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成立的标准和要求(控股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3-11-22 09:37:39 59 0

控股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控股公司的成立条件是:1、占有被控股公司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或者对被控股公司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2、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要求;3、公司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公司先成立和后成立的区别

控股公司先成立和后成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权结构不同。先成立的控股公司一般是由投资者投资资金,拥有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营;而后成立的控股公司一般是由投资者投资资金,拥有股权,但不控制公司的运营,而是由其他股东控制。二、投资方式不同。先成立的控股公司一般是由投资者

国务院重磅发文,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设定三大门槛!如何设立、适用范围、过渡期…看央行12条问答

时隔一年,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终于“靴子”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底,央行就发布过《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为期近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期间,央行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并未做大的调整,主要是在个别细则要求上进行微调。如延长提交金控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从6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如金控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本办法一些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金控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明确禁止的关联交易情形;完善“防火墙”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明确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由于央行此前已对金控公司监管多次表态,且在一年前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及部分公司已进行金控公司监管试点,市场对于金控公司监管早有充分预期,《金控办法》的发布只是预期已久的“靴子”落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控办法》中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d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d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央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述负责人称。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金控办法》也对金控公司准入设置具体标准,包括金控公司的界定标准、金控公司发起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条件和“负面清单”等。

例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上述规定与征求意见稿较为一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具体形式,《金控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微调。

《金控办法》表示,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

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出“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蚂蚁集团近日在回复科创板问讯时就透露,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控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此外,《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目前国内常谈论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从类型看,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金控阵营: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

实际上,2018年央行就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集团、苏宁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模拟监管试点,积累相关监管经验。这5家试点监管机构的选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产业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控股的金控公司,还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后形成的综合性金融平台。

经过监管试点并结合意见反馈后,《金控办法》也根据现实情况对金控公司的设立程序做出调整规范。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延长提交金控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从6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根据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条件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金控办法》,企业注册名字时“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字样不能随便乱用。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此前一些实质上的金控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金控办法》结合此前的现实情况,对股东行为、资本管理、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就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央行有关负责人称,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在对股权结构的要求方面,《金控办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外,《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为理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责任,《金控办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清晰界定。《金控办法》明确,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金控办法》赋予了央行对金控公司现场检查和并表监管的职能。按照要求,央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央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金控办法》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并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金控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

央行表示,《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下一步,央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d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撰文指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金控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金控办法》考虑了市场承受能力,设立了过渡期。在实施过程中,建议综合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过渡期,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此外,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在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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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开创控股公司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新局面

8月31日,控股公司d委召开全系统组织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及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控股公司d委书记、董事长苏志民,d委副书记洪艳华出席会议,各直属单位d组织书记、主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参加会议,控股公司组织部部长张秀岩主持会议。

会上,洪艳华分别传达了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

苏志民在讲话中分析了当前控股公司总体发展形势,肯定了d建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就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及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一轻实际,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d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d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阐明了新时代d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深刻回答了一系列事关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各级d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着力在学深悟透、把握要义、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是贯彻落实全市d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总要求,提升全系统组织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把d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d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把抓好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加强思想建设的重点,引导d员干部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增强能力本领,提升品行作风;要把抓好重点任务落实作为加强国企d建工作的着力点,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以企业发展成果检验d建工作;要把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为贯彻新时代d的组织路线的关键,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着力做好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着力引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为企业改革调整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是层层落实管d治d责任,加强全系统各级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各级d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d建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d组织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牢固树立“抓好d建是本职、不抓d建是失职、抓不好d建是不称职”的观念;组织部门作为管d治d的重要部门,也是加强d的建设的具体责任部门、落实部门、工作部门,工作严、标准高、责任大,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复合型d务干部队伍建设。

苏志民强调,新时代要有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全系统各级d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及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d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牢记使命担当,提升组织工作质量和水平,奋力开创一轻d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新局面!

撰稿:孙维昕

摄影:郝  鑫

编辑:刘令发

责编:王  剑

控股公司成立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控股公司成立条件如下:专业代理从事控股公司注册、北京专业设立登记控股公司成立、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公司代办1、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2、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3、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4、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并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有时也称总公司;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母公司拥有,但核信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对母公司独立的公司称为子公司。随着控股权的延伸还有孙公司。5、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达到控股权的股份的形式,就是控股。同时通过委派管理人员,业务往来等活动,使多个公司在经济上一体化。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公司并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亏损。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雀氏历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顷搜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公司上市有以下条件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没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设立需五大条件实缴资本不低于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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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显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五大条件,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决定》还表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以下是《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

*声明:金融观察团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建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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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需五名股东净资产1000万以上才能改制

注册集团公来自司需要什么条件?注册集团公司的要求

集团公司就是至少拥有五个子公司,而且注册资金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才可以称作集团,如果要成立集团公司的话,大家首先需要具体了解清楚相关的条件,那么注册集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3、核心企业的章程。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你可能还需要了解:省级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及所需材料没钱可以注册一千万的公司吗

国企混改国有控股公司成立条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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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国有控股公司成立条件费用

导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国企也更加关注混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点。苑佳俊这篇《国有企业混改十步法全流程》,带您全面解读国有企业混改步骤(苑佳俊将文章分为三篇此文章是其一)。

8设计员工持股。混改中当注意同步完成核心员工持股。

一是员工持股应作为混改的规定动作,成为管理层、业务和技术骨干等核心员工的参与义务。一方面,员工持股侧重于对核心员工的利益绑定,因此范围不宜过大;另一方面,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核心管理层应包含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既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又有助于树立全员的改革信心。

二是核心员工持股的规模下限不宜过少,上限应有所区别。“蜻蜓点水”式的小规模持股,难以真正将核心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相绑定。就持股上限而言,对于所处传统行业、重资产的大中型国企,核心员工持股的比例可以不超过十分之一;对于科技型、新业态、高成长行业中的中小型国企,应考虑放宽核心员工持股的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三十,在实现利益绑定的同时充分激励核心员工与企业共成长。

三是核心员工应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与战略投资者同时、同价入股。同时入股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并同步推动股东结构的完善。同股同价也是最符合资本市场惯例的公平定价方式。

四是入股资金应考虑通过由第三方出面提供担保的方式解决。国资股东和外部股东均不应向员工提供直接帮助。

五是员工持股应设定中长期锁定期,限制中短期的退出。核心员工所持股份中,相当一部分应在其任职期间长期锁定,以确保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长期绑定;另一部分可以设定中期锁定,根据上市、业绩达标情况实现退出和流动。

六是核心员工通过持股成为股东,在绑定其义务的同时,应确保其获得相应的权利。若员工持股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等持股载体集体持股,则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反映其权利。

9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多元化后,应着力完善以董事会决策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一是将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市场化作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步骤。应规范董事会的构成,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模式推荐董事人数,让各类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为各自股东发声,通过协商甚至博弈,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协商和协作制定公司战略。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混和所有制企业,即使国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也应尽可能避免形成国有股东实质性控制董事会、“一股独大”的局面,可以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范例,通过适时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形成国资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制衡。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由国资股东或企业独自确定独立董事的委任,独立董事可以由企业推荐,但需经过包括国资董事和外部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同意。

二是由董事会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营管理的核心作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章程,并切实落实董事会在决策、选人用人和薪酬三个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真正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而其中的核心是切实将选人用人的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只有由董事会市场化聘任管理层,确保管理层对董事会、而非控股股东负责,才能确保董事会制定的战略和业务目标有效实施。同时,应完善议事规则,包括逐步建立以独立董事牵头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董事会决策的制度;以及通过增加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事项,扩大国资股东和外部股东需要共同决策的事项范围,从而起到市场化决策的目的。

三是应充分规范和捋顺国企集团与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关系,通过充分行使国资股东派出董事、监事行使与出资相对应的权利,避免在约定权利之外干预混改企业正常决策和运营。

四是赋予董事会权利的同时要约束其对等的责任和义务。

应借鉴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化监事会的作用,通过建立由专职、具有丰富管理经验、以独立外部人士为主的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考核和评估。

10对接资本市场。通过混改后资本运作的组合拳,释放企业改革成效并加快可持续发展。

一是适时通过重组并购,加快企业可持续发展。基于引资后新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重新梳理和引资所获得的充沛资金,企业可以考虑借助于资本市场的重组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并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国药集团在这方面的探索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二是以上市作为引资后五年资本运作的必要步骤。随着企业全面执行改革路线图,应适时启动上市工作,其必要性体现在:通过上市公司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完善企业公开、透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引入公众股东,形成外部监督机制,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方式;

形成由国资股东、非国资股东、核心员工和公众股东组成的稳定的股东结构,并通过各类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充分履行职能,更有助于完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改革目标;上市是体现混改成果、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上市后形成公开交易市场,有助于引入投资者进一步提升股权多元化水平,并建立包括国资股东在内的股东退出机制;通过上市在公开平台上的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充分了解企业混改全过程,从而形成客观评价并树立市场标杆,建立良好的示范效应,提升改革信心。

三是应将上市后的股权激励作为资本运作的必要步骤。股权激励计划面向更广泛骨干员工,流动性高,更有助于发挥对员工的持续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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