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清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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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私募投资基金,在她经历了各种鲜花、掌声、挑战、困境之后,在她渡过了募集设立、投资期、投后管理期、退出期、延长期等一系列生命旅程之后,迎接她的下一站,是清算。
难道“下一站”,不应该“是幸福”吗?
清算,是私募基金存在过程中的最重要环节之一,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关键的工作之一。
作者之所以认为其重要,一则,完成一支私募基金的清算,将有效地终结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债权人(如有)、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各项法律关系,为本支私募基金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二则,很好地完成上一支私募基金的清算,亦能助力下一支私募基金拥有更好的开始。
因此,今天将简要与各位讨论下私募基金清算的相关事项。
私募公司注册、上海迁入、私募管理人登记、私募实控人/控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私募产品备案、私募审计、中基协4个平台日常维护与更新等,欢迎咨询私慕好帮手:18116410895、136819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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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算的风险
私募基金一般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清算应当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私募基金未按时清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的风险,及被监管机构及私募基金投资人追责的风险(包括在应清算而不清算的期间内,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亦有可能因私募基金财产发生任何损失而被私募基金投资人提起损失赔偿主张);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亦有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基金清算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判决其赔付相关投资款项和相关收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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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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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相关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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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备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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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清算登记手续
最快1~3周完成私募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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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通过私募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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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几种
您好,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不外乎就是上市退出(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并购退出,转让退出,清盘退出这些几种方式。希望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拓展资料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参考资料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为您推荐】平度律师海东律师海宁市律师黄州区律师北市区律师武昌律师龙岗律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私募基金销售、运营的金融机构,负责私募基金募集、利润分配等。近年来,私募基金呈现井喷式发展,这就导致了很多私募基金公司在运作上出现了问题,急于就成,使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那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简单了解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以上是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募集等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基金托管等做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严格按照“办法”的条文开展基金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延伸阅读: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传声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 第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的登记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 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 (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七)法律意见书; (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 第四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协议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备忘录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第五章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募集结算资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第三十条【资金账户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监督机构是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机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划款指令的生成与执行相分离,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建立多层审核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基金账户开立要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如开立、变更、销户等)时,应当就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募集机构进行书面约定。投资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与募集机构约定使用托管人的预留印鉴等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基金无托管的,募集机构应当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管理该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份额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募集机构提供的认购、申购、认缴、实缴、赎回、转托管等数据和自身资金结算结果,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 第三十四条【资金交收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进行份额登记时,如果与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应当充分评估资金交收风险。法律授权下执行担保交收的,应当动态评估交收风险,提取足额备付金;在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应当与募集机构书面约定资金交收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者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以及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五条【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交收路径进行募集结算资金划付。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未按照约定进行汇款或提交正确的汇款指令,基金份额机构应当拒绝操作执行。 第三十六条【份额变更】基金份额以协议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转让等方式发生变更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资金清算结果,结合自身业务规则变更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关于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八条【数据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当日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平台。 第三十九条【自行办理份额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参考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 第四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估值依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估值流程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四十三条【与托管人对账】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十四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合同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净值,编制和提供定期报告等基金产品运作信息。第七章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四十六条【提供系统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不得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不得直接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风控要求】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第四十八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对待,严禁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交易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系统的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第四十九条【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第五十条【接口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的,应当保证数据通讯接口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无接口规范标准的,数据接口应当具备可兼容性,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开发接口和完整的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开发接口应当能够覆盖客户的全部数据读写。 第五十一条【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术系统发布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测试,并积极协助客户进行上线前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架构】信息技术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网络层、应用层分离,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架构应当能够支持系统负载均衡和性能线性扩张,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可以简单实现产品性能的扩充。 第五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系统的升级、维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缺陷实施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现缺陷,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人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十四条【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其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其中涉及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配合监管部门、司法*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存储与备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保护客户隐私,严守客户机密。 第八章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报告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外包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协会职责】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投诉举报】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加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多次违规处分】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诚信记录】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二条【行政与刑事责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生效】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解释】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私来自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您推荐】路南区律师防城港律师容城县律师金安区律师任县律师迁安市律师开平区律师众所周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时候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这样的流程才是合法的,这一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很多人对这部法律是特别清楚,往往在进行备案的时候造成了一些必要的麻烦,因此下文为大家带来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给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完备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或者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在上文中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的时候,必须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旦管理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那么管理人将会面临着严重的后果。延伸阅读:期货私募基金是什么?2017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机制
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一般而言则有如下四种方式:1、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2、股权转让;3、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4、清算。
【洞见干货】私募基金清算知识汇总!
清算(Liquidation)是私募基金终止必经的一个法律程序,是终结私募基金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理的过程。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基金财产归集与分配、发布清算公告及制作清算报告等工作,并在协会的系统完成相应的信息报送备份工作。那么关于基金清算,我们都需要了解些什么呢?
根据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首先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的清算法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要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主要涉及私募基金的几个合同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作为基金管理人,决定要终止基金时,首先要明确基金清算的原因。基金清算的原因一般有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期、全部投资者已全数赎回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协商一致终止基金等。我们可以把基金终止的原因分成三类:
1、是基于基金合同的原有约定;
2、是基于法定,例如基金载体不再具备合法持续经营的条件;
3、是基于基金投资人的后期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再经营的原因包括:
1、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近似。《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则略有不同,还包括了: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情形。
其次要确定相关终止及清算时间节点:
1、基金终止日:一般为基金存续期届满当日,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日期;
2、清算开始日期: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日期,可以是基金终止日当日,也可以按基金合同约定确定此后的某一日期;
3、清算截止日期:即基金完成清算并将清算款全部支付给投资者的日期。
清算人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担任,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还要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若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的,需符合相关的约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契约型基金的清算组应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可以按照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组成,但为顺利完成基金清算,管理人通常是清算组成员的不二人选。清算人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类似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清算管理人。
进入清算阶段时,基金应当已经从其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基金财产应当已经全部变现,以保障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偿付基金的费用与债务,也便于向投资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依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债权人申报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清算的时候,应制作基金产品清算公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发送邮件、官方网站发布等形式发送给投资者,同时抄送托管人。为确保投资者知晓清算事宜,建议由投资者签署基金终止/清算确认函,或就清算公告事宜向管理人回函,以备清算备案的反馈或核查。
申报与公告完成后,管理人制作基金的清算报告,主要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清算原因、相关清算时点、清算过程、资产归集处置情况、资金分配安排、清算结果等。若基金合同有详细约定,需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并将清算报告发给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等清算协调人。托管人一般以清算报告作为托管账户销户申请及基金资产划拨的依据,且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或需由托管人等其他方审核通过。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而被中基协责令改正。
因此,基金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办理清算备案,以真正终止其对已终止基金的管理职责。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需要完成上传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工作。
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产品,清算人还需要在主管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的整个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文件需要投资人签字确认,包括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公司/合伙企业注销的决议文件,管理人应提前与投资人沟通协调和准备周全相关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基金清算程序或者其中的注销程序无法顺利完成,在后种情形之下,管理人虽然不再有基金中的职责与义务,但是却遗留了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空壳无法处置,未来将造成很多管理上的麻烦。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相关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
私募基金如果没有经过清算程序就自行终止,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私募基金与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将无法有效终结,基金管理人将可能面临来自投资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还有可能因为未尽到管理职责、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遭到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各位管理人务必慎重对待,认真完成私募基金的清算工作。
■来源:信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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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1.了解产品详情投资人要全面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行和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的实力等等;2.签署合同仔细阅读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写投资人赎回资金时的受益账户。要求打款账户以及最后的受益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同名账户。3.核实认购信息打款账号核实,从财产安全的角度首先应该核实账号信息是否真实。账号核实有以下几种方法:(1)核实账户名称是否为资产托管人开立,一般户名后都带有募集账户字样。(2)核实账号是否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募集帐号一致。(3)当然投资人还可以拨打资产托管人的全国客户热线电话,报出产品名称,即可核实账号是否正确。4.缴纳认购资金去银行汇款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填写完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以后,注意在备注栏或者是汇款用途栏注明“xx(投资人姓名)认购xx项目xx(金额)”。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阳光私募基金会有另外1%左右的认购费,这样比如投资人认购了100万,投资人汇款的时候就需要汇101万。汇款原件要保留好。这是确认投资人成功加入该私募基金的重要凭证。...展开1.了解产品详情投资人要全面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行和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的实力等等;2.签署合同仔细阅读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写投资人赎回资金时的受益账户。要求打款账户以及最后的受益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同名账户。3.核实认购信息打款账号核实,从财产安全的角度首先应该核实账号信息是否真实。账号核实有以下几种方法:(1)核实账户名称是否为资产托管人开立,一般户名后都带有募集账户字样。(2)核实账号是否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募集帐号一致。(3)当然投资人还可以拨打资产托管人的全国客户热线电话,报出产品名称,即可核实账号是否正确。4.缴纳认购资金去银行汇款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填写完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以后,注意在备注栏或者是汇款用途栏注明“xx(投资人姓名)认购xx项目xx(金额)”。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阳光私募基金会有另外1%左右的认购费,这样比如投资人认购了100万,投资人汇款的时候就需要汇101万。汇款原件要保留好。这是确认投资人成功加入该私募基金的重要凭证。5.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回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等。复印件上都要求本人签字确认。投资人需将这些相关证明文件和私募基金认购合同一起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6.确认加入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所有资料,以及确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到账后,会通知银行将认购人的资金认购为私募基金份额,并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认购人寄送加入确认函等文件。这样,整个私募基金认购流程就算完成了。成功加入以后,一般在投资管理公司的网站(个别投资公司并没有开设自己的网站),资产托管人公司网站,以及一些大的专业私募基金网站和报纸中都会定期公布基金的最新净值,有的是一周一次,也有些是一个月一次。有些投资管理公司还会定期通过手机向客户发送产品的最新净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