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都有什么业务?
业务能力不错,民生证券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全牌照业务资格,是中国成立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
民生证券行业研究院业务规模如何?
民生证券是一家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拥有全面的证券业务资质和完备的产品业务体系。坚持“守正创新”的经营理念,打造出以投行和研究业务为核心的全方位业务模式,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民生证券研究院,实行事业部制。民生证券研究院下设研究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创新业务部、咨询业务部、综合管理部。并协助大股东泛海控股完成筹办博士后工作站,为培养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宏观债券组:秉承“经市致用”的研究理念,打造“对而有用”的宏观和债券研究策略金融组:逻辑完善,观点鲜明,研究前瞻TMT研究中心:前瞻前沿 革新创新大能源组:审时度势,厚积薄发周期组:创新、前瞻、深入,周期是永恒的主题大机械研究组:实业出身,资源丰富消费研究中心:精细研究,深度挖掘金融工程与金融产品研究组:全面、务实、创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原名称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梅花路证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吴建斌成立时间:2005-12-13工商注册号:310000000088677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3号楼1-2层
惊爆!民生证券高管怒告公司讨薪!一审败诉二审逆风翻盘!!
事儿哥的投行民工粉丝们常常和事儿哥抱怨说民工讨薪难,其实不光民工讨薪难,领导讨薪也不容易。
这不最近,民生证券的高管为了讨薪,先后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二审逆风翻盘,成功要回300万奖金!!
附:二审判决书全文
李春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0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民生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壹,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春因与被上诉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民生证券公司支付我2014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递延未支付部分472832.86元及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2905110.74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递延奖金的约定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没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合法有效,并以此认定奖金的发放条件未出现,从而不必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高管奖金未支付部分,属认定事实严重不清,判决违法。一审法院以我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所谓的辩论意见为依据,认定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持,是一审法院直观臆断,故意枉法裁判的结果。
民生证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春的上诉请求。
民生证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递延未支付部分472832.86元;2.无需支付李春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2905110.7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7月,李春入职民生证券公司。2013年7月1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约定李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民生证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聘任李春自2013年7月11日起担任公司执行**会**,分管战略发展总部和公司另类投资业务。民生证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聘任李春自2014年4月11日起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4月16日,民生证券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李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会**职务。庭审中,双方认可此后李春在民生证券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李春的工资2016年6月1日起由民生投资公司发放。
2017年6月30日,李春(乙方)与民生投资公司(甲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四、乙方2014年和2015年年度奖金延期支付部分按照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当期高管的考核一致性原则确定发放金额并执行。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同日,民生投资公司为李春出具离职证明,员工签字处有李春签名。
2014年4月25日,民生证券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李春作为董事会秘书与会。该办法第三条董事会奖励基金的考核分配原则规定:“(一)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3.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1)高管人员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的,停止发放全部未支付的奖金;(2)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停止发放当年应发放的奖金;(3)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发放当年延期支付奖金部分的50%。”
2018年9月25日,李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民生证券公司支付:1.2014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支付部分475500元;2.2015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支付部分2915500元。2018年11月21日,东城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3854号裁决书,裁决民生证券公司支付李春:1.2014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递延未支付部分472832.86元;2.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2905110.74元;3.驳回李春的其他仲裁请求。民生证券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李春同意仲裁裁决。
庭审中,民生证券公司提供了民生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显示:2013年6月24日,民生投资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李春为公司总裁;2017年4月25日,民生投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李春不再担任公司总裁。李春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认可其自2013年10月起兼任民生投资公司总裁,直至2017年6月30日离职。
民生证券公司提供了民生投资公司董事会对李春2016年度、2017年度考核的决议,及民生投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形成决议的董事会会议提议、通知、回执,民生投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民生投资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2016年李春绩效奖金发放表及记录等一组证据,证明民生投资公司确定李春201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50%;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0%。李春认可除2016年度、2017年度考核决议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主张其与民生投资公司之间不存在奖金争议。
民生证券公司还提供了其公司董事会《关于停止支付高级管理人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的决议》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形成该决议的董事会会议提议、通知及说明、会议通知邮件截图等一组证据,停止支付的人员名单中含有李春,证明经过正规流程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李春主张该组证据系2018年12月13日作出,系李春离职且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才形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李春未参会,对李春不形成拘束力。
李春提供了民生证券公司年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情况的资料照片,证明欠付其高管递延奖金的情况记载于公司披露材料中。民生证券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年报披露的情况属于客观事实,但递延奖金是否支付还由其他因素决定,披露的情况并非实际支付的情况。
李春提供了民生证券公司出具的两份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的报告,审计期间分别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李春担任民生证券公司执行**会**、董事会秘书期间,及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李春担任民生投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审计结论均显示未发生重大风险,未发现李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民生证券公司认可两份离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张报告需送交监管部门,不会写不利于李春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和各自举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李春的劳动关系归属情况。民生证券公司主张虽双方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李春自2016年6月1日起不再在民生证券公司任职,且其工资由民生投资公司发放,故李春应自2016年6月1日起与民生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李春虽在答辩中对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从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本案最后一次庭审中,李春同意民生证券公司的该项主张,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法院对李春当庭变更辩论意见不持异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31日解除。
第二、李春主张2014、2015年度高管奖金的递延部分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民生证券公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正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故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其2015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7、2018年分别发放。虽李春与民生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但高管奖金的应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故本案中应以高管奖金递延部分相应的应支付时间作为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依据。李春主张2014年高管奖金的2017年递延部分的最晚应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2015年高管奖金的2017年、2018年递延部分的最晚应支付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仲裁时效应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算,故李春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民生证券公司关于李春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的起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李春与民生投资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民生证券公司高管奖金发放的条款是否有效。李春在本案仲裁阶段及诉讼阶段庭审答辩中均主张该协议书系苏刚代表民生证券公司与其协商签订,民生证券公司应按该约定支付递延奖金。但在最后一次庭审又主张该协议系民生投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不能以民生投资公司的名义谈民生证券公司的递延奖金问题,其主张前后矛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苏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李春发送题为“170627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李春)”的文档,2017年6月30日李春与民生投资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约定民生证券公司的递延奖金发放情况。从李春对签订协议书经过的描述可知,其对于该协议书的协商、签订过程是明知的,且自签订该协议书至今并未就除第四条高管奖金发放条款外的其他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就该条款,李春此前也仅主张协议相关方名称混同,但并未就该条款是否有效提出异议,且根据该条款约定要求民生证券公司支付递延奖金,故法院认定该协议书的签订系李春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苏刚在与李春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既是民生证券公司的总裁,又担任民生投资公司董事,其身份使得其享有同时与李春协商和两家公司劳动权利义务的权限。现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结合李春2017年6月30日时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归属于民生投资公司,故协议方署为民生投资公司亦符合常理。故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全部条款均合法有效。
第四、李春的高管递延奖金应否发放。如前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也即,该协议书中对于递延奖金的发放达成了附条件的约定。现民生证券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停止了上述递延奖金的发放,李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的条件“其他高管发放”递延奖金已成就,另据法院核实,停止发放递延奖金决议附件名单中其他劳动者亦就递延奖金尚未发放一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故法院难以确认李春主张的递延奖金已达到其与公司约定的发放条件,民生证券公司无需支付李春2014年度、2015年度高管奖金的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待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或民生证券公司就上述高管奖金递延部分作出其他决议后,李春可就该权益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递延未支付部分472832.86元;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春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2905110.7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李春是否有权要求民生证券公司支付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未支付部分及数额是否正确问题:根据民生证券公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正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故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其2015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7、2018年分别发放。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即民生证券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未支付的高管奖金的必要前提条件,包括“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在内的三个子项条件,亦应在此前提存在的基础上才具备效力。根据李春的离任审计报告结果,审计期间分别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李春担任民生证券公司执行**会**、董事会秘书期间,及2013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李春担任民生投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审计结论均显示未发生重大风险,未发现李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民生证券公司亦未能证明李春在职期间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故民生证券公司以李春在高管奖金递延支付期间离职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向李春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未支付部分,不能成立。在仲裁裁决期间,民生证券公司表示其单位2016年、2017年未亏损。故依据《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2016年度、2017年度民生证券公司不会有负奖金计入高管奖金的奖金池,李春的2014年度、2015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未支付的数额不应受到影响。在本院审理期间,民生证券公司对李春主张奖金的数额予以认可,但表示不应发放。故李春依据民生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确定的数额要求民生证券公司支付2014及2015年度高管奖金递延未支付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对民生证券公司生效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书加盖的是民生投资公司印章,且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民生证券公司均表示该协议是民生投资公司与李春达成,不能适用于该公司,故该协议对民生证券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是民生投资公司与李春关于递延奖金的发放达成了附条件的约定,民生证券公司不能以李春与民生投资公司之间的约定,作为不支付李春相关奖金的依据。在仲裁裁决后,民生证券公司作出《关于停止支付高级管理人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的决议》,即使该协议适用于民生证券公司,民生证券公司单方作出停发2014、2015年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的决议,亦应视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证券公司以李春与民生投资公司的相关约定,作为不支付李春相应奖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春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递延未支付部分472832.86元;
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春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7年和2018年递延未支付部分2905110.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 伟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管元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和平
书记员 张翰超
民生证券发展前景如何?
建议直接登录民生证券网址www.mssc.com.cn,点击用户浏览,再点击软件下载,选择你需要的软件下载之后,将其安装到电脑桌面,即可安全使用。
民生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怎么样?高手作答,谢谢?
1.待遇,新人基本上6K左右吧(+-1K浮动),在国内投行差不多都是这样。投行主要看项目奖金,出了项目可以分十几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看领导愿意给你多少了。如果项目不出的话,就少了一大块。
2.民生这几年发展挺快的,业务量应该可以,每年都在进步。
3.培训机制未知。不过国内投行基本没啥培训机制,这行就是跟着老员工来做,自己多想多做多问,通过做项目来训练上手是最快的方法,跟一个项目就有了很多认识。
4.如果喜欢投行行业。这是个不错的平台,如果以后翅膀硬了,有想法了,可以跳槽,这行流动性也是比较大的。工作几年考保代是必经之路。
民生证券股票买卖手续费是多少
一般来说手机炒股是不另外收取费用的,只要你有手机流量的话,每交易一笔,还是按你在贵公司谈好的佣金来收取佣金费,国家规定规定的佣金是千分之三,但你可以下来给贵公司商量把佣金相应的下调一点,这就是各个公司下调的力度不同了,也就是各个公司收取的佣金费用不同的原因,费用多少也会根据你的资金量来定,资金量越大佣金越少~~!
震惊金融圈!民生证券董事长已失联?什么情况?
一则重磅消息震惊了证券行业!
据财新报道,6月7日,民生证券董事长、总裁冯鹤年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涉案原因不详,大概率与6月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证监会原会计部主任王宗成案一脉相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民生证券方面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而有在京券商人士表示,6月7日下午已知此事,是真的。此外,有投行人士也表示,此事为真。
相关资料显示,冯鹤年,高级经济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兼职教师。2012年7月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3年12月任山东证监局d委书记、局长兼济南稽查局局长。2016年12月出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的履历与刚刚被查的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原主任王宗成具有重叠的地方。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王宗成2012年4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也就是说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冯鹤年、王宗成的工作均与创业板发行有关。
不可否认的是,当冯鹤年下海民生证券后,他曾经与一级市场亲密接触的资历,对民生证券投行崛起起到了积极作用。
Wind资讯统计显示,目前民生证券IPO审核申报项目(包括尚处于辅导备案中的企业,但不包括暂缓表决、中止审核项目)达到43家,行业排名第9。
2021年末,民生证券总资产550.2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52.56亿元,每股净资产1.33元,每股收益0.11元,净资产收益率8.29%。
2021年民生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7.26亿元,同比增长30.12%,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2.23亿元,同比增长33.17%。
根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按照发行人报表数据统计,在2015年,即冯鹤年加入民生证券前一年,民生证券全年实现主承销收入2.44亿元,市场份额仅为1.64%,行业排名第22名。
而2022年1月1日至6月8日,按照发行人报表统计,民生证券实现主承销收入4.23亿元,市场份额3.49%,行业排名跃升至第七。
民生证券的上市梦会否生出变数?
民生证券近年来一直最引发舆论关注的并非其投行方面的崛起,而是涉及泛海系的风云变幻。
泛海系董事长卢志强是名噪一时的地产大亨。近年来,民生证券屡屡传出IPO计划,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
2020年3月,泛海控股公告民生证券增资扩股计划,之后15家上市公司、地方国资、股权基金等机构总计出资25亿元入股民生证券。由此,泛海控股持有民生证券的比例,由87.65%降73.59%。
2020年8月,民生证券股东再次生变。包括9家上海国资在内,共有22名投资者以42.29亿元受让泛海控股所持的民生证券27.12%股权,为处于资金链紧张中的泛海系送去了及时雨。
2021年1月21日,泛海控股与上海沣泉峪签署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泛海控股向上海沣泉峪转让民生证券约13.49%股份。2021年7月,上海沣泉峪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泛海控股已按约定完成股份交割,泛海控股对民生证券的持股比例由约44.52%降至约31.03%。
2021年7月19日,泛海控股与武汉金控签署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拟向武汉金控出售民生证券不低于总股数20%的股份。但2021年9月10日,泛海控股收到武汉金控发来的函件。武汉金控决定正式终止对民生证券的收购工作。
2021年8月,泛海控股宣布,民生证券不再纳入泛海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后,对民生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按权益法核算。
正在逐步与泛海系剥离的民生证券,在帮助企业实现IPO梦想的同时,自身也有上市梦。
2022年2月17日至18日,民生证券在上海举办“2022年度资本市场峰会暨投资策略会”。
根据当时的新闻稿,在会上,冯鹤年在大会上致辞表示,2020年民生证券以创新的反向混改方式引入了上海市区两级国资,从北京迁到上海,由单一的民营企业控股变为国有股东+民营股东+员工持股三位一体的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并透露民生证券已经从现在开始筹备上市工作,力争在三年内登陆资本市场,快速提升民生证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发展成为行业内拥有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
不过,当冯鹤年被带走调查后,民生证券的上市梦陡生变数。而经营方面,公司能否继续保持住在投行领域的“黑马”势头?都值得行业持续关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多财经视频,请关注视频号“新浪财经”
往期回顾
民生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部怎么样
固定收益属于核心部门。一般都是在银行间时间做交易,在就是做一些债券发行的工作,待遇方面自然会令人满意,如果你可以进去,那恭喜你,我们可以保持多联系。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来自金湖路证券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复2015年8月13日,“民生证券制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更名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路证券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徐立威成立时间:2010-11-09工商注册号:450103000015430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号城市之光1号楼2层201号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