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一次搞明白【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市值要求及财务指标标准)

2023-11-24 08:54:27 59 0

一次搞明白【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市值要求及财务指标标准

【北交所】

定位:北交所充分发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创业板】

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附注1】。

【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略)

【科创板】

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附注1】。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4套标准、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2套标准】(略)

常用金融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pbc.gov.cn)

想上市找杨律师:13480699233

创业板需怎样的退市标准?

创业板需退市标准有: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和快速程序。

多元标准:包括公司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

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快速程序:缩短退市时间,避免该退不退、无限期停牌现象。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将启动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报;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创业板退市条件也就是源于创业板退市制度,在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这一内容的发布标志着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成立,这时候规定的主要是一旦创业板公司进入退市流程后统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且是不支持其通过借壳方式来恢复上市。

创业版上市对总股本及利润有严格的限制标准吗

有的

目前如果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其财务指标(比如利润,销售收入)需要多少比较好上?

http://wenku.baidu.com/view/412262335a8102d276a22f41.html里面各种指标相当详细相信对你有帮助!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新公司要上市在财务上有那些要求

上市公司上市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注册制下创业板IPO发行条件及基本要求---财务篇(一)

2020年6月15日创业板注册制IPO申报正式“开张迎客”。至此,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两个市场均采用了注册制。注册制使发行效率大大提升,上市速度更快。创业板也取消23倍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股票发行价有可能提高。创业板上市容易了,同时退市也更容易了。由于企业财务事项是一个事前规划与实施的管理活动,故本文主要就创业板IPO发行条件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予以阐述,供企业管理层提前予以规划并组织实施之参考。

一、对IPO企业的基本要求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统称为“167号令”)规定,创业板首发企业应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创业板的首发企业主要是成长型的创新创业企业。该类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阶段,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是“通病”,特别是收入成本核算,大多仅仅是“粗放式的归类”,因此,铺设企业经营活动财务信息的数字化“基本建设道路”------ERP、OA系统的基础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IPO企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一)创业板发行人IPO,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符合IPO条件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上述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三)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IPO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如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等。IPO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在提交申报材料前进行整改或纠正,具体要求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首发企业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或纠正(如收回资金、结束不当行为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且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2.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后认为,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纠正的,应结合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4.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5.发行人的对外销售结算应自主独立,内销业务通常不应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外销业务如因外部特殊原因确有必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应有充分的合理性证据,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重要情形。

(一)第三方回款的尺度如何把握?

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或实际交易对手)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①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②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③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④**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⑤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⑥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4)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 

(二)现金交易的尺度如何把握?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销售或现金采购,通常情况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现金交易情形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如线下商业零售、向农户采购、日常零散产品销售或采购支出等);

(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不是关联方;

(3)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

(4)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整体处于合理范围内,近三年一期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如能获取可比数据);

(5)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有效,如企业与个人消费者发生的商业零售、门票服务等现金收入通常能够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公司开户银行,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仅限于必要的零星小额收支,现金收支业务应账账一致、账款一致。 

四、关于同业竞争

167号令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判断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五、关于关联交易

167号令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是必要的、合理的和公允的。关联交易应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对发行人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和披露关联方。

要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作出判断。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有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章程中应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六、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何理解?

“167号令”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对“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

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

对于发行人确属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对于其他业务,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七、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界定?

“167号令”要求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

1、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应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4)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5)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6)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应关注以下因素: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业务重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实务中,通常按以下原则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未达到100%的,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635606400@qq.com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有什么区别?——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新三板挂牌财务指标要求

新三板挂牌强调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二)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三)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四)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主板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四)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小板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中小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要求与主板相同。

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科创板上市财务指标要求科创板有五套发行标准,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除五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外,还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上市对财务和公司管理有什么要求?

在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没有什么区别,都要坚守职业操守准则。在具体工作方面,对于普通员工可能上市公司更简单,因为他们要求更专业规范,每项工作都有很明确的工作流程,一般你只要按照操作手册工作,而且分工很细致,每个人负责相对固定明确的岗位,工作职责也很明确,不像一些小型的民营企业,财务什么都要做,而且不规范,其实这样操作起来更难。对于高层财务人员,首先你要镀金,学历、证书这些用来证明你的专业能力的东西,其次就是经验,你之前服务过的企业,或者做过的岗位,以及你所取得的成绩等多方面证明的的你的实力。

创业板摘帽条件?

新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退市摘帽条件如下:

  (一)持续亏损;

  (2)追溯调整造成的持续损失;

  (3)因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或净资产为负;

  (四)审计报告为否定或者拒绝发表意见的;

  (五)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虚假记载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未出现的。

创业板上市对公司有什么要求

创业板上市对公司的要求如下: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等。【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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