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际信托公司倒闭???
不会的,不过信托公司的网站质量都不怎么样,可能是信托公司一直缺少这方面的服务意识造成的,但是倒闭是不会的,参考资料中有信托公司的资料和电话,网址链接等。不过产品结束后才会有信托清算报告的,一般是到期后几天会通知的,也可能会延期,不过都会有公告的。
信托公司破产以后,受托资金怎么办?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理财公司倒闭钱怎么办?
血本无归,骗*
信托公司破产以后,受托资金怎么办?
下面是法律摘选,一看就明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甚至倒闭会对信托财产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信托公司如果经营倒闭。对信托公司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信托公司的财产和信托产品的财产是分开的。是独立的。所以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无非是银监会出面。让另一家信托公公司来继续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破产了,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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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裁定书截图)
这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第一家信托公司破产,也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信托公司破产。至此,国内的信托牌照数量从68张减少为67张。
重庆五中院发布的公告称,新华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
新华信托正式宣告破产,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信托公司破产,对信托投资者有什么影响?信托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有何不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之后,是否对行业造成影响?信托行业是否可“信”?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
从采访中,通过问答形式,汇总出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关键点
问
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答
邢成: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且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同时在信托结束前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
问
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答
邢成: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问
作为信托消费者,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答
邢成: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受益人需要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尽职尽责情况下,投资的波动与回撤都需要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对应地,收益也是由金融消费者获得。
问
信托公司与银行机构有什么不同?
答
邢成: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原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信托公司区别于银行的主要特征:
一是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信托只面向特定募集对象,属于私募性质;
二是商业银行的获利手段主要是贷款,而信托公司则主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收取管理佣金。
问
信托公司破产事件之后,信托行业是否可“信”?
答
邢成:新华信托破产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是短期的、可控的。但如何避免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如何维护信托业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形象?现存信托公司又如何彰显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信托制度优势?这些都是关乎行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目前“爆雷”的信托公司在整个行业当中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更多的信托机构都做到诚信履职依法合规的经营,但近期行业的一些波动也需要引起重视。
问
对于未来信托投资有哪些建议?
答
邢成:未来信托理财产品仍然是理财市场中重要的一支主力军,从目前市场供求关系来看,信托理财产品持续呈现供不应求卖方市场的态势,投资者应对此充满信心。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首先要选择好受托人,对受托人的整体实力、经营指标、依法合规、风险项目、涉诉案件、市场信誉等诸多方面加以充分了解;
其次要考察具体投资项目,对底层资产结构和投资标的现状做好尽职调查,对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和风险保障措施进行深入了解和专业分析;
再次是选择好信托经理,每一个不同的信托项目都会有一个不同的信托经理具体负责运营和投后管理,不同的投资经验、从业资历、实战能力、回报水平以及职业操守和客户口碑决定了信托经理管理的信托项目的水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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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破产了,委托人该怎么办?
目前对信托公司这种金融企业的破产程序如何处理,仍然是没有经验的。
文/赵廉慧
2022年6月16日,银保监会做出了同意新华信托破产的批复。
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信托投资者(委托人)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就信托公司破产没有规定,所以在处理新华信托破产的问题上,需要重视信托公司破产问题的特殊性,注意受益人利益保护。
严格遵照《信托法》对信托委托人加以保护,事关信托公司的声誉、事关信托制度的声誉。
信托公司破产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对信托公司破产时受托财产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破产之时如何对待其债权人的规则。或者说,该法仅有如何对待信托公司固有债权人的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对待信托投资者和委托人。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更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后受托管理资产如何处置的规定。
信托法和监管规则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从事活动。尤其是在出现信托公司利益、信托公司股东利益和投资者或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更是如此。
例如,《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43条也规定:“高级管理层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即使信托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也应注意受益人利益的特殊性。
但是,目前对信托公司这种金融企业的破产程序如何处理,仍然是没有经验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对信托公司破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过去广国投等信托公司破产可能为处理信托公司破产积累了经验。但是,广国投破产出现在《信托法》颁布之前,广国投的业务当中少有真正的受托业务。而现在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规模一般都占主导地位。
坚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受益人利益
要明确一点: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破产财产。
《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1款)。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2款)。
该条确立了《信托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并非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即使在信托公司破产的时候,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破产财产。不仅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是分离的,各个项目之间是相互隔离的,绝对不可把信托投资者当作信托公司的债权人看待。甚至,信托公司破产的时候更应尊重这种独立性。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不是信托公司的债权人。
那么,在信托公司破产的情形,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受益人利益呢?
首先,可以更换新受托人。
根据《信托法》第39条,受托人破产的,其职责终止。在其职责终止期间,“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而根据《信托法》第40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1款)。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2款)。根据这一条,在信托公司破产导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即使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如何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也有权选择新的受托人。管理人有义务进行信托财产移交给新的受托人。
商事信托项目的委托人是投资者,其与受托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而言,其委托人并不是投资者,委托人和受益人和信托公司同样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进行受托人变更程序。在“慈善中国”网站上检索可知,目前新华信托存续的信托项目为六个,其中五个项目的存续期间为10年,一个为永续存在,信托初始规模共计为1180万元。
这些信托项目若未终止,大多需要通过变更受托人来解决问题。
麻烦可能在于:新华信托的关联方是否侵蚀了这些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如何找到接手的信托公司?
其次,破产管理人可以遵照信义义务进行清算。在信托公司破产的场合,信托财产归破产管理人管理,根据信托法原理,管理人此时担负类似受托人的职责,应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原受托人破产的时候,管理人将剩余信托财产移交给新受托人。亦不免除信托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对原受托人可能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项措施,是依法依规对信托项目进行分类、个案处置。
如何处置信托项目?
需要反复强调的重点是:商事信托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简单地把投资者的权益当作债权进行申报。未经正当程序,绝对不能把所有的投资者一律按照信托公司的债权人对待。如果新华信托在这些信托项目管理方面遵循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破产原则上不应对单个信托项目造成影响。
但问题是:什么时候不能把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对待?什么时候可以把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对待?
对于正常的项目,到期及时清算,期限尚早就更换受托人。该项目取回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公司的破产财产。而且,单个信托项目要单独核算。单个信托项目所有的现值,财产的变形(物上代位)和未来可能追回(追及)的资产,都只对某个项目的投资者负责。不能按照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债务按一般破产规则处理。
对于少数运作良好的项目,投资者应能变更受托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持续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在破产期间,对信托事务的处理仍然要坚持每个信托项目区分对待,只有信托无效或者信托被终止,委托人无法从信托项目本身取得回报的剩余损失转化成针对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委托人还能取得对具体项目责任人取得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按债权处理。
被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输送给关联方的财产、挪用或者侵占的信托财产,如果能追回(包括其代位财产),仍然只对该项目负责。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比如关联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甚至是诈骗(自融等操作会构成诈骗或者背信运用信托财产罪),能追回的部分按照信托财产处理,不能追回的部分,转变成受托人自己应当承担的个人债务,申报债权。
受托人管理固有财产对外的负债,当然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将所有信托项目的权利人一律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是不恰当的。
信托业风险防范制度反思
新华信托破产,是非常值得反思的重大事件。但这不应让我们失去对信托制度的信任,信托制度本身是非常值得信赖的。
《信托法》对信托投资者确立了全面的保护。该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确立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了受益人保护规则。
在信托财产的强制保管制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强制保管制的目的就是防止信托公司破产或者受托人滥用信托财产,虽然增加了设立信托的成本,但仍然是必要的制度设置。
关于赔偿准备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此外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2014年12月10日银保监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该基金的目的是“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如果某些信托公司长期经营管理极度混乱,长期严重违反信托法和相关监管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荡然无存,信托法和信托法原理也无法保证委托人和投资者不会遭受重创。此时遭受重创的委托人和投资人又该如何取得救济呢?上面列举的层层保障制度起到了多少作用?
对投资者而言,设立信托多数属于投资行为(慈善信托和部分家族信托例外)。投资信托的投资风险当然自负。但是,这是投资风险吗?
再细密的法网都不能避免有人铤而走险。但是,是因为法网不够细密吗?
新华信托破产了,监管者应当认真反思其破产的原因并加以改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破产公司转信托有风险吗
破产公司转信托通常有一定的风险。由于破产公司可能处于财务困境之中,可能存在一些公司资产或负债没有完全清理干净的情况。此外,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某些投资项目出现亏损导致信托公司本身无法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破产公司和信托公司情况,同时注意风险控制,以避免因投资而遭受损失。建议在进行投资之前先了解相关风险和细节,同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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