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募投资基金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201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下发《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称,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概念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需符合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
⒉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⒊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⒋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⒌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⒍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
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⒏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入市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四、交易和结算
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
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的规定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①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②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2014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的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可向央行上海总部办理进入银行间债市的备案。
注1:特别感谢生洁接受咨询,耐心回答!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什刹海,取自顾红朋友圈,特别感谢!
相关阅读: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体系参与机构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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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文章及封面照片展播(23)》
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有什么区别?
首先给你说下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公募就是公开募集,也就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谁都可以来买,对买的人几乎没有什么要求和限制。私募就是私下、非公开的募集,或者是向特定的人群募集的方式。只有某些对这个东西比较了解或者有一定实力的人才能来参与,不能在公共场合大张旗鼓的宣传。再给你说一下债券和基金的区别。债券就是借钱,A机构发债券,就是说A机构要借钱,债券就是你借给它钱的凭证。你拿着债券,就可以在债券到期的时候跟A机构来索取你借给他的钱,和他承诺给你的利息。基金是很多人把钱凑到一起,统一由专业的人去管理投资,然后大家一起享受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举个例子,你有50万,你存到银行里,银行只能给你规定的利息,挺低的;你做股票,又不会做;你买债券,可是很多债券老百姓根本买不到,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在这些情况下,你可以把钱放到基金里。如大家都把钱放到基金里,你五万我十万的,那基金的资金就会很多,5亿,10亿……专业的基金经理拿着这5亿或者10亿就可以去投资了。他可以拿到很高的银行存款利息,他可以坐庄炒股票,基金管理人做股票一般都比我们有经验,他还可以直接去买你买不到的债券……反正比你单独拿着50万能投资的范围就大多了,而且基金经理如果很专业的话,赚的钱也比你自己拿去投资赚得多。到时候再给你分红,你就会有一个收益。具体基金分类我就不说了,不同的基金收益不同,风险也不同。所以你的问题中,基金、债券是指这种产品的性质,也就是说你的钱做什么去了。而公募、私募是指这个产品募集的方式。具体的组合意思我就不解释了,虽然你不是学金融的,理解起来应该不困难了吧?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规模、期限;(二)募集资金用途;(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第九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第十四条 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请问银行能承销发行私募债吗,还是一定要证券公司发行,银行来托管?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都是非公开发行吗?——《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算证券吗?》补记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都是非公开发行吗?
——《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算证券吗?》补记
上文《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算证券吗?》写到,只有把银行间债券市场算是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场外交易市场,将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界定为“证券”中的“债券”方能自恰。
但是,如果我们深究一下,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都算是“非公开发行”吗?可能又未必。比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于非金融企业,协会也发布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而且实践中,发行对象超过200人的也并不少见,以及簿记建档发行方式下并不限定特定投资者,也可以认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因此,对照《证券法》第9条,说构成公开发行证券,恐怕也是可以的。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因为银行间市场面向的都是机构投资者,所以不能算作超200人,或者说这个规则不能这么理解。但退一步讲,如果说是非公开发行,总是要遵照前面第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即“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把发行方式分为“簿记建档发行”和“非公开定向发行”两种,只在“非公开定向发行”章节的第32条,强调定向发行不得采用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也可以理解为,“簿记建档发行”并不限制这一点。
也有观点说,算公开发行,但是因为面向的都是机构投资者,所以豁免注册。这样说从注册监管的本质讲,是非常合乎逻辑的,也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成熟做法。但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其实并未给特定类型公开发行豁免留下空间。一审稿当时的第12条第2款有过类似规定,证券持有人数超过200人后,12个月内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不超过35人的,不视为公开发行。发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到三审稿第11条也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核准、注册:(一)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数额较小的;(二)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但最后这些都没有被采纳,即便是三审稿的豁免注册,也没考虑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的问题。
那如果打破了“非公开发行”的边界,或者说,可以认为某些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构成公开发行,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我们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还是算证券,那么,根据《证券法》第9条、第16条,对公开发行的产品,就应当经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但遗憾的是,国务院的《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又没有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或者央行纳入进来,这如何理解?
逻辑上讲,可有三种理解。第一种是修改现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发行规则,明确改为非公开发行,不进行公开发行。第二种是未来把这块注册也交给国家发改委或者证监会。第三种是还是把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拿出“证券”的范畴,毕竟一开始这块市场也是并非《证券法》作为上位法,只是后面逐渐汇入到证券法范围,特别是执法范围。
倒过来分析,把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拿出“证券”的范畴,显然不是一个好的做法。首先要说,无论参考美国形成共识的“HoweyTest”的分析,还是比如吴晓灵行长在《落实新证券法,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一文中提到的“如果财产能分割、能无因转让就具备了证券的性质”,都应当认定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算作“证券”,而如果算作证券,当然也就只能是债券。而且,三巨头好不容易把债券市场的执法行为统一起来了,也纳入证券违法范围内,再去打破,显然非常不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二种理解可能吗?据传闻讲,《证券法》甚至国务院的《通知》曾经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的注册有所安排,但是最后被拿掉了。这种监管博弈的背后意图,如果猜测一下,这第二种可能也未必就完全不可能。当然,央行苦心经营这么多年的改革成果,就这么拱手让人,恐怕也不会是那么顺畅的事。
第一种相对就要容易实现一些,毕竟银行间市场确实都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而且是大个头的机构投资者,完全可以将规则加以改造,即使限定为非公开发行,也不会有多大影响,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其实我们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常类似于美国基于144A规则形成的私募发行的限制证券(restrictedsecurities)面向机构投资者转售市场,这么定位和处理也符合实质和较为妥当。只是对照《证券法》,仍然有个bug需要解决。那就是新《证券法》(第26、27、28条等)把证券承销都划归给了证券公司,没有考虑其他机构作为承销商的情况。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说大多数债券是银行作为承销商的,这种情况显然是无法也不应改变的,那银行作承销商,是否又与《证券法》有所冲突,也需要从技术上予以解决。
总体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产品性质,从法律角度讲,还有一些待解的问题需要讨论。市场是个现实存在,不以法律改变的意志为转移,恐怕更多的是怎么削足适履去适应和解释的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继续观察。
商业银行次来自级债券可在()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B
江西首支银行间私募疫情防控专项债发行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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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
关
注
我
们
吧
2020年3月25日,江西银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联合承销的“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疫情防控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支债券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江西省发行的首支银行间私募疫情防控专项债,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支持发行人在疫情期间的防疫使用,其余资金将用于助力企业复产复工使用。债券期限3+2年,募集资金共计1.5亿元,票面利率4.0%。
疫情防控期间,江西银行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号召,大力推动专项额度、专项资金支持江西本地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方面,江西银行为快速响应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防控疫情的需求,安排专人对接相关企业,积极了解协会疫情防控债发行政策,优化内部审查、审批环节,加速推动疫情防控专项债券的发行落地。疫情爆发以来,江西银行第一时间对企业防疫资金需求进行了全面摸排,在了解到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相关资金需求后,江西银行与民生银行双双启动绿色通道,两行紧密协作,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大力支持,实现了债券发行从内部审批到发行报备再到路演销售的“零延迟”。该期债券也受到了市场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形成了快速销售,在同期限、同品种债券中取得了较低发行利率,有效降低了企业疫情防控及后续复产复工资金的融资成本。
目前,随着全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江西银行正着力推动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帮助企业压降融资成本,满足企业非常时期资金需求,着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来源:江西银行
投稿:办公室
编辑: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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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以承销私募债了么?
我们所谓的私募债,现在主要有三块!比如我们中信在负责营销的,分别是交易所私募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私募债,还有天津交易所的私募债。每家交易所私募债的起点,以及承销单位都有区别。你说的报喜鸟,这是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私募债,很多商业银行也是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所以可以负责承销。但是股权交易中心的私募债,现在出现了有些中小型券商只管承销,发行不了的问题。所以对企业来讲,实际融资多少,定价多少?还是有很多需要考量的。作为投行人的我们。更应该去规范自己的一些行为,不能为了做单而做单。现在浙江这边出现了好几单,中小券商,拼命进行价格战,结构资金募集不到的情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A
我国债券的主要发行渠道有哪些?急?
国内债券的发行比较复杂。
首先看审批权 国债:财政部。央票、金融债,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债:发改委 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国证监会。发行与交易的渠道: 国债,通过招标完成,可以在银行间、交易所、柜台交易 金融债、央票、短融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 企业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看你向谁申请了。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等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