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手续费多少怎么查两种查询方式
众所周知,股票交易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多少与交易金额有关,也与投资者选择的证券公司有关。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每一笔手续费都是系统自动计算,很多投资者也不清楚自己的手续费是多少,那么该如何查看自己的手续费呢?可通过这两个方式查询。股票交易手续费多少怎么查?【1】投资者想要查看自己的股票交易手续费,可以直接拨打证券公司的客服热线人工客服查询,一般都可以通过提供一些基本信息查询到手续费用。【2】投资者可以通过手续费计算公式自己计算,打开自己的股票交易平台中的交割单,用其中的佣金除以交易金额就是券商给的佣金比例。一般来说,在交割单中,不仅可以计算出手续费,还可以查看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股票申购时需要缴纳过户费和交易佣金,卖出股票时还需要收取印花税,其费用计算公司均为手续费=交易总金额*费率。其中印花税是国家收取的,投资者在卖出股票时,税率为成交额的1‰;过户费指的是股票成交之后,更换户名时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照交易金额的0.02‰收取;佣金是券商收取的。由此可见,股票投资交易成本还是很高的,所以最好是不要频繁交易股票,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生,这样才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其次,投资者在挑选证券公司开户时,可以选择一些佣金费率低的证券公司,这样每笔交易都可以节省不少的佣金费用。
关联交易监管细则来了!银保监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农金眼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要求,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四是加强信息披露,丰富监管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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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的注意事项
组织结构的申报内容有: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即使双方没有股权关系,但有实际控制关系,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企业也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关联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需披露。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等。此部分披露信息为分析年度集团内新设、合并、分立和注销等组织关系的变更信息,对关联方的披露可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就集团战略、经营策略以及分工来介绍各关联企业。具体地,就关联企业的介绍分为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及市场等内容的概要介绍。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此处信息本身比较简单,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的描述,建议参照《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占销售或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这一概念。4.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总之,转让定价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此方法可通过“税率差异”进行避税,所以各个境外关联方的税率申报要注意当地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这些数据体现在对方的“年度审计报告”中。生产经营情况的申报内容: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主营业务的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可参考外资企业设立时所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申报此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处地位的披露要与《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中填写的相关内容保持逻辑一致,否则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赢利水平时出现问题。企业的业务情况介绍需贯穿企业战略发展,明确企业集团分工职能,依据外部环境的分析合理化功能与风险的匹配。2.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该项信息主要涉及企业审计报告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定价的调查会关注企业之前年度的主营业务情况,故建议企业提供以前年度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信息。包括分析企业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的各项指标都会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重要参考指标,在此需予以列明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作总体结论性的自我评价。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要求清晰地反映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组织负责部门,对企业内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予以明确。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此项因素主要在于了解可用于可比分析的对象,并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并找到比照价格的参照物。因此,企业各个部门需要相互配合或者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此项资料的准备。对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的分析需要从宏观的市场外部环境出发,分析市场核心产业构成和范围界定,可结合经济形势和政治环境对市场的发展作简要的介绍;进一步介绍企业所属产业的现况和发展,产业的现况分析建议援引可靠的数据分析。例如,产业内主营产品的销售值比重、内外销比重,对产业的展望指根据经验数据和可靠依据在综合分析影响产业发展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产业发展的合理预期;对企业的行业定位需从产业结构分析中确定企业的产业链角色,选取处于相同角色竞争企业作为对比,在简要介绍竞争企业的基础上就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做具体描述。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此表的填写是同期资料的重中之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案头审核第一步骤。在企业功能分析表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执行功能分析可对关联交易企业从研究与发展、采购、生产、销售、配销、产后售后服务、人事及行政、财务及法律服务等各方面职能进行评价,并汇总表格;承担风险信息可对关联企业从研究与发展风险、市场风险、存货风险、产品责任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方面来分析进行评价,汇总表格。通过功能风险分析,在关联交易中根据关联方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对其有明确的定位,对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分工及职能风险清晰地展现。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在年度内未发生合并事宜的不需提供合并报表。(一)基本要求关联交易情况需要说明的内容: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要求企业提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合同内容是否有失公允性。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企业需要注意交易运作方式的变化是否与其功能的变化保持一致。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二)企业注意事项可用具体的单据(附在合同后作为依据)来证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用可比性分析来证明非关联与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存在差异,故建议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归集。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包括进、销货在内的有形资产转移、有形资产的使用、服务提供、资产融通使用四大类,同一类交易具有交易多、合同内容类似的特点,可以按照关联交易的企业分别归集。对合同中的附加条款采用重要性原则适当进行说明即可。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该项信息主要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品牌使用费”等,在多数情况下,由于收费形式和收费原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故企业可通过企业市场部门、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给予旁证来证明其收费比例是符合商业行为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技术转让费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一,独占和非独占转让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独占的技术转让,即在合同条款中有限制转让方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将同样的技术再向第三者转让的条款,这将加强受让方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而转让方将失去在该地区销售技术的市场。因此,独占转让的转让费用要高一些,费用提高多少依转让方对其损失的估价而定,该地区的市场很大,转让方失去的贸易机会多,技术转让费就会提高得更高些,有时独占的转让费要比非独占的高出60%~100%。其二,使用权限不同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使用权限不同,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限制受让方在允许的范围以外再扩大生产能力或重新建厂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只允许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一次使用转让的技术,称为转让的是一次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随意扩大生产能力和建厂,称为一次买死或一次买断。一次买死支付的转让费要比购买一次使用权支付的转让费高得多。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发现竟有高出五六倍的情况。在关联交易的说明中需注意对包括以上两项影响因素的重要条件进行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该项信息的披露用于说明合同的真实执行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提供货运单据、库存单据、保管材料、银行单据、产品服务说明及护照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此项信息的披露是同期资料的重点,需要公司多部门配合或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具体影响分析是同期资料的必要内容,也是合理化交易定价的方法之一。经济因素如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料价格、劳工成本、汇率涨跌、贸易政策、企业是否占据资源优势、同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等。在世界经济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当跨国公司在多个不同国家设立子公司开展经营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风险,货币贬值造成产品或劳务、技术的名义价格上升,从而促使关联交易定价有所上升;对于部分产业原物料占总成本比重极高,原物料价格波动对厂商利润空间有重大影响,若受到战争影响或多起意外停产事件,易造成原料价格变动剧烈,生产成本增加,甚至原料取得不易,造成断料等状况时的价格攀升。客观因素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在同期资料中应予以具体描述和分析。法律因素,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并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其对东道国的损害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东道国必然会通过本国的税收制度、海关管理以及外汇体制等方面的完善化而得到适当避免。在金融海啸经济时期,东道国为避免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偷逃税,损害其税收收入,在特殊经济时期税务机关重视转让定价的调查必然对转让定价有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执行办法,因相关国家的特别法规或适用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收协定的应在同期资料中予以说明。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划分的原则应符合收入、费用和成本口径相匹配的原则,采用的分配方法也应保持一致性。例如,关联与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成本配比是按照销售量来确定的,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的费用配比时也应采用按销售量权重进行配比;如果前者采用销售量比例分配,而后者采用收入权重配比,即会违背一致性原则,成本之间的配比不具有合理性。
总经理决策的关海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
需要披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有义务披露其任职期间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关联交易及资产状况的情况。关联交易属于任职期间重大决策事项。
发行完成后持有5%以上,该交易是否关联交易?
1.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联营企业也不是法人。
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都是关联交易,而不论该交易是否有对价。
4.综上,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持股小于5%,不算关联方;如果大于等于5%,则是关联方,它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条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并球附购重组和关联交易的区别
并购重组和关联交易都是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它们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弯裤槐,具体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和资产重组,以实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目的;而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因为存在股权、财务、经营等关联关系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主埋友要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散等目的。2.目的不同:并购重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如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等;而关联交易的主要纯手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散、利益最大化等。3.监管要求不同:并购重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审查,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而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必须公开披露交易信息、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等。4.影响不同:并购重组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可能会改变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等;而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只是一种资源共享和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综上所述,虽然并购重组和关联交易都是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它们的性质、目的、监管要求和影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高于低于怎么理解
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关联交易申报表。虽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对关联之间关联交易的申报和披露,但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相比,适用对象发生了细微变化,实行查账征税的非居民被纳入关联申报之列,但实行核定利润征税的代表处似乎并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另外,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这给纳税人的实际操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办法》在定义关联时更着重强调了“控制”的概念。这一理念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关联关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办法》明确规定了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为关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对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25%,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循税务机关在关联申报方面的要求,以下几点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1.纳税人在报送《报告表》时,需要与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提交时间是5月31日之前。2.《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总*对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要求时限不一致,纳税人需要确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表》的内容,与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备好的同期资料的内容相一致。3.报送《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报送《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和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均需填报《报告表》。但是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三种情况的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都准备同期资料。4.《报告表》中所涉及的9张附表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提早准备,遵从《办法》2008年度关联申报的截止期限越来越近,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遵从《办法》,对于关联申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笔者建议:1.认真审阅内部各关联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2.应提早进行准备。对于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3.按照《办法》的规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若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此,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4.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我们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要如何理解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那关联交易要如何理解呢?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规定按必须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豁免。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2、种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8条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产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此外,还可从以下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予以分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看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证券欺诈行为。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关联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在全球兴起的兼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人们也惊叹兼并风潮使人类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数股东(控股股东)的支配下,公司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是以相互间存在互惠条件为前提,而是由处于控股地位的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而取得的,它不仅使公司徒增经营风险,也使少数股东的权益存在受损之虞。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多数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的货款。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应按配股说明书予以使用,但有的却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该货款在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多数股东的债务。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引起的债的消灭。而上述行为将多数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的原则,它必定侵害了少数股东在公司内的应得收益。
5、多数股东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由于许多公司与对其控股的多数股东存在行业上的依存关系,多数股东可能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向其控股的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或低价购买产成品,甚至抢占公司投资前景较好的项目,从而掠夺了公司的利润,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给多数股东带来了额外利润,而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得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在公司的经营中,关联交易必定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多数股东处于优先获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关联交易何时发生及会产生何种后果,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的非法行为,甚至出现少数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利润,使公司业绩出现令人意外的变化,以达到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活动。
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不能偏废。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绝对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成为多数股东滥用支配权的保护伞,按效益价值观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富有效益,滥用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甚至在经济上存在效益,但股东平等应同时体现股份平等及实质性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虽不禁止因股份数额不同而引起股东间的不平等结果,但基于正义之理念及实质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少数股东承受不应当有的不平等。故基于正义价值观,法律应不允许在关联交易中滥用资本多数决制度而导致不公平,而应予以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预防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防止因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这些预防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
1、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应有足够的透明度,使少数股东能予以监督。在立法上应明确关联交易哪些是必须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哪些无须经批准。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需就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中国债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系。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不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企业经营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相当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合国情需经实践进一步检验,但对于披露的范围及交易的审批程序,仍须进一步明确。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分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的周年报告或在帐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评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存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事先堵住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漏洞,从而预防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欧共体1983年《关于公司法的第五号指令草案》、意大利《民法典》第2373条中均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香港也规定了这一制度。1992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凡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连人士交易或与该项交易的利益存在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票权。这一规定确立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我国关于上海的上市公司缺乏这方面的相应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也没有设立这一制度。从我国公司制度的实践已呈现出由人大立法确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例如 1995年末,在上海股市中发生了一起具有代表意义的恒通集团关联交易案,在这起关联交易中,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1.6 亿元收购拥有其35.5%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恒通集团属下的恒通电表公司全部产权,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恒通集团作为关联方,没有回避投票。这一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尚无明显迹象,但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会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而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故我国应以法律形式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评估制度。所谓资产评估,是指由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价格所进行的估价和判断,并通过资产评估报告表现出来。
德豪润达:预计2019年度与雷士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2.77亿元
2019年1月4日,德豪润达发布《关于预计与雷士照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因日常经营需要,德豪润达就与雷士照明2019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① 德豪润达将向雷士照明及其附属公司销售LED芯片、LED电源、LED光源等产品,预计2019年度交易金额(含税)不超过人民币26950万元;
②德豪润达将向雷士照明及其附属公司采购LED灯具、LED灯管等产品,预计2019年度交易额(含税)为不超过人民币505万元;
③德豪润达将向雷士照明及其附属公司出租厂房等,预计2019年度交易额(含税)为不超过人民币158.83万元;
④德豪润达将向雷士照明及其附属公司承租厂房、动产等,预计2019年度交易额(含税)为不超过人民币132万元。
上述交易的具体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另行以具体的订单、协议或者合同进行确认,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同时,上述交易已于2019年1月3日在德豪润达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得到审议通过。
据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德豪润达持有雷士照明20.57%的股权,为其单一第一大股东。德豪润达董事王冬雷先生亦兼任雷士照明董事长。因此,雷士照明为德豪润达的关联方。
德豪润达表示,雷士照明是中国照明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渠道优势,能够将本公司的LED产品推向全国市场并迅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赢得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雷士照明日常的租赁业务有利于提高双方厂房、动产等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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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提示银行拒绝该交易,请联系银行客服是怎么回事?
微信转账转不了,显示银行拒绝该交易请联系银行客服?这类情况基本都是你的银行卡或者个人信用出现异常状况了。直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一下即可知道具体的原因。银行拒绝支付的几种情况。1、银行卡限额。2、不良记录的信用卡。3、银卡出现过期或挂失。4、该交易系统判定存在风险。5、其他情况。解决方法如下:1、点击打开微信,在微信主页面,点击微信支付,如图所示。2、在微信支付页面,点击其他帮助,在弹出的菜单栏,点击交易问题,如图所示。3、在商户消费页面,点击联系客服,如图所示。4、在腾讯客服页面,点击对话框,输入自己的问题点击发送,如图。5、这时收到客服的回答,如若在提示日期内仍未收到退款,请直接联系银行客服核实处理。微信转账提示银行拒绝该交易,请联系银行客服是怎么回事?微信转账的时候,之所以会显示银行拒绝该交易,请联系银行客服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本人的银行卡出现了异常,导致交易出现失败的情况。而银行卡异常的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可能性,这个还是需要本人通过开户行的客服电话做具体的咨询与解决。银行卡异常的原因,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此次交易被系统判定为存在风险。我们都知道微信、支付宝等都是第3方支付工具,都是要依托银行卡进行二次支付的平台,所以在资金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对方的账户被投诉过或者是相关的账户被判定存在洗钱诈骗的非法行为。那么银行系统就会根据交易的迅没饥风险评级拒绝此次交易,从而拒绝扣款。如果是这种情况,消费者只要确保自己转账的对方是没有风险的,就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自己解除风险,再次发起转账。第二种情况就是本人的银行卡限额了。每个银行对于微信等第3方支付渠道的额度都是由限额设置的,如果用户在单日内的支付额度已经达到最高限额,银行就会拒绝超额支付这笔费用,从而产生拒绝交易的结果,如果是这种情况,就需要消费者打电话申请提高支付限额,或者是等待第2日再进行转账交易。第三种情况就是银行卡卡片目前处于异常状态。银行卡卡片的异常状态包括但不仅限于挂失、冻结、已过有效期、银行预留身份证信息过期等情况,尤其是信用卡,可能情况更为复杂。比如自己的信用卡存在征信的不良记录、已过期、被刷爆等情况都会导致交易的直接失败,这个时候就需要用户拨打银行相关的咨询电话来查询自己的卡片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察雀如果存在异常行为要及时去银行柜台办理相关的手续解除异常。微信转账时显示“银行拒绝该交易,请联系银行客服”,这该怎么办?1、咨询银行的客服人员正常来说大家使用微信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如果你在微信转账的时候显示银行拒绝交易,那么就说明你的银行卡有问题,所以银行就会把相应的业务冻结了,这样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出现了这种情况,大家也不需要紧张,可以咨询银行的客服人员,看一下银行卡是不是出现了什么问题,根据客服人员的操作进行就可以了。2、看一下是不是自己的问题当然出现了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是因为当时你在使用银行卡的时候超过了银行卡的限定额度,那么你再后来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时候,微信上面就会提醒你没有办法进行交易,这是因为你的额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可能是因为你多次输入密码错误了,那么你在支付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支付成功的情况,所以大家需要看一下是不是自己在手机操作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果是出现了上面这种情况的话,大家也不用担心,第二天的时候再进行转账就可以了。3、咨询微信的客服人员如果并不是因为自己的操作出现了问题,也不是因为自己的银行卡有问题,那么大家就可以咨询微信的客服人员,看一下是不是微信在支付的过程之中出现了一些失误的情况,看一下客服人员是如何进行回答的,大家可以根据客服人员的反馈来进行下一步的决定。拓展资料:这类情况基本都是你的银行卡或者你的个人信用出现异常状况了。其实最简单的直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一下即可知道具体的原因。银行拒绝支付的几种情况:1、银行卡限额。2、不良记录的信用卡。3、银卡出现过期或挂失。4、该交易系统亩返判定存在风险。5、其他情况。目前银行对于通过第三方渠道支付的额度有限额设置,不同的银行规定不一样,一般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档次,要在提高支付限额,需要另外申请,所以这笔资金最大的可能性是支付超过限额,银行拒绝交易。如果是储蓄卡,只要账户未被冻结,余额足够,那么都均可以支付;但如果你选择的是信用卡,如果你的征信目前存在不良记录,那么银行可能就会暂停你的支付权限,出现上述拒付的情况。这种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假如这张卡当日转出多笔达到银行卡限额的时候,银行就会拒绝这笔交易,换一张卡就解决这个问题了;当银行那边系统升级或者发生错误的时候也会遇到这种情况,这时候需要打一下对应银行的客服咨询情况,一般也能解决;假如在短时间内多次使用这张卡进行的支付和收款,银行可能会判定这张卡在短时间内具有风险,也会出现拒绝交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