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一定要去基金协会备案吗
按照监管要求,是必须要进行登记备案的。2014年2月要求私募基金备案制以来,至2015年11月份,已经有2万多备罩家私募基金公司完成了在中国证仿简闹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现在一些小型银行,信托公司等为了拓展业务类型,也纷纷进行登记备案。本咐好文由专业金融类公司工商代办服务专家林涛提供。
是不是所有私募基金都要做管理人备案
是的,每一只私募基金成立都要备案!
为什么私募基金一定要备案私募基金不备案会怎么样
私灶备键募备案后期做产品备案发行产品主要是业务上的需求,比如股权备案主要股权并购等方面的业务,证券备案主隐巧要做股票二级市场等,不备案经营普通的业务也是没有问题的!还有就是资金的问题,这需要看滚此具体的经营业务!
如果私募基金未备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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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及处罚条款
1.《证券投资基金法》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二
私募基金不备案的影响
1、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2、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3、正常运营会受限制
4、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法律风险
三
如何查询私募基金备案信息
投资人要想了解某只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www.amac.org.cn/,在【信息公示】栏目下,即可查阅管理人登记信息和产品信息。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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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亦不构成任何保证、承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00万都打不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到底需要花多少钱?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于2016年2月5日公布之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对之前有点自娱自乐性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动起了真格,之后整整一个月内,没有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备案,直到3月中旬一家名叫上海开开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第一家成功吃到螃蟹的公司,但是就是这么一家公司在当时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因为在通过备案时其尚无实缴资本。协会马上意识到了这一点,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要求也一路水涨船高,除此之外协会也要求对一些管理人必要的支出费用进行相应地论证,那么对于目前想要通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究竟需要花多少钱呢?我们不妨细细算一算。
[1]上海开开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仪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一般介于2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如果高管资历较浅的管理人需要提高到500万,之所以要求这么多实缴资本是因为协会认为基金的购买和赎回往往和投资期无法匹配,极可能出现项目仍在投资期内,而基金的投资人却提前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协会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别再想着用过桥贷的方法蒙混过关了,如果被抽查到,协会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在这里还要友情提示下,也不要把注册资本抬得太高,太高的话协会会要求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说明和论证。
共享办公就别想了,目前并不允许。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办公和会议要分开,部门和部门之间要独立,办公楼要悬挂公司的标识,这样一间符合要求的办公室一个月的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基本在1.5万以上,一般协会要求管理人的资金要保证6个月以上的运营,再加上办公设备费用,就场地费用一项的预算至少需要10万元。
除了明文规定的两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之外,管理人至少还需要聘请至少两名全职员工,按照起薪5000元算,公司在薪资社保方面的开销一个月基本在3万元左右,为了保证协会要求至少6个月以上的运营,人员开销的预算至少需要20万元。
秉持能省则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原则,能不外包尽量就不外包,这一块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
综上,一个低配版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规模至少需要280万至330万元不等。是不是有种欲哭无泪的感觉?
作者往期文章
基金频道|关关难过关关过,募集程序省不得
沈醒龙ShawnShen
律师Associate
shshen@mwechinalaw.com
在创投圈摸爬滚打,立志用商业的逻辑解释法律,用直白的话语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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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定要备案吗
私募基金一定要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是受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行使行政管理权,其行使的范围、方法、种类、程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私募基金未备案风险、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合同法律效力及合同认定
私募基金不备案存在的风险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都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备案,否则将会受到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如果没有备案,将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3.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无法开立证券账户,进而无法进行新三板企业投资和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4.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将会阻碍所投资的企业未来IPO上市等资本市场业务的开展。
具体分析如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法规,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组织。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及处罚条款
1.《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私募基金不备案对业务的影响
第一,如果是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没有备案,则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将会对投资的企业未来IPO上市造成严重影响和阻碍。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由于未进行备案进而导致无法开设证券账户,从而阻碍了旗下投资的企业IPO资本运作。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不办理基金备案,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呢?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基金备案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不登记的行为,均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进一步规定违反第九四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其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可见,不办理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来自行业协会的自律处分,并不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涉案的基金管理人并不同时存在为了规避监管从而变相地对非特定对象、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公开募集,或者超越了投资者数量的监管要求等导致合同无效情形,而仅是存在未办理基金备案的单一情形的,审判机关普遍认为并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但私募基金未备案,如果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而仅是存在未办理基金备案的单一情形的,基金合同仍属有效。
不属于基金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客观上无法构成基金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涉案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合同内容探究真实意思,从而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认定最多的主要是借款合同性质和委托理财合同性质。
如合同中存在借款的合意,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性质。
如投资者需承担风险并赚取收益、管理人收取收取的一定比例管理费作为报酬,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性质,法院可能会参照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标准去评估涉案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最终的赔偿责任。
基金未备案投资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内容旨在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赋予投资者在协会不予备案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较为少见。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很少在基金产品无法取得协会备案的第一时间主张解除合同,大多数投资者是在私募基金实际运营后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期兑付收益或返还本金时才会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此时,投资者通常选择主张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鉴于基金备案本身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单一的基金没有备案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即使私募基金未备案,投资者无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有权约定私募基金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但是,以基金备案为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在实务中存在着履行上的困境。
根据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常态,私募基金的备案发生在募集环节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时,需要将基金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上传至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系统才能完成基金备案手续。而基金募集完毕的前提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并将对应的投资款存入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
交纳投资款是基金投资者在整个基金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果约定基金合同必须在基金备案完成后方可生效,那么投资者交纳投资款将没有合同依据,基金管理人接收投资款也没有合同依据。而若是投资者不交纳合同款项,基金募集则无法成功,更难以满足备案的条件。即使约定私募基金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基金未备案基金合同仍有效,双方构成资金募集法律关系。但是,在基金备案完成前,基金管理人无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否则应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涌知管理
—END—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需要备案吗
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腾讯众创空间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什么要做备案
其一,有利于规范行业的生态环境,切实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私募将被洗出行业,直接提升私募行业形象。其二,备案登记后,可以增加私募基金信用度。其三,保护投资人利益。
所有私募基金都应当备案吗?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后,各种已备案未备案的,叫基金,不叫基金的投资管理或投资类机构纷纷想各种办法满足监管的新要求,问题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应当备案吗?”这几天,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突然发声,建议停止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针对这一法律问题,浅谈下一点个人拙见。
首先,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是受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作为行政管理权,其行使的范围、方法、种类、程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即常说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次,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 月24日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条明确阐明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另外,该条还提到了三个重要的概念,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依据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本条明确了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此处,所说的“基金”均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从本条规定来看,公司或合伙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1、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2、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文义解释来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其证券投资活动才受《基金法》的约束,换句话说,即使三个条件同时满足,非证券投资活动亦不受《基金法》的约束。第2个条件,限定是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非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受《基金法》的管辖。比如,信托公司就不是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即使它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也不受该法管辖。另,本条限定“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才受《基金法》管辖,不是这两种形式的则不受该法管辖。除了公司或合伙企业外还有没有其它形式呢?有,比如信托计划以及各种具有特殊目的载体地位的资产管理计划,比如个人以自然人名义受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比如中国特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
依据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这两条规定扩大了登记和备案的主体范围。本人认为这个规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依据,下文详解。
依据5:中央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证监会负责制订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这一通知经常被拿来作为认证证监会有权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依据。但是,实际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没有权力对证监会进行授权,下文详述。
在明确了法律依据之后,有必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其基础是大量的基本概念。讨论本文的主题需要明确的几个关键定义包括: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
第三,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
1、基金的定义(本文所谈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说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没有明确给基金下个定义,只在第三条非常隐晦的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通过本条的描述可以抽象出一些与基金有关的关键词,比如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这些关键词,可以推理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基金合同的契约关系,基金本身不是法人主体,甚至不是民事主体。
一说认为,依据《信托法》这一契约关系为信托关系,基金财产独立,可以实现破产隔离,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但这并不能使基金获得独立、完整的人格。(《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有类似规定,理论上仍应认为其可归入信托关系。)
基金定义可简单概括为“基于基金合同,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相应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集合。”证券投资基金就是投资于证券领域的基金。
再看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怎么规定的。该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从中可看到,该办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把规范的对象从“证券投资基金”扩展到范围更大的“私募投资基金”,除证券外,还包括“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基金管理人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该款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明确定义。一般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以进行基金管理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这里的基金随《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最终的逻辑指向仍然是“证券”的定义。
3、证券的定义。《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此,证券的定义在这里有点混乱,分别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这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需要立法给予明确,从文义上理解,后两款引用的产品不属于证券的范畴。《证券法》采用了狭义的定义,按这一定义,证券显然不包括股权、房地产、非标准债权以及各类收益权等。
第四,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证监会并无权对非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因为,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非股票类的股权并不是证券,证监会并未能基于《证券法》获得对投资非股票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证监会要获得对非股票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要么修改《证券法》,要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授权。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对外发布的公文种类繁多,再加上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的行政公文,更加繁杂,而这些公文并不都是行政法规。关于行政法规的制订主体、程序,国务院都有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才是行政法规。
前述提到中央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权力对证监会进行授权理由如下: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委的常设机构,即是中央机构,也是国务院机构,但毕竟不是国务院本身,其《通知》本身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扩大证监会的职权范围,严格来讲,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可变通的作法是国务院对证券或证券衍生品进行扩大解释,从而间接扩大证监会的职权。
因此,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产生的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所管理基金的备案欠缺上位法的基础,该规定无效。另外,非以证券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即使成立后参与了证券投资也不需要登记和备案。
(作者为不良资产管理人、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