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属于自营业务吗(证券公司有哪些业务?)

2023-12-01 11:01:11 59 0

证券公司有哪些业务?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分类[编辑本段]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①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江海证券经纪公司。②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特点一是大都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二是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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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记奏载家杨抓审统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A,B,C,D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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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证劵公司可分为综合类证劵公司和经纪类证劵公司,经纪类只可以证劵经纪业务,就是接受委托,代理客户买卖综合类包括经纪类和自营业务其中自营业务可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证劵投资基金....国债..企业债券....也有非上市证劵

证券公司自营可以做融资融券业务吗?

 

1、涉及的监管规则

序号

规则名称

主要规范内容

备注

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2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3

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4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投资者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其普通证券账户为休眠证券账户、或被受理开户的证券公司申报为不合格证券账户或风险处置证券账户且仍未完成规范的,证券公司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本公司不予配号。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无法开立普通证券账户。

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2、论证结论

(1)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相互隔离,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不得混同。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专用席位进行交易,不得通过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交易,即账户不混同。

(3)证券公司作为特定金融机构,不得作为普通投资者去其他证券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时,亦不得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4)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3、为什么严格限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开展渠道?

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历史上证券公司有“犯罪”记录。在行业规范整改之前,与自营业务相关的,券商常犯错误:

(1)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一般用于自营炒股。

按照老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除综合性券商外,经纪类证券公司是不允许做自营业务的。一些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透支给其他客户,炒作股票或用作申购新股用,一方面作为招揽客户的手段,另一方面从中牟取可观的利差。从挪用保证金的危害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侵犯了客户的资金所有权,有碍客户资金的正常使用,而且可能因为自营业务的亏损,使客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使得证券公司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不仅可能影响客户的正常交易结算,甚至可能无法偿还所挪用资金。于是,后来有了三方存管的制度安排。

(2)自营与经纪混合操作。

以前,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二者的业务范围不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代理等经纪业务,无权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以前由于客户的保证金在银行没有单独立户管理,即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混在一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的没有严格执行。后来的老《证券法》第132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即不能让一个业务人员在一个帐户上同时办理上述业务,也不能让一个业务人员在几个帐户上办理上述业务。

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后,一是避免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股票的事情,二是避免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而混合操作,会发生证券公司的自我代理行为,即在同一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经纪业务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自营业务的当事人。对于违反规定混合经营的,老《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在资金方面,尤其加强了资金划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三方面对资金的划拨进行监督。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同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及所收到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以及验资专户申购资金的账面余额。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基本上从制度上堵住了在自营和经纪业务中的漏洞和后门,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笔者注:部分为历史事实描述,相关报送要求非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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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出的股票,是公司自己买的,还是用客户的股票

融资融券都是证券公司自己的,你借入时只需要付出相应的利息.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看那个股票要跌了就融资买入,还是???能打比方说明白告诉我吗??谢谢

融资融券的定义“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的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编辑本段]融资融券的起源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经历了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7章专门对融资融券(marginrequirement)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BoardofGovernorsFederalReserveSystem)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7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GeneralRuleandRegulationspromulgatedunderthe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TheNationalSecuritiesMarketsImprovementActof1996,NSMIA)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7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新的立法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对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贷款无须加以管理:(1)如果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dealerorbroker)进行交易的大部分人不是经纪人或交易商;(2)贷款是为了造市(makemarket)或为承销进行融资。根据《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1998年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T(RegulationT)、规则U(RegulationU)、规则X(RegulationX)开始生效。其中,规则T是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规范提供给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信用;规则U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U规范来自银行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lender),同时规则G被废止;规则X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relatedparties)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目前,上述两大联邦法律和三大规则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融资融券的作用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3、刺激A股市场活跃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1、分散信用模式。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集中授信的日本模式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2、集中信用模式。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台湾的双轨制信用模式3、双轨制信用模式。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国大陆模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编辑本段]融资融券的管理机制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证券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并由交易所定期公布。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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