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限于的意思是什么?
意思是肯定包括指定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指定的内容,还可以超出指定的内容。如:“包括但不限于啤酒、葡萄酒,客人不得自行带入歌厅。”
就是说啤酒、葡萄酒肯定不能带入歌厅,其他酒水也可以视情况被限制带入。 其次这是一个合同上常用的法律术语。可以理解为:包括下列内容或情形以及没有列明的但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内容或情形。
那些情形尚未例举完,但如有类似情形,则比照此条款处理。
购买了理财产品不了解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作者:轰天动地 编辑:金禧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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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要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以下四个知识点就必须掌握,投资者如果连这个都不想要去了解,那就把钱存入银行存款,别害已害人了,真的,我是实话实说。
首先就必须什么叫打破刚性兑付。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照资管新规内容,银行在《办法》发布日起,新发行理财产品中的发行的新资产,如果发生问题后还象存款一样到期本息付给投资者,一经发现会经济及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举报,查证属给予适当奖励。这些规定,再加上大数据监控,所有银行根本无法在资产出事后不被查出,所以,没有一家银行敢在出事后刚性兑付。其次什么是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区别。
储蓄存款为投资者是银行的债权人,银行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当然,真的银行倒闭了,最高赔偿就是50万,改革开放以后,还是有不少传统金融机构倒闭,包括银行,因此,国有银行还是比非国有安全点,至于银行保本理财及结构性存款,在严格意义上还是算银行的负债,而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就是投资者相信银行的投资能力,委托银行去投资,银行按照客户约定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中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客户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银行不负责盈亏,而且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一样不会少,客户信不信银行的投资能力,完全归客户决定。那为什么许多客户还是愿意购买理财产品,原因有二,1、银行是大机构,不会吃了我的钱(傻傻的买)。2、我就是相信银行有能力帮我获取我想要的收益。
以下是某银行的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拟投资0%—95%的高流动性资产,5%—100%的债权
类资产,5%—100%的权益类资产,0%-95%的其他资产或资
产组合,按目前市场收益率水平测算,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
率约4.43%,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产品到期后,若所投
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
年化收益率约4%。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若产品到期后未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不收
取投资管理费;在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工
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
后,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
看见没有,银行赚的就是无风险收益。
再次,投资者一定要对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定义的清晰。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也就是可以拆开成许多部分;可交易:这些许多部分都可以买卖。举例:国家发行一笔国债1个亿,分成100万份,那么1份就是100元,交易者可以在交易所随时按市价买卖。
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自愿双方之间现行交易时,不是强迫销售所达成的购买、销售或结算的金额;流动性机制完善:可在自由交易的交易所随时交易。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那么,这些标准化包括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而固收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就是不能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券商两融收益权和收益凭证,券商需要资金时,会按照一定的期限及利率打包出售银行)、保理、融资租赁等资产。这类资产大部分是企业需要资金,但资质又无法达到贷款条件,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融入银行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产品由投资者来投资,万一企业到期无法还钱,银行会负责追讨,但不负责还钱。
还是以某银行为例:(绝色的应该是非标准化资产)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二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融资类项目、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信贷资产流转、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型)股权类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四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因此,就这样的说明书范围,根持就不知道投资的是什么项目,银行也好象没有义务告知,不过类型资产的比例还是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比例公布,按照规定,一般非标资产最多不能整个理财产品的30%。接下来还有: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体现为:一是产品到期可能发生的延期支付;二是产品投资的资产折价变现,可能影响产品收益实现乃至本金的全额收回。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目前受限于二级流通市场缺失,存在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的债券品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三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如发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也就是说,不管是标准化资产还是非标准化资产,只要发生延期支付或折价变现、违约等等,投资者都会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不要期望银行用自有的资金赔付,因为国家已经规定了。
最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及“新老划断”原则。
《办法》规定,银行必须将理财产品净值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那么,标准化资产就用交易价格计算,非标就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举例,某非标资产1年10%,那么10%除以365再按比例计入理财产品净值当中。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银行发行新产品应当净值化,原来未到期老资产,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确保平稳过渡。所以现在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大部分是新产品新资产,而不是净值化产品,应该就是老资产了。
投资者了解了以上四点,就可以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可投资性了,笔者按照个人的了解,归纳了几个观点供投资者参考:
1、打破刚性兑付后,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当成储蓄存款闭着眼睛投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也将在2020年以后全部净值化,里面的标准化资产也会出现违约,这在去年已经开始了,债券市场的违约风潮,就是原来的理财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退出,企业融资不成功,就是再好的企业都要违约,好在新规还有过渡期,不然,局面就非常惨淡。因为企业违约,只要债权不做出过激行为,延期兑付就是一个幸运的结果,折价了,那可是要有人拉横幅了。
2、以前的银行理财产品,里面的非标准化资产占比非常高,因为其融资利率是非常高,给银行创造非常大利润,看看上面的某银行产品说明书,一般非标的融资利率都在10%左右,项目的期限都在三、五年以上,银行再把把拆分成几十天、几个月来滚动发行,给投资4%的收益,其中利润可观,以前发的银行理财产品利率,其实根本就是看市场价格,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的,而且非标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退出的路径,投资者购买就是一堆只有到期才能变现的资产。但非标也不一定是有毒资产啊,而且在经济发展上升时,非标资产对经济发展还是有贡献的,当经济下行,只要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个人投资都捂紧钱包的时候,不管标与非标,都有可能出问题。
因此,个人的观点,现在的没有净值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大部分应该就有非标资产,而且呢,是比较差的非标资产,当年刚兑的时候,可是什么项目都敢拿,现在,各家金融机构早就知道要发布新规了,所以,能够处理的就处理,能够解决入贷款的就解决,剩下的就是无法处理了,只能用老产品来延长这些未到期资产,越往后拉,有问题的越集中,就看那家银行敢打破刚兑了,可能就先从国有开始,品牌大,网点多,承受能力还强。而新发行的新产品,各家银行就开始谨慎了,能够进行非标池的,至少不会太差了。而且,现在各家银行理财产品的收费开始透明化了,以前是那家银行愿意让利,那家银行的收益就更高,而现在,咱们可以把某银行新产品说明书来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25】%;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不代表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或保障。固定管理费:0.20%(年化),托管费:0.08%(年化)。若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出部分按照超额业绩分成比例【50】%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把这个与上面的说明书一对比,差距就出来,关键在于银行的投资能力与超额业绩报酬了。
投资者应该怎么选择,先把说明书看清楚了,多问银行的销售员(说不清楚你飞快避开哦),有非标的,销售员也不会知道这个非标是投向那个企业,就是知道那个企业,全部这么大,销售员就知道这家企业不会出事,我还没有见过这样牛逼的银行员工还用得着在卖产品。有含非标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新产品全部是净值型,立马就可以看出其收益表现,而完全标准化资产,银行销售员也不知道是投资那些项目,收益的来源一般是债券市场利率水平。而不管怎么样,这类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属性都是中低,也就是R2型,有非标无非标一般是一样的。
因此,投资者要投资那一类产品,取决于自己的风险偏好,还有投资者一看现在没有刚性兑付了,不敢投资了,也可以啊,反正从2008年以来,全球货币的增长量折成美元,天朝占了50%,货币贬值是最大的风险,投资者要把自己的金融知识丰富起来,对自己的投资负责,要学会基本的银行理财产品知识,识别银行销售员专业能力,才能不会让自己的资产快速缩水贬值或投资亏损,不管怎么样,血汗钱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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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金融界朋友扫我加友,我拉进六班。
·end·
金禧大众彭少鹏
金禧大众简介:
金禧大众彭少鹏,银行员工,粤东道策启行金融理财师俱乐部理事长。多年来,大众在全国各地组织了多场理财师的活动,每年在全国不同地域固定一次的举办全国性财富管理者(以前定义为金融理财师)活动,活动的性质是非官方、纯民间、无商业、不忘初心的学术交流,何为不忘初心就是“4E”标准,教育、考试、从业经验、还有最核心职业道德。活动目的是通过以道德为基础的、业界前端财富管理者群体在全国各地展示自己的风采,吸取当地先进的财富管理者团体的经验,进而壮大与聚合这团体在全国的影响力,影响界内从业者思维方式,提高财富管理行业在社会的公信度和影响力。
财富管理就是各专业行业围绕着企业资产、隔离资产,家族资产、家庭资产的需求,提供多项针对丰厚资产的服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资产管理、遗产规划、风险隔离、投资管理及相关法律、税务等全球资源功能,财富管理的目标是服务对象的财产作长远具持续性及成长性的计划,且与服务对象具有代际延续性。
为了推广这个理念,大众自费走遍全国各地,拜访各地财富管理者,现如今,国内多家地方性的财富管理者组、理财师俱乐部都是大众促进成立的。
现在成员结构:机构首席经济学家、创业并教育的经济学博士、海内外律师、海内外税务师、各地高净值群体职业投资者及各地金融理财师群体。
这是大众个人的初衷,也是大众个人的坚持,希望志同道合者斧正。
但不限于怎么解释?
意思是肯定包括指定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指定的内容,还可以超出指定的内容。如:“包括但不限于啤酒、葡萄酒,客人不得自行带入歌厅。”
就是说啤酒、葡萄酒肯定不能带入歌厅,其他酒水也可以视情况被限制带入。 其次这是一个合同上常用的法律术语。可以理解为:包括下列内容或情形以及没有列明的但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内容或情形。
那些情形尚未例举完,但如有类似情形,则比照此条款处理。
建筑工程合同中"但不限于"是什么意思?
他这里体现的内容,都包括在他所要求的权利或责任中了,其实还有很多权利或者责任或者对你的限制等等内容他没告诉你,虽然在声明里体现的,但是他都享有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是包括他提到的以及还没有提到的。
不包含但不限于的意思?
包括的,“不限于”有递进的意思,例如:这个博物馆对教师免费开放,不限于公办教师。句子前的是后面的充分条件关系。
一般来说是写成“包括但不限于”,是指包括这些费用,但是由于有一些其他事项不能一一列举,所以是包括这些但不限于这些。
包括但不限于意思是包含后面要说的内容,但是后面说的内容或许不全面,可能还有其他情况,所以是“不限于”。
若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构成违约”,则未提供报表是否构成违约?如何理解合同条款的“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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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王洪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国家一级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第一d支部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第六、七、八届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第八、九届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委员、国际破产协会(编号180112)会员、湖北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律协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政府PPP金融、法律专家、湖北省首批AAA信用等级律师、湖北省预防医学科学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具有独立董事、证券、破产管理、伦理审查等相关资质,新三板上市公司湖北普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案中,贝洪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集中在其是否负有向李占江、朱丽敏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义务,该项义务应当在何时履行,贝洪峰是否未履行该项义务的问题上。通过一、二审审理已经查明,贝洪峰自收到借款起至李占江、朱丽敏起诉时止,确实未向李占江、朱丽敏提供过任何资料和报表。双方在合同中也从未就提供资料和报表的时间、方式和条件作出具体约定。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贝洪峰不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的行为构成违约,李占江、朱丽敏因此有权要求贝洪峰提前还款有合同依据,是正确的。而贝洪峰辩称,合同只是将贝洪峰、东昊公司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约定为构成违约,不提供上述材料则没有明确规定为违约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李占江、朱丽敏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贝洪峰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贝洪峰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李占江、朱丽敏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在贝洪峰违约的情况下,李占江、朱丽敏有权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
【法律条文】【撰稿人:王洪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条文说明】
(一)构成要件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内容。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业务的内容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例如,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二)法律效果
本条规定是《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借款合同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具体的规则将借款合同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信息不真实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拒绝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不真实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程序问题】
(一)当事人
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和借款人是案件当事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管辖法院
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和仲裁,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处理,若借款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并且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当从其约定。
若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举证责任
1.贷款人的举证责任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借款合同金额的确定,贷款人应当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依约出借了款项。
2.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对贷款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存有异议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明自己收到的借款金额与贷款人主张的不一致,贷款人对于借贷金额的举证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提供报表及相关资料,是否构成违约?
【典型案例】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贝洪峰将其所持东昊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朱丽冰,以此作为案涉债权的抵押担保,并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东昊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为贝洪峰持有50%,朱丽冰持有40%,张希才持有10%。
2012年4月14日,李占江、朱丽敏、贝洪峰及东昊公司又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贝洪峰于2009年12月14日因项目建设需要向李占江、朱丽敏借款7000万元,由东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7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贝洪峰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东昊公司的40%股权抵押给李占江、朱丽敏指定的代理人朱丽冰;截至2012年4月14日,贝洪峰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应支付李占江、朱丽敏减免后利息金额为4000万元,李占江、朱丽敏放弃其他利息及违约金;贝洪峰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之间的借款利息按每月70万元计算,如贝洪峰未能在2012年9月14日前偿还本息,从9月15日起,贝洪峰按每月10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如贝洪峰逾期还款,应承担李占江、朱丽敏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东昊公司继续作为贝洪峰的保证人,就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贝洪峰在该协议借款方处签字,李占江、朱丽敏在出借方处签字,东昊公司在担保方处加盖公章,同时还加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张希才的印章。同日,东昊公司就其为贝洪峰从李占江、朱丽敏借款事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昊公司为贝洪峰向李占江、朱丽敏借款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担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贝洪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回避了本次股东会,朱丽冰在股东签字处签字。
李占江、朱丽敏于2012年7月4日与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李占江、朱丽敏委托华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与贝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并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支付时间为法院判决后7日。2013年6月24日,李占江、朱丽敏与华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一份《代理补充协议》,约定收费方式由风险代理变更为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费用支付时间由法院判决后支付变更为分阶段支付,前期代理费330万元,于一审法院开庭前30日支付,后期代理费按实现债权金额的5%收取,于债权实现后7日内支付,结案后统一开具收费发票。2013年7月5日,案外人伊春市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城律师事务所汇款330万元,并出具证明证实其代李占江、朱丽敏支付前述案件代理费330万元。华城律师事务所于同年7月8日向李占江、朱丽敏出具了收款收据。
一审法院还查明,根据《收费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取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10%;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4%;1000万元以上按2%,并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律师事务所亦可与当事人协商,高于前述指导价格收取代理费用。
【本院认为】
(二)关于贝洪峰是否应当承担李占江、朱丽敏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的利息
既然贝洪峰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李占江、朱丽敏就有权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换句话说,就是在此种情形下,李占江、朱丽敏要求贝洪峰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贝洪峰是有义务根据对方的请求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至于李占江、朱丽敏选择采取诉讼方式向贝洪峰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能成为免除贝洪峰依照合同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义务的理由。故贝洪峰上诉请求不承担2012年7月16日李占江、朱丽敏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后的借款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贝洪峰是否应当支付李占江、朱丽敏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贝洪峰关于其不应当支付李占江、朱丽敏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代理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李占江、朱丽敏是根据《担保借款合同》中有关东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约定,向贝洪峰、东昊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虽然在一审中,李占江、朱丽敏只提供了与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该律师事务所开出的收据,但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律师事务所根据一审判决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数额开出了发票。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行为客观存在,华城律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证明李占江、朱丽敏为实现债权确实支付了律师代理费。而且,一审法院判决贝洪峰给付李占江、朱丽敏律师代理费数额时,已经参考北京律师的《收费指导标准》对李占江、朱丽敏与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用作了有利于贝洪峰的调整。鉴于贝洪峰的违约行为是案涉律师代理费产生的根本原因,故对于贝洪峰有关其不应向李占江、朱丽敏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东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东昊公司应当为贝洪峰向李占江、朱丽敏所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首先,贝洪峰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李占江、朱丽敏借款,但从《借款担保合同》中有关款项用途的约定可以看出,贝洪峰所借款项正是用于东昊公司“经营大学经典项目房地产开发”。因此,东昊公司于2012年4月14日就其为贝洪峰借款担保事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同意担保的决议。该公司仅有的三位股东中除贝洪峰本人外,朱丽冰在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另一名股东张希才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同意东昊公司为贝洪峰担保。上述事实证明,东昊公司为贝洪峰借款担保的行为,既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性规定,也符合东昊公司通过使用贝洪峰借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实际需要。因此,东昊公司有关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至于东昊公司提出的担保期限是从《借款担保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李占江、朱丽敏无权在要求贝洪峰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要求东昊公司也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作为保证人的东昊公司并未与债权人李占江、朱丽敏单独签订保证合同,而是与债务人贝洪峰一起与李占江、朱丽敏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也就是说,对于《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贝洪峰的义务,包括在何种情况下李占江、朱丽敏有权要求贝洪峰提前还款,东昊公司是完全清楚的。此种情形下,东昊公司并未于合同中声明拒绝在贝洪峰有义务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应当视为其接受了《借款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故在贝洪峰违约并因此负有提前还款义务的条件下,东昊公司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审 判 长 韩延斌审 判 员 张颖新 审 判 员 韩 玫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版权合同中的“包括但不限于”怎么理解?
就是还有其他的
从0到1,了解不良资产行业!
不良资产是门槛比较高的行业,为了让大家更好读懂行业,所以此次中润小博士通过总结归纳重点、要点,为大家重新复盘行业,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大家从0到1轻松了解不良资产行业!
1、什么是不良资产
(1)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
(2)银行眼中哪些是不良资产呢?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见诚资产指出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3)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2、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
(1)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大白话就是,变废为宝或者转废为宝。
(2)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和方式:不同的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一般而言,资产处置方式,按照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3、不良资产处置主要业务内容
尽职调查和处置盘活是不良资产行业的两大实务板块。
尽调实现的目的是筛选评估资产是真不良还是假不良,不良资产包空间实现盈利的时间和财力物力成本是多少?实现盈利的阻力难点及风险是什么?尽职调查决定是否购买及能否使资产包的价值得到实现和提升的关键因素。处置盘活是使资产包由不良转为良甚至转为优的具体操作过程,是不良资产各个环节的重要和关键一环,最终达到资产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
总体而言两者的有效结合才可能实现最终的变废为宝,实现获利。
4、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流程
实务中存在多种不良资产包的生产方或卖家主体,例如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专门成立或者指定的国企、金融借贷中介公司、社会投资者或者其他。不同卖家有各自不同的盈利模式,以下仅以金融银行不良资产包的销售流程为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供应商”
(1)金融企业在国内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2)98年后我国银行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3)几乎每个银行对自身的不良资产持有率有着严格的控制,这就催生了银行对不良资产包处置的需求。
实务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在进行对外销售不良资产包的时候根据自身资源和动机不同,操作模式和流程各有特点,此处不做展开处理。
2、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代理商销售不良资产包
一般投资者很难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券,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几大产权交易所,而社会投资者如果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较高,兴趣也不大,另外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的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即使社会投资者看重了某一银行的某笔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去和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以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通常说的过桥或者借通道。
资产管理公司(AMC,ASSETMangementCompaies):在中国,四大AMC为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这些央企可以看作总代理,加上省级地方的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全国已经30家左右。从这个层面可以理解为,政策性的壁垒,拉高了不良资产包市场销售商环节的准入门槛。
3、民间资金进入收购不良资产包
民间资金进入收购不良资产包后,或者自己对不良资产包进行处置变现或者转包、拆包后对外销售,赚取中间差价。
4、买家购入进行尽调和处置盘活,实现变废为宝
根据不同的买入动机,实务中买家的种类也有很多中,大致可以分为:掌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人、掌握政府信息的人、知道案件内幕的人、有高明手段处置的人、有专业技能的人、有良好社会关系的人、准备扩大自身资产规模的企业等,他们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购入后的不良处置有着很强的变现自信,拥有不同资源的买家,购入不良资产包后充分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各显神通实现不良资产包的变现、盈利,买家的方式方法在此不做具体深入展开,更多是需要通过实务操练不断积累学习。
5、不良资产处置入行准备工作
1、信息准备
不良处置业务盈利的核心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不良资产中各主体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原债权人不掌握的内部信息。
A、重视大数据的运用,分别建立债务和财产数据库,收集各类资产债务信息,分门别类,利用搜索工具快速搜索匹配。
B、需要擅长利用第三方的数据库,熟练使用一些工具网站。
C、有效率从各种信息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
2、团队准备
A、投资不良资产属于高风险行业,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团队可以自己建设组建,也可以外聘,也可以和其他团队合作等多种形式。使得有专业的团队可以胜任不良处置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整、重组、评估、谈判、交易结构设计、投行、数据挖掘和分析、资产管理和营销等工作。
B、各个团队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律师团队既可以参加尽职调查,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也要参与案件代理,做好信息收集和分析,同时也可以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时候,用法律手段清收。
C、在需要对债务人重整盘活时,需要投行知识以及商务谈判的人员参与,在购入大资产包时就需要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拟拆包转售的时候需要营销人才推销等等。在收集信息建立数据库的时候,需要数据挖掘,数据研究分析的人才等等。
3、资金准备
不良资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资金的门槛,投资者至少有一定的筹资能力,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筹、借贷、合股、有限合伙、与第三方比如说基金合作,吸收天使或风险投资基金等。如果属于大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等方式来进行筹集资金。
早期国内只有外资机构例如高盛、摩根斯丹利、花旗等用于强大资金实力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很少有可以加入竞争,如果投资者可以快速筹集巨额资金在购买资产包,议价排除对手等方面就会具有明显优势。
4、社会资源的准备
建立人脉关系网,与寻求投资项目的资本家保持良好的关系,当然也要和不良处置实务过程中需要接触到的各个部门保持良好顺畅的沟通。
5、市场动态的关注
从宏观角度来看要多新颁布的新政策、新增加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惯例、行业信息等坚持学习和研究,提高应变能力。
6、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律师的业务内容
1、尽职调查
对债权进行基本概述、资料完备性、债权的诉讼执行情况、债权的合法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务人的工商情况和现状、其他调查情况、出具法律意见等内容。
2、追债维权
代理起诉、仲裁。例如:代理立案、代理财产保全、代理实现抵押权、代理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代理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代理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代理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代理不良债权追收、代理破产清算强制清算
律师可以帮忙债务人或案外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分别在实体上与对方当事人抗辩,在程序上与对方当事人周旋,比如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支出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代表债务人或者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后者复议,在个别案件的复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另案提起诉讼等等。律师也可以利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争取主动权,例如故意拖延审判进展比如提出管辖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参与分配、提起不予许可执行之诉、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
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至今已经有十九年,从最初的疑惑观望到现在的趋之若鹜,经历了政策主导下的市场到充分的市场性过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变废为宝的过程,对财务和法律服务从业者都有着非常高的专业要求,在实务操练过程中学习积累各种经验很有必要。
7、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律师的业务内容
第一种是清收债权,如诉讼和拍卖。这是最痛苦也是效率最低的环节,回报率不高。
第二种模式是债转股(AMC的主流模式)。以前买的债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取得了股权即资产的控制权,等资产升值以后卖掉,赚资产升值的钱,不参与资产的盘整和改良。
第三种是资产盘活盘整,包括再开发、重建、资产变性和改良,这是现在国外最正常的方式。这些年中国的资产都在升值,大部分AMC赚钱太容易,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做资产端的盘整。举个例子,有个烂尾楼在天津,20亿的资产,银行有10亿的贷款,AMC投资10个亿置换银行贷款,利息15%/年,假如两年后,这个资产15亿卖掉了,还掉AMC的利息15%每年,业主能收回2亿。或者如果业主违约了不还AMC的贷款,AMC通过债转股或者法拍,取得了资产,最后卖了15个亿,AMC就赚了5亿。但在整个过程,AMC没有对这个资产进行盘整,那个烂尾楼在那边烂了三年四年还是烂尾楼,资产本身没有变化。这种模式能成立的前提是资产升值了,覆盖了AMC的贷款。但如果最后资产降价了,AMC就会面临亏损的问题。
未来的发展方式,是要对资产进行改良,让资产整体价值得到提升。这个资产在天津是一个写字楼,不好卖,但如果改成公寓或住宅就好卖了,价值就不一样了。再比如像北京很多商业可以改写字楼的,或者说写字楼改成公寓,通过资产变性和改造来提升资产的价值,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前段时间政府出了文,鼓励商业变成住宅或者商业各种业态之间进行切换。只有真正了解这个市场,了解这个产品,了解房地产才能知道这个资产拿到手上知道怎么改,怎么变性,从而提升资产的价值。
比如之前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在上海周边某城市,可以看到湖,地理位置非常好。但是开发商起先建的别墅都是500平米到800平米一栋,面积大,总价基本上1000万到1600万每套,市场上能承受这样总价的客户很少,因此成交量非常低,一年只卖了10-20套,导致现金流回流得比较慢,就没钱还银行贷款和付工程款。我们接手以后把别墅推倒,因为别墅推倒重建很快,我们把它改成200平米一栋的别墅,这样总价就是400万,预测一年卖100多套,整个现金流盘活了,这种处置手段我们叫“再开发”或者“重建”。
比如国内某大型开发商整条产品线,全中国都一样,全国一个户型、设计和方案,在有些市场就不好卖了。一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普通开发商,假如土地容积率是2.2,为了建更多的面积,通常做法是把2.2容积率用到极致,从而造的楼大部分都是21-28层的高层,但在项目所在的市场里可能高层产品严重供应过剩,占市场供应的60%,这就导致去化很慢,非常难卖。我们接手后重新报规划把容积率降到了1.6,建成了部分18层的小高层,加上两排小洋房,在那个市场就受到改善性需求或者二次置业人的喜欢,走规划局各种部门的审批。有些一线城市的商业地产被大量国企占有,比如商场和工业厂房等,占有资产的人不懂如何使用,导致使用效率非常低,比如正常市场租金价格是8块钱,但是实际只租了6块钱,从而让估值不高,反过来影响了现金流,没办法覆盖银行的贷款或者没有办法覆盖其他贷款,这种项目就可以重建或者改良,国企央企资产的薄利、盘整和改良未来也是一个很大的投资机会。
再就是资产变性。现在在中国比较主流的二线城市,像杭州、苏州、南京、合肥、武汉、郑州、青岛等,那里的住宅市场去库存快、风险是相对低的,但这些城市有很多商业地产就很难处置,如果改成住宅就好卖。对于这些城市有些烂尾楼的商业地产,放了五六年没有人管,通过变性,把商场改成写字楼可能好卖了,或者写字楼改成公寓就能盘活,比如北京丰台那边有些商业也写字楼改成公寓能卖6万一平米,资产变性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第五,改良。没办法推倒重建也不能扩建,也不能改结构,就得改良,一线城市现在进入所谓存量改造的时代,很多资产本身其实位置非常不错,像三里屯SOHO位置非常好,但是写字楼租金很低,因为资产管理得很差,没有很好的管理运营能力。再比侨福芳草地和世贸天阶,地段差不多都很好,但侨福芳草地做得非常好,世贸天街做得非常差,跟设计、规划都有关系,操盘团队能力很差,有些时间需要做一些改良,包括换租客、调业态,重新定位。这种东西都比较考验资产运营水平的。
8、不良资产的盈利模式
第一,债权:回归账面价值。10个亿的债权5个亿或者3个亿买下来,之后回归账面价值,3折买的8折卖了,赚了债权的差价。
第二,股权:股权溢价。举个例子,一个资产是20个亿,银行贷款10个亿,意味着净资产10个亿,如果5个亿买了10个亿的股权,最后通过各种重组盘整,这个股权回到了账面股权的价值10亿,那就赚了5个亿。
第三,放高利债(主流AMC模式)。比如债务重组后以高利息债务置换既有贷款。比如前面的案子,银行把不良贷款卖给了AMC,AMC接过来后以15%的利息置换了银行6%的利息,等借款人资产出售或者有钱后,再按15%利息还给AMC,AMC赚了15%的高利债收益。
第四,资产溢价出售。在这里先说一下什么叫被动投资人(passiveinvestor)。证券类的不良投资,比如买债券或者股票,除非持有量特别大、对管理层取得控股,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和重组的,是做为一个被动投资人,具体点:什么叫被动投资人?
就像散户买股票一样,买在低位,低于内在价值,等市场回到合理的估值期间再出售,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这就是被动投资人;
前面说的放高利债的模式,这也算是被动投资的一种方式,AMC收购债权后等着收15%的利息,AMC在投资期间没有对资产做过任何改良,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和重组,这种也算是典型的被动型投资人,这个业务能成功的前提是因为过去那么多年,中国的资产都在大规模的升值,不管之前放的15%的利息还是20%的利息,资产只要升值了,最后这个业主都能通过把资产出售之后还这个利息;
还有现在大家都知道的热门话题“债转股”,债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取得了股权即资产的控制权,等资产升值以后卖掉,赚资产升值的钱,但不参与资产的盘整和改良,这三种都是典型的被动投资人,没有实实在在的对资产进行处置(可能做过一些清收,但清收不是主流业务,清收获得的利润占AMC的总利润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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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理解大战。
案例学习
云律-我们一起学习法税吧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中列明的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从文义解释来看是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而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属于“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从体系解释来看,《拍卖公告》第六条由三句话组成,第三句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系在权属变更语境下作出的,并不包括权属变更过程之外的税费,即不包括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交易规则或习惯来看,本案中,爱华医院并未举证其提供了与案涉土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拍卖公告》未对该笔税费欠缴情况进行说明和提示,《评估报告》也未说明该欠缴情况及其对土地评估价格的影响。另外,竞买人一般无法从税务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欠税信息,竞买人一般仅对权属变更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有合理预见。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与案涉土地直接关联,但竞买人对需要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不会有预见,且其本身属于爱华医院纳税义务范畴。如若未经特别说明,即要求买受人承担该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
云律评析
看完本案例后,你可能会对“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有不同的理解,为什么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拍卖公告中的内容判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金创盟公司承担;最高院则从文义、体系及交易规则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权属变更中所涉税费,说理全面,不局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汉字语言博大精深,一句话的外延,不能掐头去尾,要全语境解析。
裁判文书编号
(2022)最高法民再59号
一审认定事实
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民事判决,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郫都区法院依法查封了爱华医院所有的位于郫县××镇××村九社面积为18361.56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执行过程中,郫都区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物管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郫都区法院对案涉土地及设备依法进行拍卖。
2018年8月27日,金创盟公司以29339060元的最高价竞得案涉土地及设备。
2018年10月30日,郫都区法院作出(2018)川0124执恢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案涉土地及设备归金创盟公司所有,并裁定金创盟公司可凭该民事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同日,金创盟公司(买受人)与郫都区法院(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二条载明“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3日,金创盟公司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821493.68元,经济合同印花税88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88.1元。2019年7月5日,金创盟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
2019年12月17日,郫都区税务局向爱华医院出具《爱华医院税务债权情况说明》载明“经金三系统核实,爱华医院2003年6月5日开业,2003年6月27日办理税务登记。(1)成立后该公司名下拥有面积18361.5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在2008年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税款,2009年及以后一直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权税,我单位于2011年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申报缴纳2009年-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但该公司一直未向我单位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追征”。同时,《爱华医院税务债权情况说明》及其附表还载明,爱华医院应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及滞纳金1325236.41元、增值税1378534.1元及滞纳金154395.82元、增值税附加税165424.09元及滞纳金18527.5元、土地增值税2185203.74元及滞纳金244742.82元、印花税14669.53元及滞纳金1642.99元。
2020年1月2日,郫都区税务局出具《债权确认书》。同意债权金额为6781395.56元,其中5322925.63元的债权性质为税款,1458469.93元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20年8月19日,郫都区税务局向爱华医院清算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载明爱华医院已缴纳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及滞纳金1426833.66元;增值税1378534.1元及滞纳金370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97.39元及滞纳金27935.99元;教育费附加收入41356.02元,地方教育附加收入27570.68元,土地增值税2185203.74元,印花税14669.5元。
一审诉请
爱华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创盟公司向爱华医院支付不动产过户需清缴的税款5322925.63元、滞纳金1458469.93元,合计6781395.56元;2.判决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金创盟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金创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爱华医院支付税款5322925.59元;二、驳回爱华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
金创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金创盟公司不承担爱华医院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款1579094.16元;2.二审诉讼费由爱华医院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金创盟公司自愿参加案涉竞拍且竞拍成功,《拍卖公告》对其应当具有约束力。其次,《拍卖公告》第五条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可以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结合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内容,《拍卖公告》已明确提示竞拍人须注意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接受案涉土地及设备拍卖属于净值拍卖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风险提示义务。竞拍人可视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而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并参加竞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笫十四条第五项关于“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之规定,结合案涉《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二条载明的“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内容,可见金创盟公司作为案涉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买受人,完全知晓并自愿接受案涉《拍卖公告》关于案涉土地及设备系净值拍卖的内容。
最后,案涉土地及设备已依法悉数转移至金创盟公司的名下,金创盟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金创盟公司实际取得案涉土地及设备后,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拍卖公告》赋予的义务。《拍卖公告》虽未列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显然涵盖了《拍卖公告》发布之时尚未确定但仍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再审法院-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创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爱华医院补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
判断金创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爱华医院补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键在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该条约定的“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应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交易规则或者习惯、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解释。
首先,从文义解释上看,《拍卖公告》第六条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约定了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的税费,概括即“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列举即括号中列明的相关税费。按通常理解,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应先以列举项目为准,如果某项税费不属于列举项目,则应判断是否属于“概括”范畴。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非括号列明项目。“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明确表明买受人需承担的仅限于“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占用土地而征缴的税种,是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设置的税种,与土地权属变更无关,不属于“办理过程中”的税费。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拍卖公告》第六条约定的需补交税费。
其次,从体系解释上看,《拍卖公告》第六条由三句话组成,第三句话是对买受人自行承担税费的约定,前两句话为“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可见,第三句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系在权属变更语境下作出的,并不包括权属变更过程之外的税费,即不包括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次,从交易规则或习惯来看,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司法拍卖中应当说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等类似信息应当为被执行人掌握。本案中,执行法院明确要求爱华医院提供案涉土地相关材料,爱华医院也承诺自行承担资料不齐造成的不利后果。但是,爱华医院并未举证其提供了与案涉土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拍卖公告》未对该笔税费欠缴情况进行说明和提示,《评估报告》也未说明该欠缴情况及其对土地评估价格的影响。基于对《拍卖公告》《评估报告》披露信息的信赖,金创盟公司在参与竞买时对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有预期应属正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竞买人一般无法从税务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欠税信息,即金创盟公司一般无法自行查询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因此,在爱华医院未披露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下,由金创盟公司承担拍卖时不属于权属交易行为产生的且无法预见的1579094.1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据此,竞买人一般仅对权属变更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有合理预见。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与案涉土地直接关联,但竞买人对需要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不会有预见,且其本身属于爱华医院纳税义务范畴。如若未经特别说明,即要求金创盟公司承担该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据此,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能够预见的权属变更税费,原则上尚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超出竞买人预见的税费更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本案中,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应由其法定纳税人爱华医院承担,而非买受人金创盟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金创盟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扣除1579094.1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后,金创盟公司应当向爱华医院支付其缴纳的税费3743831.43元(5322925.59元-1579094.16元)。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3743831.43元;
三、驳回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律
不包括但不限于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包括但不限于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口头约定、商业惯例等进行处理。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处理合同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裂和桐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棚滚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肆坦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