围资金进入股市的先决条件之一,再加之今年以来国企改革的大背景推动,加上结婚程序的简化(审批松绑)更是推动了这一效应。  这是否能表示并购重组就是牛市推手?显然不是。  追溯来看,像兔宝宝、永大集团这种订婚失败(其近期宣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失败)也给投资者发红包的好公司并不多,更多的并购重组一旦失败,则可能让投资者陷入股价连续跌停的境地。  同时市场大规模的结婚潮也并不意味着股市一定暴涨,部分并购公司跨行业并购的步子过大,未来能否整合依然存在疑问,按照美国股市的历史经验,并购活动高度活跃的周期后,往往都是股价的暴跌。  从定义上讲,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而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上市公司注入资产超过上一年资产总额100%,被界定为借壳上市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并购重组并不一定全部都是借壳上市。

重大资产重组前,这只股票竟然6天5涨停!深交所:是否提前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刚刚回应

又一个被市场质疑利好消息提前泄露的上市公司刚刚回应了:没有内幕信息提前泄露!这家上市公司是广州老牌百货——广百股份。

近期,广百股份与王府井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

广百股份6月18日最新收盘价为13.24元。该公司6月13日发布了引入险资战略投资者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此前,该公司股票曾于6月8日起停牌(6月15日复牌)。然而,在停牌前,股价连续大涨,自5月下旬时的7元/股左右到停牌时已接近翻番,临近停牌时更出现“6天5涨停”。

6月18日晚间,广百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本次重组事项前期不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回应了引入战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疑点,称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国寿资管符合监管要求对于战投的定位,因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定增新规。

6月13日,广百股份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系列公告,拟引入国寿资管为战略投资者,同时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购买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国人寿持有国寿资管60%股权。

该交易涉及的金额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根据预案,其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8484.85万股,不超过本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资总额不超7亿元,发行价格为8.25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均价的80%,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6月13日)。

这一引入险资战投购买资产的事项一公告,就让投资者不淡定了。因为在此之前,其股价已连涨多日。自5月到6月8日停牌前已上涨接近一倍,临近6月8日停牌前出现了“6天5涨停”。

上涨期间,广百股份发布了3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除了控股股东广州商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推进履行友谊集团100%股权转让给广百股份的承诺事宜外,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深交所要求其说明,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于6月8日申请停牌,并于6月13日复牌并披露上述重组预案,《异动公告》中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广百股份对此回复称,《异动公告》中所披露信息具备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其表示,2019年4月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始终在持续推进友谊集团10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事宜,但一直未明确具体的方案和时间安排,因此,公司在《异动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正在推进将友谊集团100%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事宜,与事实情况相符。

同时称,公司在《异动公告》中提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与事实相符,原因系公司并未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达成交易意向。在公司前期上传《异动公告》时,交易各方尚未就意向性协议或框架协议达成一致。

深交所关注函还要求广百股份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广百股份对此表示,经审慎核实,公司自本次重组事项筹划以来,对重大事项的关键节点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做了及时登记。公司亦与交易各方及各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督促各方遵守保密义务。此外,经董事会核对登记公司出具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记录,公司股票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对于深交所问询的公司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广百股份称,公司自今年年初以来没有接待过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不存在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此外,对广百股份引入险资战投、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预案,深交所也要求其说明情况,主要提到两大关注点。

第一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正在于影响到第二个问题,因为战略投资者的确认,将可以影响到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的确定。

据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定价基准日”情况,“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定价基准日确定的一些特定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广百股份在回复中,首先解释了中国人寿与国寿资管的关系以及协议签署安排的原因。国寿资管是中国人寿集团的专业化投资管理平台,受托管理中国人寿等集团内保险公司资金。

在推进战略合作方面,此次交易双方拟开展的合作涵盖保险、银行、投资、资本运作及市场渠道拓展等多个领域,国寿资管作为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协调中国人寿内外部资源、推进双方战略协同的综合能力。因此,本次交易中,由国寿资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且由国寿资管实际协调和推进后续的战略合作事宜。

而在认购股份方面,本次认购公司配套融资的资金来源为中国人寿委托国寿资管管理的保险资金,根据中国人寿与国寿资管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由国寿资管负责该部分保险资金运用,但需以中国人寿的名义开展投资,因此,需要由中国人寿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广百股份认为,中国人寿是认购资金的所有者,但根据其内部委托关系,国寿资管是实际推动投资及战略合作的战略投资者。

综上,以上安排符合“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广百股份同时根据深交所问询函要求,论证了国寿资管是否满足“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要求。

其公告称,与国寿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了国寿资管的优势及其与公司的协同效应,对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包括:

1、在合作期限方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能够保证双方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2、在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安排方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国寿资管将促使中国人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推荐1名董事人选,并通过专业化投资及投后管理团队,协助该名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专门**会进行决策,为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效率提供有力支持,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广百股份表示,因此,国寿资管满足相关要求,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综上,国寿资管符合监管要求对于战略投资者的定位,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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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股权重组当事方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考量

作者:段从军

引言

证券会近期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企业。考虑到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因是否为上市或新三板公司有不同,以下仅描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规范。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经常被运用于其中的股权重组中。而在股权重组方案设计及落地时,方案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正确性及落地性的安排,会直接关系到转让双方现时或将来的税负,并对交易价格谈判、转让方现金流支付等具有重要影响,同时还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为此,需要重组各方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进行相应的考量。

股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达成的促进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财税〔2009〕59号”)及其他文件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如果该收购满足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②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则转让方有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股权转让方可以不确认转让所得,因此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则可理解为一种“税收优惠”,即在股权重组中,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重组转让方本次转让股权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而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票,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会有12个月、24个月或36个月的禁售期。也即是说,在股权重组过程中,如果转让方获得的是处于禁售期的股票,而本次转让适用的不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会给股权转让方带来极大的现金流负担。正因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带来的“税收优惠”,其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被频繁使用,不但可以很好地解决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所需支付税款的现金流问题,降低交易税负和交易对价,还能满足转让方对上市公司看好而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需求。下图列示了一种最常见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重组模式:

图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化图

(图片可放大观看)

在该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通过向A公司的股东公司1和公司2增发股份,收购A公司。收购完成后,A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1和公司2则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本次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公司1和公司2虽然转让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但无需在本次转让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股权重组

当事方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考量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落地过程中,存在诸多需要股权重组当事方特别考量的事项。以下就常见的几类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重大资产重组中个人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考量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对股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错误理解,误将股权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股权转让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享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该种处理方式实际是不正确的。

财税〔2009〕59号文标题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文件开始处的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这一表述及该文件的标题均可以看出,该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不是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规定,“...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转让方为公司的情形,并不适用于转让为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涉及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给个人股东和收购方均带来风险(实际上个人股东可以享受的为分期纳税政策,但这一政策也在实操中可能带来操作上的风险,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分析)。

(二)谨防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一致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理论上,在股权收购中,转让方更愿意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转让对价上给予适度让步(但不排除购买方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更愿意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以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购买方因对价让步等原因,也亦可能同意对股权收购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股权转让双方决定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则在后续落地阶段双方应协商一致的税务处理办法。如果购买方在落地阶段不配合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导致转让方不得不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其不但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而且还将面临因其所持股票处于禁售期而无足够的现金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相关税款;更重要的是,由于无约束条件,之前的转让方因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购买方的对价让步也将构成实际损失。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转让方不配合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将给购买方带来未代扣税款的潜在风险。为此,股权重组各方应详细分析股权收购方案适用特殊重组的可能性,在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行性基础上,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落地的考量,将该税务处理方式在收购协议中予以确定,避免后期股权转让双方因各种原因出现不配合,导致给重组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谨防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改变被收购企业经营实质而导致转让方纳税

在上市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大股东往往会利用控制地位对收购企业进行整合,这种整合有可能给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带来税收负担。财税〔2009〕59号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一条件。如果在收购时转让双方都同意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基于此协商了收购价格。然而,在收购后,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在重组后不到12个月对收购企业进行整合,这种整合可能改变被收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导致股权重组中的转让方需要从特殊性税务处理转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从而导致原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转让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会使原转让方因股票处于禁售期而出现缺少足够资金支付税款的难题。为此,建议转让方在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将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收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收购协议中予以固化,避免招致潜在的税收损失。

建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表象看只是几个政策文件的罗列,而在真正实操层面,蕴含了影响转让方“税收优惠”最终能否享受的诸多细节,也包含了对转让方和购买方都面临的诸如股权计税基础确认和支付部分现金对价的税务处理等高难度问题。

鉴于实操的复杂性,笔者很难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注意的全部事项一一罗列并具体分析。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股权重组各方、以及重组方案设计方务必进行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税务考量,避免出现重组方案设计看似很完美,落地阶段税务处理有困难的尴尬局面。在重组方案设计过程中,只有在全面了解股权重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税收文件,并反复进行落地式的推敲,才能确保重组各方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中真正受益。在这一方案设计中,不仅购买方(或其聘任的专业机构)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并和转让方讨论,转让方(或其聘任的专业机构)亦需要主动参与重组方案设计、审核购买方的设计方案(如方案为购买方提出的情况下)和相关收购协议文本,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随时和购买方进行沟通,才能最终促成购买方和转让方达成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

作者简介

高级顾问

段从军

congjun.duan@zhilinlaw.com

擅长领域:税务筹划及落地实施

段从军先生是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高级会计师。

段先生拥有25年的税务工作经历,曾先后任职税务机关、某央企总部、某外企业中国区总部、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德勤。

段先生对国内各个税种都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段先生在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资金进出境安排、公司上市、红筹和VIE分拆回归、企业并购重组、交易架构税务优化、股权激励、海外信托、税收协定待遇享受、财务和税务健康检查、尽职调查、CRS、集团税务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业务模式优化、PPP税务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管理、财务税务合规咨询、税务检查及争议解决、日常税务顾问、各种专项税务筹划等方面具有丰富应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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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大力德: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大投资及德立投资、德正投资出具的《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中大投资、德立投资、德正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78,800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7%,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2,川投能源: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进展公告

公司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向国能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因此,本次重组尚未实施完毕。公司与国能集团、标的公司正积极推进后续实施工作。

3,宝泰隆: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司公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布**的需求,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宝泰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4,好利科技:关于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司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硕矩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合肥曲速已于近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海思科: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公告,公司全资孙公司HaiscoHoldingsPTE.LTD.(以下简称“海思科控股”)持有HaiscoPharmaceuticalHoldingsGroupLimited(以下简称“海思科*业控股集团”)80%股权,公司关联法人HaisightHoldingsPTE.LTD.(以下简称“海思康智控股”)持有海思科*业控股集团20%股权。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及资金使用安排,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率,海思科*业控股集团拟减少资本金6,800.00万美元,减资方式为股东同比例减资。

(免责声明,所有内容源于网络,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对用户依据本文做出的任何决策承担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请每一位股民为自己的交易负责!!!)

600133重大资产重组,是利好还利空?如果重组成功,复牌当天的股价是如何订的,涨跌有设上下限吗?

肯定是利好,且该股票处于低端,如果重组成功,复牌当天的股价涨跌幅度限制为10%。估计涨停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投资者有什么利或弊

那要看重组进去的资产怎么样,比如武汉百货业中武汉中商没有在太好的百货业资产注入了。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有了新要求!

为深入贯彻d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促发展”系列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交易商协会认真研究债券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例,系统总结股权委托管理模式,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借鉴成熟市场操作经验,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实践,组织市场成员进行反复深入的研究论证,修订《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制定《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的价值传递和风险揭示功能,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义务,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

《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债券市场发展和改革整体规划,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M.4表)》、制定了《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M.17表)》,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附件:▼ 

1.Y表特定情形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M.4表)》

2.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M.17表)

注:本文来自NAFMII资讯,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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