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总额怎么算计算公式
企业资产总额怎么算?资产总额的计算等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其他资产!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资产负债表的计算公式以及填列说明。
企业资产总额怎么算
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资产总额怎么计算要看公司是否是独立核算,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话就按分公司自己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定资产总额。不独立核算:所得税根据分配结果申报,其他税款是需要自行申报的。即增值税根据实现的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总公司分配结果申报。这个不独立是指企业所得税申报不独立,账务处理、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的,需要单独核算收入的。
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根据分公司的利润表申报。
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数据申报。
资产总额
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公司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一季初资产总额按年初资产总额数据填写。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数据。
经济资产
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净资产总额
就是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就是指财务会计上的每年年末的资产价值,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公司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资产总额即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资产负债表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表根据不同的栏次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1、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账余额
2、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3、预收款项=“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
4、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预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
5、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
6、存货=所有存货类总账余额合计+“生产成本”总账余额-“存货跌价准备”总账余额
7、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账余额-“累计折旧”总账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总账余额
8、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总账余额-“累计摊销”总账余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总账余额
9、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总账余额
10、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总账余额-明细账中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11、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总账余额-明细账中1年内“长期待摊费用”
12、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总账余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2、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3、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反映。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时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从而为其作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分为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项目,大体按资产的流动性大小排列,流动性大的资产如“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排在前面,流动性小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排在后面。右方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一般按要求清偿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需要在一年以内或者长于一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偿还的流动负债排在前面,“长期借款”等在一年以上才需偿还的非流动负债排在中间,在企业清算之前不需要偿还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排在后面。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填列说明
1.资产项目的填列说明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5)“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6)“预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有关“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成本(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9)“合同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合同资产。该项目应根据“合同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13)“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14)“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1)“开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该项目应当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23)“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该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非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负债项目的填列说明
(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该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应付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5)“预收款项”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6)“合同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合同负债。该项目应根据“合同负债”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
(8)“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项目列示。企业所交纳的税金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项目列示。该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9)“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0)“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1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总账科目余额扣除“应付债券”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的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付债券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14)“租赁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1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该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本项目中填列。
(17)“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该项目核算包括企业根据**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等其他递延性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18)“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该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非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分析填列。非流动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内反映。
3.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填列说明
(1)“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该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期末账面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应付债券”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应付债券”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
(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盈余公积”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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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发行解析
一、优先股发行现状
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8日,发行及披露预案优先股共计42单。发行频率、融资规模明显落后于其他再融资方式,且发行主体集中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再融资新规的出台,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多种方式在发行股份数量、时间、以及价格方面做出严格限制,却明确列示优先股不受再融资新规影响,受此利好政策提振,优先股这种再融资方式或将成为市场新宠。
二、优先股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层面问题),以及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发行、收购、交易、持股数额计算(证券法层面问题),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部及协调)作出原则性规定。
2、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条件和程序、上市交易和转让、结算与存管、回购与并购重组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3、规范性文件:发行环节信息披露规则、上市交易和转让具体规则、结算存管具体规则等各类具体操作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元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三、优先股发行重点关注事项
优先股发行主体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其股票可在交易所公开交易或转让;非上市公司只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其优先股可在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下面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小结。
1、《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如何理解固定股息率概念?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固定股息率进行明确解释: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
2、《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何理解应有明确用途。
“明确用途”并不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
3、发行优先股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如若采用储架发行方式,即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如何认定判断单次发行人数?
储架发行每次发行都算单独一次发行,但同一次核准的储架发行中,其中条款相同(包括股息率)的不同次发行应合并计算。
5、优先股股东何时恢复表决权、如何计算恢复表决权比例?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通常在发行预案和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表决权恢复的情形以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6、若本次发行优先股造成摊薄即期回报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
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应披露: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公司同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订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二)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公司通过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明确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同时提示投资者制订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7、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说明书是否需要编制?
优先股发行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相异于普通股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需要编制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束前不能公开披露,而作为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备查文件进行披露。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应注明:本募集说明书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募集说明书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作证券市场。
8、优先股发行预案应注意的事项
(1)《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一)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二)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三)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四)税务风险。
(2)《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二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募集资金补充资本的,应结合行业监管指标、对普通股现金分红的影响分析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3)《优先股发行预案》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需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9、公开发行优先股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且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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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原始股还好的竟然是优先股,可惜很多人不知道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d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十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十四)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
(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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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赎回价格是什么?怎么计算?
企业发行优先股筹资需要支付发行费用。优先股股利通常是固定的,而且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因而优先股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KP=DP/[PP(1-FP)] KP:优先股成本 DP:优先股年股利 PP:优先股筹资额 FP:优先股筹资费用率 优先股筹资额按优先股的发行价格确定。 例:S企业发行优先股总面额为7000元,总价为72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6%,规定优先股年股利率为11%,则该优先股的成本为多少?解KP=DP[PP(1-FP)]=(7000*11%)/[7200(1-6%)]=11.38%优先股成本比债券成本高,原因在于:优先股股利在所得税后支付,而债券利息在秘得税前支付;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持有人的求偿权在债券持有人之后,风险大于债券。
优先股的赎回价格是什么?怎么计算?
其他权益工具发行方的账务处理①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按照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②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其他权益工具发行方的账务处理③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④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公布《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优先股估值计算方法》的函
中债价格指标产品用户:
为进一步提高中债估值的透明度,便于用户更加深入了解我公司产品,现将《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优先股估值计算方法》(见附件)公布,供用户参考。
如有意见或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附件:《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优先股估值计算方法》
联系方式:邬隽骁010-88170607
周舟010-88170642
李妍010-8817063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估值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优先股股息率是什么?
优先股(preferenceshareorpreferred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股息率(DividendYieldRatio),是一年的总派息额与当时市价的比例。以占股票最后销售价格的百分数表示的年度股息,该指标是投资收益率的简化形式。股息率是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比率。在投资实践中,股息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
优先股的价格是怎么定的,和普通股票一样的吗
公开发行优先股,价格必须大于等于100元,价格要通过市场询价,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必须小于等于过去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一个优先股售价是每股$101,面值是每股$100。发行费用是每股$5。每年的股利是每股$10。如果税率是40%...
D解析:试题解析:D优先股的成本是优先股股利除以它的净价格(价格减去发行成本)。优先股成本=(优先股股利)/(净价格)=($10)/($101-$5)=$10/$96=0.104或10.4%
股票中优先股怎么赎回?
优先股被赎回有两种类型:强制赎回和任意赎回。
1、强制赎回
强制赎回,即这种股票在发行时就规定,股份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就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而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主动权。
2、任意赎回
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的选择权。若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该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在现实中,大部分可赎回股票属于第一种,赎回的主动权掌握在股份公司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