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修订(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2023-11-26 11:33:17 59 0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共有三家。

中粮集团(COFCO)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致力于利用不断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服务,贡献于人类社会的繁荣。

中粮集团目前下设中粮粮油、中国粮油、中国食品、地产酒店、中国土畜、中粮屯河、中粮包装、中粮发展、金融等9大业务板块

拥有中粮屯河(600737)、中粮地产(000031)和丰原生化(000930)3家内地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

B,D解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①通报批评;②公开谴责。

我国上市公司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明细,谢谢!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提升了对总股本的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中小板块股票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五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第六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第七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第八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第九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第十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五粮液上市多少年了?

1998年04月27日,五粮液正式上市,发行量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14.77元,上市首日开盘价29.77元,收盘价53.57元!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85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酒业为核心主业,大机械、大包装、大物流、大金融、大健康五大产业多元发展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有“中国酒王”之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利,不得滥用股东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2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关联人基本情况;(四)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依法行使股东利,不滥用控制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11—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12—3.1.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3.1.1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会负责,向审计**会报告工作。审计**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董事会秘书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3—(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14—(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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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占坑

五粮液什么时候上市的?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85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酒业为核心主业,大机械、大包装、大物流、大金融、大健康五大产业多元发展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有“中国酒王”之称。

原始股可以上市吗?

纳斯达克有好几个版,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上市条件差异很大。小型股市场很多公司只要花点钱都可以上,上市以后经常是多少天都没有成交量,纯粹混日子的,你想卖都卖不出去,股价在1元以下的很多。这些情况与国内的股市是天壤之别,根本不具备任何的可比性。打着买境外上市原始股的幌子骗钱的在2002年我就听说过,2006年在上海工作时亲身经历过当时最大的骗子,后来是以非法融资罪被抓的,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时至今日,再拿这套来老实说有点过时了!所以,我劝你还是慎重为好,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

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作者|高鹏

2021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7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正式发布2022修订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背景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规范深市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管最核心的业务规则,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如下:

背景一:衔接上位法规

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持续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系统性、针对性的部署安排;202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有必要据此修订,衔接上位法规,落实上位法规新要求。

背景二: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在新《证券法》确定注册制的情况下,深市创业板率先启动“注册制”改革。今年3月31日,深交所官宣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合并,中小板成为历史,深市形成了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格局。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谋划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到,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深交所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前沿,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也是为深交所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背景三: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近年来,一系列证券违法案件的曝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监管手段的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完善。

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义务内容的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改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新增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新增第4.3.5条,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包含哪些。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七)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一)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明确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保真”责任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精神,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的,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新增5.2.6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6.3.12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6.3.13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明确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期间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为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基础上,新增董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新增4.2.15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新增独立董事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新增4.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六)进一步规范董监高的股份变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3.4.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离职后半年内;(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3.4.9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本所在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新增3.4.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增3.4.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新增3.4.12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作者简介

高鹏 律师

教育背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型国企的发债|拟IPO企业的法律辅导|企业收购与兼并等法律业务

往期回顾

供图|老郭

排版|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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