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强制平仓吗(基金盈亏怎么算)

2023-11-18 10:30:51 59 0

基金盈亏怎么算

算法:基金市值=基金份额*单位净值,得出的金额与投入的本金相比较,就可以知道盈亏了。一种算法:现持有市值-购入本金按净值为1.02是购入19000股,那购入市值=1.02*19000=19380现在净值为0.81,还是持有19000股,现在持仓市值=0.81*19000=15390盈亏=15390-19380=-3990第二种算法:(现净值-购入净值)*持有股数(0.82-1.02)*19000=-3990不管那种算法,这个基金是负了3990元扩展资料:基金浮动盈亏就是结算机构根据当日交易的结算价,计算出会员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确定未平仓合约应付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的计算方法是:浮动盈亏=(当天结算价-开仓价格)×持仓量×合约单位-手续费。如果是正值,则表明为多头浮动盈利或空头浮动亏损,即多头建仓后价格上涨表明多头浮动盈利,或者空头建仓后价格上涨表明空头浮动亏损。1.如果是负值,则表明多头浮动亏损或空头浮动盈利,即多头建仓后价格下跌,表明多头浮动亏损,或者空头建仓后价格下跌表明空头浮动盈利。2.如果保证金数不足维持未平仓合约,结算机构便通知会中在第二天开市之前补足差额,即追加保证金,否则将予以强制平仓。如果浮动盈利,会员不能提出该盈利部分,除非将来平仓合约予以平仓,变浮动盈利为实际盈利。参考资料:基金浮动盈亏-百度百科

海航旗下公司再度遭强行平仓

4月下旬以来,股市再度向下,全年频频暴雷的股票质押业务似有卷土重来之势。

对于海航这样的企业,风险将进一步放大。

因为海航将旗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了质押,见《海航集团出售海南航空股权受阻》,一旦质押的股票触发违约条款,将会被强行平仓。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股东方将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而进行融资的行为,一般分成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

场内质押的主要资金融出方是券商,包括券商自有资金和资管资金;场外质押的主要资金融出方是银行和信托,一般场外质押的利率相对更高一些。

例如某公司现在股价10块钱,某股东现在持有1万股股票,这些股票当前价值10万元。该股东需要资金,就用这些股票为质押品去向金融机构借钱。

但股票属于风险资产,在未来的抵押期间还是有很大的下跌风险的。所以一般融资机构出于保险起见只会给该股东50%左右,即5万元的资金,假如未来股票下跌至原抵押股价的80%左右时,将触及警戒线。

一般来说,融资方会要求抵押人补券或者偿还部分资金来减少融资方承担的风险,如果抵押人补券不及时的话,假如随后股价继续下跌,并跌破原来股价的70%,即7元钱时,将会触及强制平仓线,由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5月11日,海航旗下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渤海租赁(000415)发布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因海航资本质押给光大资管、中信建投、中泰资管的股票触发违约条款,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渤海租赁被减持3177万股,金额1.3亿元。

公告同时指出,如股东方如海航资本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支付本息或提前回购,渤海租赁股票将进一步被动减持。

这样的股票建议大家少碰为妙,一旦股票下跌就会一泻千里。

看看最近渤海租赁的走势图。

渤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海航集团通过海航资本持有渤海租赁34.54%的股权,其实际控制人就是众所周知的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股权结构如下。

目前,渤海租赁总市值在250亿元左右,海航资本持有的股票市值在80多亿元。

不过这80多亿元的股票全部质押用来借钱了。

渤海租赁到底被质押了多少股票

根据中登公司的数据显示,渤海租赁共有35.3亿的股票被质押,占总股本比例高达57%,见下表。

也就说除了海航资本外,还有股东将其股票进行质押。

如此高的质押率,一旦股票下跌,强行平仓必然上演。

事实上,今年以来,渤海租赁已多次被减持。

一年以来,海航资本持有的渤海租赁股票已被强行减持了1.33亿股,减持金额在5亿元左右。

在海航不断紧缩业务之后,民航运输以及飞机租赁作为其根本是海航必须力保的业务。

不过在市场一路向下,股票基本已被质押光的情况下,海航的控股股东地位还能保住吗?

近期文章:民航地服人员,你们已经被这个时代抛弃!

震惊!春秋取代海航成第四大上市航司

中国民航离美国民航还有多远?

十年一个轮回,海航再度摆烂?

航空公司到底能卖多少钱?

这些省竟然没有航空公司!

惊!竟然有这么多假航空公司!

如果一支基金中明织足差简有股票被强制平仓了,对这支基金会有哪些不利影来自响?

股票被基丛强制平仓的话一般亏损都不会小,这样直接会影响到基金的净值,这样的话纯盯基金的收益做锋和少了,买基金的人也就少了,赎回的也就多了

基金会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约定10%的回报率,被最高院判令合同无效

(2009)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基会于2003年1月17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协议一约定:

1.青基会出资3000万元交给同舟公司,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5777,并将该账户交易操作权交给同舟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同舟公司保证青基会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0%。

2.委托期限为一年。

3.同舟公司投资1000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5776、5773。协议到期日,如果青基会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足3300万元,不足部分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直接从同舟公司5776、5773账户划转至青基会账户。同舟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在委托理财期间内,同舟公司放弃提取、划转账户中的资金及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4.如果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总额的市值低于3600万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通知同舟公司,同舟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追加风险保证金至投资总额市值达到3600万元。如同舟公司未能按以上约定划款,则青基会、同舟公司自动授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对同舟公司风险保证金账户进行平仓,并将该账户中相当于青基会账户中所应得的本金及收益不足部分款项划转至青基会账户。

5.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账户监督人,如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不能及时平仓,无法保障青基会本金和收益时,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及时无条件补足后再向同舟公司追偿。若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都无违法情况发生,则未经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同意,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不得为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办理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划转以及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

2003年1月22日,青基会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5777资金账户。该协议签订后,青基会依约于2003年1月29日转入5777账户1000万元,于2003年2月20日转入5777账户2000万元,交给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操作和监督。该协议到期后,青基会于2004年2月4日收到同舟公司支付的约定的一年期委托理财回报300万元,未收回3000万元本金。

青基会于2004年1月27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于2004年2月17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协议二约定:

1.青基会资金账号为5777,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5775、5776,青基会注入资金1000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运营、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资金账户上操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2004年1月27日至2004年7月27日),青基会收取10%的固定收益。

2.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50%注入风险金,如果青基会账户的资金运作出现亏损或不足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

3.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票。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1250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1250万元、高于1200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同舟公司负责。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则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

协议三约定:

1.青基会资金账号为5777,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5775、5776,青基会注入资金2000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运营、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的资金账户上操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2004年2月17日至2004年8月17日),青基会按年10%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至协议到期日,同舟公司必须将本金和收益共计2100万元归还青基会。

2.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50%注入风险金,如果青基会账户的资金运作不足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

3.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票。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2500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2500万元、高于2400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同舟公司负责。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则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

4.合作期满,青基会不能以现金形式足额实现其本金和收益,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

由于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三方协商,在协议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结算,青基会于2004年4月14日收回本金1000万元和三个月的回报25万元。2004年8月17日协议三届满后,青基会陆续于2004年9月6日、9月23日、9月24日、11月23日、2005年1月20日、1月21日收到同舟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145万元,其中,青基会、亚洲证券均认可100万元为协议三的约定收益,剩余的45万元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均愿意交法院决定。对此,该院认为,45万元应为协议三届满后同舟公司未返还本金所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同舟公司至今没有返还2000万元本金。

2004年5月20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又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四),协议四约定:

1.青基会将1000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操作、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青基会资金账号为6039,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5939。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的资金账户上操作。合作期限一年,自青基会资金到账之日起算。

2.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1∶1的比例注入风险金。

3.青基会以注入资本额为基数,按年百分之十的比例获得固定收益。至协议到期日,同舟公司应保证青基会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100万元,青基会收益部分在2005年3月前结付一次。

4.若青基会账户出现亏损或不足青基会本金和约定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书面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

5.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票。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1800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在三天内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1800万元、高于1750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应无条件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的资金全额补足青基会本金及收益。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

6.合作期满,青基会不能以现金形式足额实现其本金和收益,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

2004年5月10日,青基会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6039资金账户。2004年5月24日,青基会依约转入6039账户1000万元。但同舟公司至今既未返还1000万元本金,也未支付约定的100万元收益。另同舟公司在履行协议三、协议四时,没有注入风险金。

原审法院还查明,在本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同舟公司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采取临时转入资金或股票、提供虚假对账单及T+0等方式应付青基会的检查,不向青基会如实通报资金运作情况。同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坚实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原负责人罗慧华,在青基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在青基会的账户上实施了资金提取、转账、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行为。截至2005年4月21日,青基会发现5777账户资金余额为11218.2元,股票市值为0;6039账户资金余额为33667.39元,股票市值为0。

诉讼请求

为追索委托理财资金,青基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同舟公司返还协议三、协议四项下的本金3000万元、支付协议四的100万元回报及自协议期满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亚洲证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终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另查明,同舟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青基会于2005年4月25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05年6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07年8月6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宣告亚洲证券破产还债,于2007年6月11日指定亚洲证券破产清算组为亚洲证券破产管理人,由其代表亚洲证券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省略)原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

二、由同舟公司赔偿青基会委托理财本金损失29955114.41元及利息损失(1.利息计算方法:①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04年8月17日止,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止,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②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止,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4月22日起至2005年4月25日止,以9966332.61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利息损失为前述利息相加再扣除145万元),亚洲证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基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10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合计215530元,由青基会负担10776元,同舟公司、亚洲证券共同负担204754元。

上诉请求

上诉人亚洲证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监管合同有效明显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关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为无效的规定,同舟公司无相关金融业务许可,因此合同无效。2.本案的几份合同揭示了青基会作为委托人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资产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受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借贷关系,作为企业间非法拆借历来为我国法律禁止,因此委托理财合同也应无效。鉴于监管合同为从合同,监管合同亦随之无效。按无效委托理财合同处理原则,本案长沙同舟应承担的责任为:委托方实际投入本金-目前委托理财账户剩余资金-已收取收益款。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精神,监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应超过受托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并且监管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向受托人追偿的权利。

二、原审法院将青基会收取的470万元高额收益中的325万元不作处理不当,应认定青基会收取的收益款470万元全部抵扣本金。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由同舟公司按理财本金与收益、账户资产余额的差额(即:3000万元本金-470万元收益-44885.59元账户余额)对青基会承担赔偿责任,亚洲证券在同舟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对青基会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同舟公司追偿。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青基会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正确。1.从合同主体方面来评价,《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受托投资管理认定为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亦没有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公司之外的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2.从合同的内容方面来评价,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协议不属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协议没有关于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约定。3.协议约定,青基会以自己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未经青基会授权,同舟公司不得进行资金划转、撤销指定交易与进行股票转委托等,只能在此前提下接受委托而从事投资管理。这表明了有关资产的支配权并未因协议而由青基会转移至同舟公司,同舟公司只因协议而取得了从事投资管理的权利。由此,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不构成借款合同而只构成委托合同。4.根据当时有效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基金会可以用资金购买债券股票,而后继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基金会在保证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而且,如前所述,委托理财本身不受法律禁止。青基会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但不违反行政法规,而且完全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亚洲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1.本案监管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系并行独立的关系,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2.从合同主体以及归责事由来看,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与青基会、同舟公司之间监管合同的性质与保证合同存在本质的差别。对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的监管过错,亚洲证券于上诉状中予以认同。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与同舟公司共同违约而给青基会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正确。三、依“不诉不理”的司法原则,一审法院将青基会收取的470万元收益中的325万元不作处理完全正确。由于四份委托理财协议中,协议一、协议二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依据未履行完毕的协议三、协议四诉诸一审法院,如果一审法院对于原告并没有起诉的协议一、协议二所涉事实予以裁判,反而违背“不诉不理”的司法基本原则。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最高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监管合同的效力,亚洲证券的责任形式、范围以及青基会收取的470万元高额收益是否要抵扣其理财本金问题。

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为此,本院认定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中所涉保底条款无效。

关于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在本案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条款不具有可分性,其并非可以独立分离出来的合同部分,而是与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就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缔约目的而言,委托人青基会除期待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尚期待高达10%的固定收益回报率。因此可以说,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几乎丧失;若使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并履行,不仅违背委托人的缔约目的,而且几无履约意义,将导致极不公平合理之结果。有鉴于此,本院认为,保底条款应属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属适用法律不当。亚洲证券关于委托理财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监管合同的效力。根据监管合同附从性的性质,由于本案委托理财基础合同无效,监管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该监管合同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亦作出了相同规定,由此亦应认定监管合同无效。

关于过错责任方面。在青基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亚洲证券未经青基会的同意,与同舟公司共同在青基会的账户上实施了资金提取、转账、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系对青基会财产的侵害行为,上述行为与青基会在本案中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青基会的损失,亚洲证券与同舟公司具有共同的过错,故亚洲证券应与同舟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亚洲证券关于监管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其关于只承担同舟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赔偿责任的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关于损失承担及其具体数额问题。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青基会的委托理财本金损失为29955114.41元,本案协议一、协议二履行期间,青基会收到了325万元收益款,协议三、协议四履行期间,青基会收到了145万元收益款。尽管协议一、协议二已经结算完毕,但协议一到期后青基会并未收回3000万元本金,而是续签了协议二、协议三。故对于青基会按照协议一、协议二的保底收益条款获取的325万元收益款,应与145万元收益款的处理方式一样,亦当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中,在29955114.41元本金中予以冲抵。原审判决仅将145万元高额收益冲抵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同舟公司应向青基会归还委托理财本金损失25255114.41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未将青基会收取的470万元高额收益全部冲抵本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洲证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委托理财本金损失25255114.41元及利息损失(自200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10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00元,合计430830元,由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担86166元,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44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树明

代理审判员:沙玲

代理审判员:周伦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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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选老公一样选基金

    不管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指数基金、主动基金,本质上面都没多大区别。我们把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要像选老公一样,把它交给可靠的人来管理。而不是随意给个男的就丢了,你不对钱负责,当然基金经理也很难对你的钱负责。

     我们选择指数基金很重要的一点是透明化。指数基金透明了,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们的钱去哪里。就像你选一个老公一样,我们可以清晰认识到这个人的人品、性格、能力等。

    很多时候,我们投资股票,都是凭感觉,投资基金也是。听朋友说,这个股票质地很好,你朋友在里面赚了不少钱。眼红了,也进去分一杯羹。还有买基金看基金排名,业绩排名的。这些都是在刻舟求剑,只是你自己不知道自己在做很荒唐的事罢了。

那为什么投资私募基金呢?

    指数基金的很多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特别对于普通的上班族、理财小白,西西觉得有指数基金定投就够了。不怎么花时间,年华收益率达到12%问题是不大的。想下现在的P2P,各种暴雷,收益率也就8%-12%。现代人就是不爱学习,才导致了P2P的火爆,把钱交给它,就能有10%左右的回报。

    那为什么投资私募基金呢?因为不排除有很多大牛,几年翻十倍、百倍。人们经受不住诱惑,也想博取早日财务自由。其实私募基金的操盘手的过去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业绩,所以选择在选择的时候不能盲目从过去业绩而买入。当然,雪球上面很多私募基金都有很多文章,可以判断出深浅。但我觉得还是不靠谱,阿猫阿狗写两篇文章,你也分别不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的。因为,大部分不爱学习。

总结

     当然,存在即合理,一些很牛的私募基金确实为普通投资者了丰厚的回报。但是,寻找巴菲特一样的人跟成为巴菲特都很难。牛逼的私募基金经理跟好股票一样,都是稀少的。

    从概率学上说,普通投资者,最好的长期理财方式就是:指数基金定投。不贪婪、不烦躁、有计划、有目标、大跌大买、小跌小买,收货稳稳的幸福。

西西寄语:成功就是,复杂的事情简单做,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认真做。指数基金定投就是把复杂的基金投资简单投资在指数基金上,然后重复定投,最后坚持做。指数基金定投,我是认真的。

行情不好,交易费用,能省点就省点吧

是不是基金到0.5元,证监会就要求基金公司强制平仓了

不会清仓的

基金强平是什么意思啊?

1. 基金强平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杠杆交易时,当其投资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维持保证金要求时,交易所或经纪商会强制平仓其持仓,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2. 基金强平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履行合约义务,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当投资者的账户资金不足以满足维持保证金要求时,交易所或经纪商会强制平仓其持仓,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3. 值得延伸的是,投资者在进行杠杆交易时,应该充分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并合理控制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维持保证金要求,避免因资金不足而触发基金强平。此外,投资者还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杠杆比例和交易策略,以降低风险并提高投资收益。

基金被套后会被强制套现吗

套现?这不是期货,买卖全是你的权力,不会被强制平仓。

海外基金实务分享|开放式基金怎么搭?离岸基金重点审计问题有哪些?

专注海外对冲·共享全球经验·独家一手海外对冲基金市场解读

3月29-30日,连续两天的OPIMx年度研讨会如约而至,邀请覆盖亚洲私募基金行业一线的合作伙伴们,一起聊聊今年海外基金的热点变化!积募也作为媒体支持和圆桌主持加入了本次会议,干货满满~

本文与大家分享3月29日圆桌对谈嘉宾口述分享内容的精彩摘录。

圆桌对谈主题

海外基金2022年度规划

2022年3月29日 

嘉宾

洪侃,资深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谢扬铭,副总裁,中信里昂证券

姚子洋,金融服务合伙人,毕马威

主持人

吴珊,高级副总裁,投资者关系主管,东英资管

话题要点

1.开放式基金怎么搭:离岸基金vs香港私募基金

2. 基金行政管理人境内外实操的异同点

3. 离岸基金重点审计会计问题

Q

东英资管吴珊:海外基金发行的第一步需要了解产品设计,那么基金架构怎么搭?注册地怎么选择?离岸基金和香港私募基金各有什么优势?

洪侃,资深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开曼开放式基金最常见的有三种架构:

1. Standalone Fund,即公司制的单体基金,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直接的架构,投资人会作为参与股股东去认购基金份额。

2. SPC,即独立资产组合的伞形基金,是单体基金架构上的延伸,SPC其实也是一个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发行多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之间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这是中资管理人很喜欢的一个结构,比较适合发行多只不同策略的基金,而且在发行多只基金的边际成本、时间效率上有优势。

3. MasterFeederFund,即主基金+联接基金,相对来说成本更高,主要针对美国投资人或者其他司法辖区投资人在税务或者其他合规方面的特殊需求。主基金MasterFund负责进行投资,而联接基金FeederFund用于在美国或者其他地区进行募资。

开曼共同基金最主要监管部门有2个,一是开曼金融管理局,对应中国的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二是开曼注册处,对应的是中国境内的工商局。开曼共同基金的主要监管法规是《共同基金法》。

BVI开放式基金最大的特色是类型比较多元化,可以适合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在小成本基金方面有一些特色。

1. 专业基金ProfessionalFund,一般与开曼共同基金对标,最低投资金额为10万美元。

2.PrivateFund,没有10万美元最低投资金额要求,私募发售时也没有人数要求。

3. 获准基金(ApprovedFund)和孵化基金(IncubatorFund),人数上限要求为20人。另外,获准基金AUM上限为1亿美元,不要求审计,管理人在规模不大的时候可以采取获准基金的形式;孵化基金要求更低,适用于孵化期的基金经理,有两年+一年的孵化期,在孵化期甚至可以不需要行政管理人。

香港本地基金通常以基金管理人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9号牌为前提。主要基金类型有两类:

1. OFC,开放式的公司制基金,对标开曼的SPC。在设立主体之前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授权或批准,设立时需要提前预留时间。

2. LPF,对标开曼的有限合伙基金。设立流程相对简单,可以直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香港证监会起到间接监管的作用,没有前置审批。LPF起初作为股权基金来推出,但也可以投资二级市场,理论上可以做成开放式基金,但不是市场主流做法。

香港本地基金的优势:

1.不涉及开曼和香港的双重监管;

2.审计时不需要香港以外的审计师签署审计报告;

3.设立成本相对低廉,目前设立OFC还可以获得设立费用70%的财政补助。

Q

东英资管吴珊:决定了基金架构之后,管理人需要选择基金行政管理人,境内外行政管理服务的实操中有哪些异同点?

 谢扬铭,副总裁,中信里昂证券

在业绩报酬(表现费)计提层面,比如指数增强型的量化基金,对标中证500或中证1000指数,如果指数下跌幅度比较大,基金本身也是亏损的,部分客户需要在水下计提业绩报酬(表现费),那么是否可以计提?计提的时点是什么?这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的,海外很多结构是境内并不存或者在实操中并不现实的。

在估值频率层面,境外二级市场基金多数是月度估值,而境内是每日估值,每周向投资者公布净值。

在反洗钱和税务申报层面,境外基金主要由行政管理人完成。比如在税务申报上,境外基金涉及到FATCA和CRS申报,由行政管理人来做,境内基金会涉及到增值税申报,但在境外基金层面是不涉及税务的。

在基金审计层面,境外基金每年需要做年度审计,行政管理人需要协助基金出具基金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基于行政管理人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境内二级市场不存在这些问题。

在基金整体层面,境内基金的银行募集账户由外包机构开立,并且开户时间非常快,基本上一天就可以完成开户;境外可以选择多种开立模式,但开户时间较长,需要一到两个月甚至更久。

境内的业绩报酬(表现费)计提是以份额高水位法(单人单笔高水位法)、产品高水位法(整体高水位法)为主,境外以均衡调整法、产品序列会计法为主,计算逻辑具有很大区别。客户如果在境外发行美元基金的话,建议采用国际标准来操作,为未来募集海外资金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

Q

东英资管吴珊:在离岸基金审计工作中,有什么样的注意事项?基金应该如何选择会计准则?

 姚子洋,金融服务合伙人,毕马威

1、不同基金架构的财务报告的要求

■开曼基金

开曼基金需要在CIMA进行注册,按照开曼法规的要求,开曼基金每年需要准备年度财务报告,寻找一家开曼认可的审计师进行审计。目前在开曼设立的基金一般会选择四大来进行审计,因为四大在开曼具有比较成熟的业务网络。

开曼基金第一个财务年度最长可以达到18个月,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CIMA递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除了审计报告以外,还需要提交基金年度报告(FundAnnualReturn),年度报告分为两部分,一是常备数据,即基金的基本资料,包括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离岸律师、托管行、投资者分类等等;二是财务数据,包括财务报告里面的重点数据。

在会计准则选择方面,主要有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大部分基金都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主,但是部分离岸基金由于包含美国投资者,可能会按照美国投资者的要求,执行美国会计准则。

■ 香港基金

(1)OFC

OFC的财务报告比开曼严格,需要按照OFC的规则和要求来准备,在披露方面也要做额外的附加内容披露,并且在4个月内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

在会计准则上,基本上是按照香港的会计准则来准备财务报告。

OFC的第一个财务年度最长也可以达到18个月,与开曼不同的是,OFC的18个月从OFC成立之日开始计算,有可能OFC成立以后还没有真正发行,但仍然需要做财务报告,聘请审计师进行审计并提交给证监会。

(2)LPF

LPF需要每年准备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但是没有规定财务报告准备时间,也没有说明财务报告需要提交给香港证监会或者香港公司注册处,相对来讲弹性比较大。

2、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

目前我们见到比较多的会计准则主要有三个,香港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

其中,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几乎是完全一样的;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比较,在基金的会计处理方面差异也不大,主要差异在于美国会计准则对披露方面有更多要求。

3、基金会计和审计方面的重点

(1)投资方面

分类主要包括3个,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记录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分类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金融工具的差别,二是业务模式的判断。

(2)税务方面

开曼基金在当地具有税务豁免,不需要考虑太多相关的税务风险。我们会重点关注香港和内地的税务风险。

如果基金在内地有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或者部分董事在内地常驻并且参与投资决定,监管部门有可能会认为该基金在内地进行运营,就需要提交内地的税收相关信息。

一直以来,香港对离岸基金始终提供一些税务豁免,并于2019年进一步推广到在岸基金。如果基金在香港投资营运,获取的盈利和收益享受豁免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基金需要满足香港税法对于基金的定义,二是基金需要通过受证监会认可的持牌公司来进行投资活动,三是相关投资是符合资格的。

Q

东英资管吴珊:从基金注册地的趋势来说,离岸和在岸相比,哪一个更加普遍?各自有什么优势?

 洪侃,资深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基金设立的趋势跟基金类型有关,以对冲基金为例,从普遍程度上来说,开曼基金还是主流,香港OFC的数量还不是很多。

香港基金的优点:

一是监管方面,香港基金只受到香港一个司法辖区的监管,而开曼基金的管理人如果是在香港,会受到开曼、香港两个司法辖区的监管,既要满足开曼的《公司法》、《共同基金法》、税务信息交换、反洗钱等一系列法律要求,也要满足香港相关法规(包括SFO、FMCC在内)的间接要求。

二是成本方面,总体设立成本两者差不多,但香港OFC初始设立时目前有70%的财政补贴,相对具有优势。

开曼基金的最大优点是市场接受度和普遍性比较高。相对来说,目前开曼基金的受认可程度最高,是美国或者其他司法辖区的管理人/投资人都比较认可的一种架构。香港基金在大中华区受认可度很高,但美国投资人或者其他司法辖区投资人怎么看还有待市场检验。

Q

东英资管吴珊:投资人想要使用国内的方法来进行表现费的计算,在法规法律和规定上会不会有什么样的担忧?是不是能够做到?

 谢扬铭,副总裁,中信里昂证券

境内主要的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是产品高水位法、份额法。

产品高水位法类似于境外的均衡调整法,但也有很大的区别。假如基金设置了固定时点(通常是开放日)计提业绩报酬,如果在开放日基金业绩创新高的话,每一次就会确认一笔业绩报酬(表现费)给到管理人,假如市场波动巨大导致产品业绩下行,境内基金会设置平仓线,净值降到平仓线会强制平仓,此时投资人可能是亏损的。如果采用产品高水位法,产品中就明确认录了部分金额的业绩报酬需要给到管理人,这种形式对于投资人来说并不十分友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境内还有一种份额法计提业绩报酬,根据每位投资者的份额单独计算,业绩报酬计提是在投资人赎回、分红以及产品清盘时进行计提,或者在特定时点通过扣减份额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本身对产品净值没有影响。

境外的均衡调整法,首先在基金层面对所有投资者持有期间的实际份额净值增加部分计提相同的业绩报酬,然后再通过对单个投资者申购时的价格与高水位进行比较后调整实际应该对应该笔投资所支付的业绩报酬。这种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有时比较难理解,因为投资者自己计算的金额可能与实际赎回的金额有出入,有可能更多,也有可能会更少一些。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序列会计法更容易理解。每个序列申购是都是按照固定的价格,比如100或者1000,当然还有部分基金新的序列申购的价格可能是以上一个序列结束时的净值作为依据,这种类型的产品没有一个比较有意义的整体净值,而是每一个序列会有单独的净值,前后两个序列可能因为申购时点的不同,导致净值差异较大。在净值展示时,一般情况下是对某一个或几个序列的净值单独做展示,也有管理人把整个产品所有序列按照一定比例加总在一起,展示平均值,这或许可以体现投资经理的整体投资能力。

Q

东英资管吴珊:如果开曼基金满足不了香港税务局对于基金LP数量的要求,管理人是否可以通过拿香港证监会牌照满足基金的定义?

 姚子洋,金融服务合伙人,毕马威

香港税务局对基金的税收豁免要求总共有三个,一是要满足基金的定义,二是要通过受证监会认可的持牌公司来进行投资活动,三是相关投资是符合资格的,这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才可以享受税收豁免。如果基金只有一个投资者,还是有可能通过离岸的操作模式来实现税收豁免,在离岸操作模式的要求中,需要考虑董事局、投资决定策、下单交易等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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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将基金强制平仓,以防止风险扩大:

1、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2、客户持仓超过规定限额;

3、当客户有违规行为时。

基金投资是没有强制平仓的,只有保证金交易才会存在强制平仓的情况,例如现货黄金、期货交易才会看到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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