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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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S是什么?
是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是专司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业务的批发类支付系统。旨在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CIPS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间如何让进行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还有少量的欧元、日元等其他货币。有专门的银行间汇款通道。
外贸进出口人民币结算,国际贸易结算问题汇总!
作为外贸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会碰到什么问题?接下来我们就重点解读一下使用人民币结算最常见的十大疑问。
最大的利好在于,可以规避汇兑风险。人民币汇率无论是升是贬,你拿到手的钱无需再结汇了,也就避免了利润被汇率吞掉。
另一方面,跨境人民币能够节省汇兑成本、贸易融资的费用,从而降低财务成本。比如,与印尼、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国家做生意,如果是用美金报价,单笔交易3.5%的汇差是少不了的,因为这些国家央行公布的汇率、海关公布的汇率和民间的汇率是有差别的。此时就建议能用跨境人民币的,就用跨境人民币出口报关来规避这笔损失。
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与越南、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9个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本币结算协议,与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联酋、埃及、土耳其等23个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目前在外贸人反映主动提出使用人民币支付的买家群体中,主要来自于俄罗斯、伊朗、埃及、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美元外汇较少或受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巴基斯坦、日本等东盟或亚洲周边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欧洲客户愿意使用人民币为支付货币了。
跨境人民币等于汇率为1的外币,操作方式与美金结汇是一样的。所以大家遇上要求用人民币付款的买家不用太紧张,卖家只需要去银行开通境外人民币收汇就可以了,自贸区或部分地区甚至不需要开通,具体可详询自己的银行。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注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换算后的美元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可以的。用美元报关,人民币收汇也是可以的。但是最好咨询一下本地的外汇管理局或税务局,有些地区可能不支持错币操作。
跨境人民币支付是可以正常退税的。
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不过要注意,买家通过自己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境内支付人民币,这种是不能退税的。
客户主动提出用人民币报价的,基本是这样两种情况:
①客户在国内有代理,所以用EXW报价,他把美元给代理,代理给供应商人民币;
②由于人民币不断国际化,在一些与我国目前已经开始本币互换的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客户手中确实有跨境人民币可以用于进口,以规避一些汇率风险。
此处请注意,针对第一种情况EXW报价,最大问题在于,供应商可能没有退税。这类买家一般在国内有自己的代理,会帮他完成后面的流程,如果报关抬头不是供应商而是客户的代理,那么供应商所操作的等同于内贸,也就没有退税了。此时的人民币报价需要注意,并不能简单用FOB美金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一定要考虑到退税带来的这部分利润。
不可以。如人民币货款是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的话,不能进行退税,不建议企业这么操作。
这个问题从去年开始频繁出现,不少外贸人反映说,客户说可以找人代付人民币,于是出口企业同意用境内对私账户收RMB货款,没想到没过几天,账户被异地的经侦大队要求冻结了。
这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客人的RMB来路有问题,倒不一定是说客人在做违法勾当,而是有些客人图方便,找的换汇渠道有问题,但他自己都不知道。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外贸人落入了骗子的洗钱陷阱,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风险更大。
2021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正式实施。《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毫无疑问,跨境人民币结算将更简化、更高效、更便利。
跨境人民币兑换有哪些渠道?
跨境人民币兑换主要是通过银行兑换结算。国内的银行同国外的不少银行都建立了人民币结算途径,只需把美元与人民币相互兑换就可以啦,只是手续费较高,流程比较慢,当然你可以寻求一些第三方服务商如,易兑换跨境兑换协助办理相关业务,那样可能比较快捷,佣金也较低,如果你对这方面有需求,可以叩我切磋。望能带给你帮助。
跨境贸易中,人民币跨境支付如何处理?
文来自:人人都是产品经理@elonPM
本文介绍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三种模式、人民币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架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机制及其作用,希望对你了解跨境支付有更深入的了解。
1.发展背景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始在上海市以及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试行。此举是人民币国际化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政策层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跨境人民币结算开展之初,分别确立了代理行模式和清算行模式两种主要的人民币结算方式,并逐步形成了非居民账户模式(NRA模式),目前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
中国以美国的Fedwire和chips作为参照,2012年开始建立CIPS系统即人民币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作为人民币跨境银行间清算的主要渠道,2015年,CIPS(一期)正式启动。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可作为CIPS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者,境外银行可作为间接参与者。
CIPS还涉入证券跨境交易的资金清算,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均已成为CIPS的直接参与者。
2.三种模式
2.1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
其他贸易项下: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收货款项下:元
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退(赔)款:元
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元
出口日期:
未报关:元
预计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表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他贸易项下: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付货款项下:元
其中预付货款占合同比例:%
退(赔)款:元
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元
进口报关日期:
□未报关元
预计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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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有哪些?
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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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将陆续推出系列金融小知识,方便在罗企业在与国内业务来往中提供启示。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进出口企业除了从采用美元信用证转为采用人民币信用证之外并不会有明显的感觉,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比如,中国某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议付行通知卖家,之后才是发货、收货、收付款等。
财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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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pvp贸易里什么意思?
对等支付结算原则。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分为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询价交易金额占外汇交易的99%以上。 外汇交易的人民币结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外币结算主要通过境外 代理银行完成。现有结算方式由于尚未按照PVP原则组织结算,存在一定本金风险,结算效率也比较低。随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建成运行,为境内外币结算提供了安全、高效的通道,有必要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按照国际通行的同步支付(PVP)原则组织我国 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以有效防范结算风险,推动 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